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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国摘录(49)         ★★★★★
强国摘录(49)
[ 作者:觉远    转贴自:诚正民族精神研究所    点击数:1649    更新时间:2004-01-14    文章录入:222 ]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江泽民

  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先进民族之林。
  ——江泽民

  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贯彻实施。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胡锦涛

  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
  ——马克思

  工人阶级需要一个廉价的政府。
  ——马克思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治外,德治内;法治流,德治源;法治身,德治心;法止恶,德扬善,法治德治互济,方可天下大治。它们的实施与健全是和物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分不开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论党的领导与治国基本方略》 陈杰

  《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党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进行领导,自觉依法办事,而绝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发号施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法制建设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取得了很大成就。例如:废除党内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实行党政职能分工;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和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改进党组织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关系;恢复和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等等。当前和今后,党仍然要继续进行党内民主的法制化进程,着重于加强各级组织和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共产党的监督,建立监督制度,以保持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纯洁性,克服和清除党内腐败现象。
  ——《论党的领导与治国基本方略》 陈杰

  要大力弘扬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
  ——《论党的领导与治国基本方略》 陈杰

  所谓德治,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在这种政治条件下,社会的统治者通常都是道德的先觉者。他们靠自己对于社会之道的领悟,靠爱利民众的行为,靠对于大众的教育熏陶,来赢得民众的心,确立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权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政治之道历史上也称为“王道”、“德政”,它是与“霸道”、“暴政”相对立的。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德治之所以可能实行,就在于社会的统治者原本有一颗天赋的善良本心。统治者只要从自己那颗本来就有的良心出发去从事政治,德治也就出现了。德治之所以可以实行,就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同样原本有一颗天赋的善良本心。老百姓的善良本性,决定了他们喜善而不喜恶,因而并不是非得靠统治者严刑峻法的强制胁迫才能维持和谐有序的生活。正是因为人们从内在本性上更喜爱德治,故而德治是可以实行的。孟子认为,德治是从人的本性中引申出来的,因而如能以此作为为政的基本理念,平治天下就成了一件非常简单而惬意的事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儒家的人性本善论虽然不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但它是一种不错的理论假设。因为它相信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统治者一样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修正、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能力,它相信人类可以凭借普遍的道德觉悟建立起一个符合正义的政治秩序。以人性本善论为理论基础的德治理念,从根本上说,是反对拿民众当敌人来防范、拿民众当奴隶来驱使的。在儒家的德治理念中,道德不是政治的手段,而是政治的灵魂;不是道德为政治服务,而是政治要为道德服务。儒家以德治为治国理念,就是要建立起一种道德的政治。这种道德的政治,也就是从善良的本心出发的政治,就是能给老百姓以实际利益的政治,就是能使老百姓向善的政治。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治国的理念决定治国的方略;有什么样的治国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在历史上,儒家提出了德治的治国理念,也设计了一套德治的治国方略。这种治国的方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其一,圣君当政。在中国历史上,“朕即国家”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国当然也就是君主之事。要想治好国家,就必须得有一个圣明的君主。这是以往政治思想家们的共同看法,儒家也不例外。按照儒家的思路,君主并非人人可做,只有达到“内圣”的人才有资格。一个人必须经过“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这样一系列的修炼阶段,达到“内圣”的境界,再加上特殊的机遇和条件,才能成为“外王”;有了“外王”的地位,才有可能推行德治,实行爱利民众、教育民众的政策,从而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
  遗憾的是,人们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内圣”的人,即使有“内圣”如孔、孟者,也与“外王”无缘。尽管儒家后学为实现平治天下的“外王”之梦而对“内圣”孜孜以求,但没有一个人有幸登上君王的宝座。“内圣”者不“外王”,“外王”者不“内圣”,这是儒家提出的德治方略中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
  其二,贤臣得用。圣明的君主治理天下,必须有贤臣的辅佐。追求“内圣”的孔孟之徒后来已经完全明白“外王”之梦难以实现,便降格以求其次,谋求把自己之所学货卖于帝王之家。历代君主当然也很需要有才干的人为自己服务,于是便以推行德治之名而招揽人才。历史上实行过的各种举荐选拔人才的制度,都是德治这种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
  然而,同样遗憾的是,历史上那些并不圣明的君主从来也不想实行什么德治,而被选拔上来的德才兼备之士却又真诚地抱有平治天下的理想,因而君臣之间常常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最后大多是以贤臣的悲剧而靠终。贤臣不得志,谗臣受宠,是儒家提出的德治方略中另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
  其三,民众幸福。按照儒家关于德治方略的设计,德治必须产生爱利民众的实际效果。针对当时“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社会现实,儒家代表人物都曾对于如何增进民众的福利进行过研究。孔子曾有“富民之教”,孟子也曾提出“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的思想,并且还对井田制进行过研究,荀子也曾对富国问题做了深入的论述,后来更有事功学派出现,把先秦儒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层次。均田地,减税赋,兴水利,使民以时,与民休养生息,等等,都是提倡德治的政治家们所能想出来的使民众幸福的办法。
  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人民群众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统治阶级养尊处优的生活正是建立在对民众利益的盘剥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从来都是把自己的幸福放在第一位,把民众的幸福放在第二位的。因此,受阶级社会中政治本质的决定,标榜德治的统治阶级根本不可能真正地为人民谋幸福。剥削阶级的幸福和人民群众幸福的冲突,是儒家提出的德治方略中第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
  其四,德教昌明。传统的德治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本善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最终要诉诸民众道德品性的提高及其善本性的实现。因此,德治的真正实行,最后必然要归结为道德教化的昌明。对于德治的实施者来说,就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个体的自我道德修养,二是对民众的道德教化。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进行了卓越的创造性研究,提出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和道德教化方法。所谓“天朝上国、礼仪之邦”的称号,是与古代深入而广泛的道德教化联系在一起的。行之有效的教化,良风美俗的兴起,国民素质的提升,是德治真正实现的保证。
  德教昌明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道德教育者必须是道德的模范。教育者言谈高尚而行为卑鄙,其教育只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中国历史上有“以吏为师”之说,但是从皇帝到吏这些大大小小的“师”们,大多是满口仁义道德而品性低劣、鱼肉民众的人。孔子曾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上行下效是道德教育中一个普遍的规律。孟子也曾云:“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恶于众也。”教育者如此,民众的道德素质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也是儒家提出的德治方略中第四个不可解决的矛盾。
  从历史上说,德治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的治国方略。由于社会的动乱和不正义,造成了多数社会成员的巨大不幸,造成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对立、冲突、仇杀和战争,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统治者的失败和灭亡。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们从善良的愿望出发,设计了这样一种政治方略,并且找到了远古时代的尧、舜、禹作为范型,鼓励后来的统治者们以这种理想的政治方略来治理国家。事实上,由于上述德治方略难以解决的四个矛盾,由于德治方略的操作性研究还不到位,所以纯粹的德治在阶级社会中从来也没有真正实行过。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有其劝善的优长,但是也有不能治恶的致命短处。德治作为治国方略赖以建立的人性本善理论,只不过是一种理论的假设。对于政治来说,人性的消极面是绝对不可以忽视的。治国既要追求应然,更要注重必然。必须如此而不仅仅是应该如此,是政治之为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
  权力具有腐蚀权力执掌者的趋向,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个人即使有高尚的道德,但长期执掌权力而没有制约,也会被权力腐蚀,从而难以实行德治。如何制恶的问题,仅在德治的治国方略中是难以找到答案的。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法治是一种务实主义的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是统治者们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而形成的。因此,从历史上说,它是一种较晚形成的治国方略。无规矩不能成方圆。法治就是依照一定规矩而进行社会治理。它告诉人们一个言行的底线,让人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如果人们的言行超越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底线,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直至消灭肉体。
  法治的治国方略建立的出发点,不像德治那样是从良善的人性出发,而是从人人都有可能作恶出发。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的立论基础是人性有不完善的一面,即在一定条件下人人都可能做违法之事,而且自己难以主动避免和纠正。这种治国方略不寄希望于国家、社会生出一个伟大的、圣明的圣人,而寄希望于有一整套能够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政治、法律规范。执政者即使只有普通人的才华,只要他认真地执行现成的政治、法律规范,也能够把国家治理得很好。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略,各有其特点。法治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因而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外在的强制,也是刚性的。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它建立的一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规范是柔性的、劝导性的;其维系手段也是柔性的,即主要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心信念来加以推行。
  我们可以这样说,法治是让人身服的办法,德治是让人心服的办法。前者和长处和主要作用是惩恶,后者的长处和主要作用是劝善。治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及其运行机制,少数邪恶不法之徒就得不到约束,就会为所欲为,先秦思想家墨子所说的强凌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诈欺愚的情况就会出现。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以整治不守规矩之人为基本任务的;没有法律方面的规范,良好的社会秩序是难以形成的。同样,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道德及其运行机制,日常生活中没有可遵循的共同道德规则体系,人们就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就没有向善前进的方向,没有可追求的道德理想,因而也就不可能提高素质。一个社会中如果全体成员不思向上,但求无过,素质普遍不高,这个社会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这两种治国方略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两点启示:
  其一,法治是离不开德治的。法治是保障规定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大法,规范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与行为的底线。它的建立必然要有一个基本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这个基本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是具有道德意义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好不好,首先取决于它的根本出发点、总的指导思想。在古代,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其伦理道德也同样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故而两者本来就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
  对于维系社会秩序来说,法治是基本的。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给人的言行提供面面俱到的准绳。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规范来调节的,而要靠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来调节。在法治治不到的地方,就要靠道德来调节。人们有了伦理道德的规范和道德的习惯,守法意识也就增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也就少了,社会也就更安定、更美好了。如果不讲德治,势必会形成这样的局面: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道德素质都很低,每个人都在想着挖国家的墙角、钻法律的空子,每个人都想着损人利己,这样违法犯罪案件自然就会大量上升,违法之事层出不穷,管不胜管,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要治理好这样一种人们道德水平和素质普遍低下的社会,社会治理成本必将是极其巨大的。
  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要靠人来建立、靠人来执行的。愈是完备的法律,愈要靠高素质的人来建立和执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法者,也不能起到好法律的实际作用。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同一个朝代,同一部法典,有的人执政国家就安定,有的人执政国家则混乱。这种情况说明,法治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执法者。高素质的执法者的造就是离不开德治的。如果执法者也同样想着挖国家的墙角、钻法律的空子,想着损人利己,那么,他就不可能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就等于无法,甚至法律会变成少数人谋取一己私利、欺压民众的工具。
  其二,德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如前所述,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主要靠社会教育、风习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心信念。它长于劝善,短于制恶。先秦时期的韩非子曾经特别指出过这一点。他说,一个不肖之子,父母的疼爱教管、师长的劝诱、乡党的舆论批评都对他不起作用,只有官吏带着绳索镣铐来要惩治他的时候,他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慈母有败子”的现象说明了德治的局限性。只讲法治,则无以劝善;只讲德治,则奸徒不惩。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所谓人治,指的是主要靠一个或一批权威人士来推行的政治。这些权威人士可能是由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或者有超人的智慧,或者有过人的勇武,或者有卓越的德行和影响力,或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政治实践中,他们依靠自己特有的优势,折服了他人和民众,从而确立起自己的领袖地位和权威。这些人处于统治者的地位上,按自己的意见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人(统治者)大于法,统治者的利益高于广大民众的利益,统治者的意志高于广大民众的意志,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自己的利益和好恶随意修改法律法规,可以随意地处置被统治者,这就是人治的基本特点。人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强人政治。在统治者足够强大的时候,其统治的社会可以是一种有序、安定的社会。然而,再强大的人也有不强大的时候,再聪明智慧的人也有糊涂失策的时候。因此,一治一乱是人治造成的必然社会后果。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以爱利民众为本,诉诸社会统治者的示范作用,诉诸社会的道德教化。它对国家政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对社会的管理者或统治者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觉悟,要求他们不断地以德治身,成为社会的表率;其二,对于国家的制度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在内提出要求,要求制定的这些制度规范要符合民众的意愿,要能增进民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都与人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德治强调统治者人格对社会的影响力,但这并不妨碍法治的执行。如果统治者在社会上起的是坏的表率作用,那就不能归入德治的范畴。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德治与人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德治并不必然导致人治,人治与不必然会走向德治。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在法制社会的大框架之下,人治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在新时期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以德治国”,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强调德治,就是要把道德和法律这两种社会治理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共同发挥作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略。
  ——《论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 焦国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它的重要标志(或称法治原则)主要有十项: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和党要守法。前五项是指有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后五项是指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应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特别是在近期内采取若干可以影响全局的关键性措施和步骤,如制定立法法、监督法,批准人权“两公约”,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理,等等,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加速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性进程。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其主要含义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即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条件,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应主要寄希望于国家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行动准则,即国家不能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看法和注意力来治理,而应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主义理想、人民利益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因而也应是现代法治的灵魂。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人民性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而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则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实现与展开。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人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本属于他自己的权利,就是否认他的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法律至上指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不是说法律不能修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它是指宪法和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特别是任何个人都必须切实遵守。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体现和保障。国家没有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是无从体现和保障的。法律至上原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但其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是反对少数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权大于法。在任何社会里,影响法律权威的主要障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习惯按法律办事,他们总是不喜欢用法律来束缚自己的手脚,这有人性与权力具有脆弱性和容易异化的深刻根源。我国长期以来影响和妨碍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是权大于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的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下,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是不可想像的。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适用与执行等)没有一定过程、规矩、规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将是僵死的,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它既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程序约束,也体现公民权利在程序中应有的保障。同时,程序正当也是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就好比工厂需要有科学的生产规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办案程序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与裁定。十分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是西方法治社会一大特点。在中国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特殊历史与现实条件下,将其列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十分必要的。程序正当包括:民主、公开、公正、严明。明显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三个基础上:一是政治基础,即民主政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二是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包括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等);三是思想基础,即理性文化(包括先进的政治、法律理论,健全的民主、法律观念,良好的政治、职业、社会道德,高度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从广义上说,建立法治国家是政治法律领域的一个总口号、总目标;从狭义上说,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外部条件。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 李步云

  何谓有为政治?有为政治是道家而外的其他思想家、政治家提出的治国方略。其宗旨在凭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凭借人的智慧和能力,去积极作为,改造社会,治理国家。儒家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墨家讲求“非命”、“非攻”、“节用”、“兼爱”,法家讲求“任法而治”,纵横家讲求“合纵连横”,兵家讲求“以战养战”、“战于谋胜”,等等,都是有为政治的不同表现。相对于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而言,有为政治对中国历史的影响要大得多,一部中国古代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有为政治的历史。有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人事人为,是人治;无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是天治。因而有为政治和无为政治的对立即是人治和天治、人为和自然的对立。
  有为政治中又可细分为四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即以法治国、以智治国、以力治国和仁政德治。先论以法治国。顾名思义,以法治国即是运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治理国家的目的。从中国历史上看,较为正规的成文法相对晚出,而真正把法的功能和作用推向极端,明确主张以法治国,并排斥其他种种治国方略的是战国末期才出现的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不过,我们仍可发现,远古时代的风俗习惯乃至周公制作的周礼已暗含法的某些功能,而且对法的重视和认定、将其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措施之一的观念更是由来已久。特别是到了春秋时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管子指出:“法者,民之父母也”,将法提升到民之父母的高度来认识。战国时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商鞅亦指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主张“一任于法”,视统一法令为“治之本”。法家通过在各国的法治实践,成功地结束了战国纷争的局面,在历史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然秦王朝一味推崇李斯、韩非等法家人物务法而不务德的主张,将法的作用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严刑酷罚,致使强盛一时的秦帝国二世而亡。
  继论以智治国。以智治国即是运用知识和智慧治理国家,实行开明政治或贤人政治。道家谓世俗之智为伪智,此乃导致社会动乱和人心不古的根源,故主弃智绝智。其他家派不作如是观。孔子在《论语》中提出仁智统一说,既重仁又重智,认智与德在政治生活中相辅相成,对于国家的治理都有其积极的作用。总的看,在儒、墨、法、兵等各家的学说中,智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它乃是实现其理想政治的必要条件。儒家孔子倡导“为学”,主张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知识修养,并认智为达到“不惑”和“明”的内在前提,而惟“不惑”和“明”,方可知己知人,方能“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凡此均是儒家重智的表现。法家讲求“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运用,而“术”的运用效果之好坏显然取决于操“术”者“智”的高低。因此,对“术”的强调在一定意义上亦是法家重智的体现。而兵家突出谋略意识,提出智战理论,讲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则更是其重智崇智的体现。
  又论以力治国。所谓以力治国,即是凭借实力和强力来统治和治理国家。实力指政治实力、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等,强力指强力政策和强力手段。强力亦可谓之强权。强力强权以实力为依托。以力治国、强力强权的极端表现,就是战争。在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动荡变革,各诸侯国为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先后对旧的生产关系进行不同程度的变革,变革之先后不同和程度之差异,导致各国之实力和地位此消彼长,交互发生变化。当时各国从各自的利益和处境出发,凭借自己的经济、政治特别是军事实力,为争做霸主或盟主,展开了频繁而残酷的侵城掠地的兼并攻伐战争。春秋五霸(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一说指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战国七雄(指魏、楚、燕、齐、韩、赵、秦七大强国)的出现,正是当时以力治国、强权政治的产物。
  又论仁政德治。所谓仁政德治,即是重视道德的力量和作用,主张以人为本,突出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础地位。这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所竭力提倡的治国方略。在孔孟之前,周公已经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治国主张,表露出重视人事、重视道德的思想倾向,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的思想倾向。孔孟沿着这一思路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系统的仁政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说:“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常爱之,敬人者人常敬之。”“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凡此都是孔孟儒家提倡和强调仁政德治的具体表征。
  ——《从传统治国方略说到以德治国》 邵汉明

  儒家学者一再告诫统治者要施仁政,弃霸政,指出施仁政则长治久安,施霸政则短命而亡。孟子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将德治和力治、仁政和霸政相比较,以见出德治仁政的优越性,这优越性就在于“善教得民心”,就在于“得道者多助”。
  ——《从传统治国方略说到以德治国》 邵汉明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治国方式也经历了从专制独裁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演进过程。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治是与落后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治国方式,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形态。其典型的表达语言是“朕即国家”,“君命即法”。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已经提出并初步阐释了法治的思想,但是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这两种社会形态下普遍性的治国方式是人治,是专制主义。
  ——《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雷振扬

  同人治相比,法治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法治建立在社会民主的基础之上,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之上。法治能使国家的决策更好地体现民意,避免个人决策的失误;能够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次,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法治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人治虽然也强调权威,但由于其权威缺乏民意基础和有效制约,因而是不稳固的,甚至往往是与社会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的。再次,法治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效率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地克服人治造成的等级、特权和低效率等弊端。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能够为每一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社会的基本制度能够提供一套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当社会利益分配及其实现明显不均衡、不公正时,社会基本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予以纠正或补偿。而这些要求都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从效率方面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才能有效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使市场在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正因为如此,法治成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成为文明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
  ——《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雷振扬

  社会主义应是历史上最公正,最讲正义的社会。为了实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正义”和个人行为的“行为正义”,社会主义也只能选择法治,而不能是其他什么方式。
  ——《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雷振扬

  腐败现象,是寄生于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因素。此病不除,民心难平,社会难稳,效率难高,跨世纪的奋斗目标难实现。
  ——《依法治国:中国跨世纪的战略选择》 雷振扬

  三步走的特点:①坚持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②坚持了速度与效益的统一;③坚持了国力与战略的统一;④坚持了奋斗精神与求实态度的统一;⑤坚持了生产发展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的统一。
  ——《三步走发展战略的提出及其特点》 吴奕新

  城市化是一个国际现象,它是在产业革命之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农村社会,农村文明逐步转变为现代化城市社会和城市文明的自然历史过程。
  ——《都市化:海南发展新战略》 郭凯平

  城市化实际上是一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过程,基于产业的聚集、人口的转移以及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多重作用,才能形成具有各自功能的城市。
  ——《都市化:海南发展新战略》 郭凯平

  美国是个城市化水平很高的国家,85%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全国50个州,304个县(郡),35153个市、镇(村),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从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的角度看,它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科学而稳定的城市规划。美国非常重视市镇建设规划。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详细发展规划。规划必须通过专家的论证和市民的审议,一经通过确定,规划就具有法律效力,十分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要变动,必须经市民重新审议通过。(2)民主而灵活的管理机制。美国市民管理城市的民主意识很强。民意对政府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力,重大事项没有民众的表态,无论是城市经理,还是市长,都无权单独决定。(3)稳定的法律和制度环境。美国的法律、制度、规划长期稳定,不仅保证了经济发展,而且为城市建设带来了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都市化:海南发展新战略》 郭凯平

  城市的成功就是国家的成功。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原署长

  中国城市化战略的核心是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以构筑开放、流动、有序、互补的中国城市体系,这也是解决中国“大城市不大、中城市不活、小城市不强、小城镇不优”的根本举措。推进中国的城市化必须坚持以大城市的发展,去化解城市面临的大挑战,也就是说要“以发展克服城市病,以规划消除城市病、以管理医治城市病”,促进中国城市的健康发展。 
  ——《2001—2002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城市化必须走出三大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城市的发展必然引发“城市病”。要走出这个误区,就必须建立以“发展克服城市病”,以“规划减少城市病”、“以管理医治城市病”的全新观念。 
  误区之二、认为必须严格控制大城市的发展。要走出这个误区,需要认识到:不同规模的城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城市规模结构是一个具有等级、共生、互补、高效和严格“生态位”的开放系统,大中小城市都应当在统一规范下得到合理的发展。 
  误区之三、认为城市化的结果应当是均衡分布、遍地开花。要走出这个误区,必然考虑到地理基础的差异、发展阶段的差异和生态条件的差异。城市的布局在时间、空间、速度三维模型中必须是非均衡的、非对称的和非线性的。 
  城市化是需要成本的。依据城市化“成本—收益”模型分析,每进入城市一人,需要个人支付成本1.45万元,公共支付成本1.05万元,总计每转变一个农民成为城市居民平均需要支付社会总成本2.5万元。专家们指出,在现有城市人口基础上,未来50年期间中国将为城市化支付数千亿元成本。城市规模越大,经济实力越强,财富集聚越高,发展成本也就越低。因此,加速中国城市化步伐,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辐射功能,这是提高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城市化面临新战略机遇》 陆彩荣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用地结构,切实保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设施用地需求。拓展公共空间,兴建文化交流设施,为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提供更加广阔的公共空间和交往机会,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

  产业发展是支撑城市化的重要基础。作为区域中心的大城市,要大力集聚高层次产业,促进产业向高效益、高档次、低能耗方向发展,更好地发挥大城市的中心作用。要特别注重造就社会化、专业化的城市生产服务系统和生活服务系统,大力发展以金融、信息、商贸、通信、旅游、保险、咨询等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强化金融、贸易、科技、信息中心的作用,对周边地区经济形成强大的服务、带动和辐射功能。要通过集聚公司总部、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汇集富有创新精神的现代企业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强化省域中心城市的创新功能,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小城市则要在发展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相结合的产业上下功夫,着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区域特色经济,进而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小城镇要主动接纳大中城市转移的普通制造业和传统加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治散为重点,大力集聚乡村工业。小城镇的第三产业要为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提供多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

  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我国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即把城市“建设成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有利工作、方便生活、住区环境清洁、优美、安静、居住条件舒适的人类住区”。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的城市化战略必须适应当今世界三大潮流,其一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其二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其三要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行动。面对世界潮流的挑战,中国城市化肩负着六大战略任务,即: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新一轮财富积累的基本动力,信息时代“五流”交汇的网络节点;培育科技竞争力的创新源头,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先导中心,实现可持续目标的操作关键。 
  ——《中国城市化面临新战略机遇》 陆彩荣

  通过50年左右的时间,将西藏建成国际性的精品旅游胜地;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一块无污染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净土;建成全国最大的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绿色食品研发基地;建成全国最大的藏药材科研、开发、生产、出口中心;建成中国西部重要的以铬、铜、硼、金、锂为主的贵重和稀有金属基地;为开通南亚陆路商贸大通道打基础、创条件,全面提升西藏人民生活的富裕水平。
  ——《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思路》

  西藏大开发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05年,开好局、起好步,确保12%的发展速度,综合实力有所增强,人民生活初步达到小康,保持与西部省区的发展差距不再拉大;到2015年,夯实基础,跨越式发展,确保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的平均发展速度,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基本实现富裕,达到与西部省区并驾齐驱、同步发展的水平;到2050年,稳定、快速发展,发展速度保持或略高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与全国同步发展的水平,局部地方的人民生活走进西部开发省区的前列。
  ——《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思路》

  西藏地域辽阔,各地地理、气候条件和资源状况的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宏观经济布局的基本思路是,结合全区自然地理和资源分布组合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经济核心区和经济发展轴为主体的网络型区域经济体系。
  根据效益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级决策的构想,全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按照“一点三线四区”的布局展开,由点到线到面,点、线、面结合,使改革开放和发展与区域特点紧密结合,实现区域经济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一点”,即以拉萨市为中心点,发挥其辐射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快速发展,把拉萨建成商贸、旅游为一体的核心集散地;“三线”,即对沿边(边境口岸、城镇)、沿路(青藏、川藏、新藏、滇藏和中尼公路)、沿江(“一江两河”中部流域、尼洋河流域、昌都“三江”流域)地带进行重点开发建设,形成沿边的经济轴线,沿路的农业、矿业开发轴线,各轴线向两侧延伸,逐步形成几条特色产业带;“四区”,即按照“重点发展中部,放开搞活西部,保护开发东部,藏北牧矿致富”的原则,促进各地区经济联合发展,建成中、西、东、北四大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经济区。
  ——《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思路》

  在征服大自然胜利的同时,人类亦受到了大自然的惩罚:人口、食物安全、能源、资源、环境五大危机困扰着当今世界经济,阻碍了社会进步,甚至可以说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会造成掠夺性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这种增长,不仅危及子孙后代,当代人类也受到影响,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生态江西 21世纪的经济战略》 舒惠国

  一个生态旅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跨文化交流的市场,生态旅游消费地同时就是一个能够长期运用的跨越空间的文化交流场所。
  ——《生态江西 21世纪的经济战略》 舒惠国

  从世界经济的环境变化看,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是当今世界变化的主要特点,并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一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势在必行,使得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一方面有利于我们获得新观念、新技术、新知识,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为我们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在新的发展环境中,竞争更加激烈,我们将面临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和传统产业的生存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双重压力。二是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突飞猛进,一方面为我们改变思维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知识创新和知识的创造性应用,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对我们的观念更新、机制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再次失去这一机遇,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就可能在竞争中落伍。三是世界经济重组步伐加快及产业向高技术化方向的发展,将大大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兴市场的转换。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国际间产业转移和置换的机遇,扩大对外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与产业优势,加快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作为建筑在传统产业之上的甘肃经济,在进行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无疑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实现甘肃新世纪的快速发展──甘肃二十一世纪初发展战略思考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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