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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独立反腐机构“权比天大”         
新加坡独立反腐机构“权比天大”
[ 作者:宗和    转贴自:新京报    点击数:1217    更新时间:2007-10-18    文章录入:admin ]

 

  权力与腐败就像孪生兄弟,总是相生并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曾说:“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免疫”。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但如今的新加坡却能在国际组织的清廉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廉政建设世界闻名。该国能在与“腐败怪圈”作斗争的过程中成效显著,独立且“大权在握”的反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光耀树起强势反腐大旗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

  上个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

  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到1952年之前,新加坡的所有腐败案都是由警察局的一个很小的部门———反贪污小组负责查处。可以想象,在人手不够和腐败横行的情况下,这个部门就像风雨里的小船,根本无法驾驭腐败的狂风怒涛。

  1952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间穿出一把利剑。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剑表示“威严与公正”。但是,反贪局创建初期,由于民众怀疑,担心遭到报复,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发挥很大功用。

  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誓言与腐败决裂,并授予反贪污调查局莫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

  反贪局可直接执法逮疑犯

  1963年,总理公署接管了反贪污调查局,这就意味着,该局不从属任何部门,局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理一人负责。

  李光耀意识到,反贪污调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该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这为反贪污调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

  《反贪污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反贪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

  根据《反贪污法》,反贪局拥有莫大权力———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有权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此外,反贪局甚至有权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暗地调查其活动。犯罪人职位越高,处罚越重。

  公务员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李光耀在回忆录里写道,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新加坡建设立下大功,深受李光耀器重。但反贪污调查局经过调查发现他曾受贿4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并希望李光耀帮忙压下此案。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说,“我帮了你,我们的党就完了!”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自杀前,郑章远留信给李光耀,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法律的尊重”。李光耀虽为老部下扼腕叹息,却仍然强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此事对新加坡官员震慑巨大。反贪局也成了该国公务员头上时刻悬着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被反贪局请去“喝咖啡”,滋味绝对不好受,后果也很严重。

  反贪污调查局“反腐精英”仅有90余人,他们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前者由四个调查小组组成,专门负责调查工作。而后者则是情报部门,负责收集资料以支持行动部调查。

  独立且权大的反贪局在反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被判徒刑3月。

  反贪局推动社会“反腐共识”

  独立反贪局的存在也推动了新加坡社会“反腐共识”的形成。有这样一个事例,一次,一名警察查处违章车辆,车主向警察塞钱希望免责,但警察一边拒绝说,“你不要害我”,一边再给车主加上一条行贿罪状。

  每年,反贪局都会提交反腐报告。该局每年也会接到民众近千起投诉和检举。这也锻就了贪污调查局快速断案的作风,从报案到移交法院最快7天就能完成。

  由于具有极高权限,反贪局调查可以触及任何达官贵人。李光耀本人也曾经受到指控,称他和儿子李显龙买房收回扣,消息出来公众大哗,当时的总理吴作栋立即下令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所谓“回扣”只是正常商业行为。对此,李光耀欣慰地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人能枉法。”(颜颖颛)

  ■专家点评

  独立反腐机构可平衡“强行政”

  专家认为,独立反腐机制与制度所在国家文化相联系

  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张昕表示,独立的反腐机制与制度所在国家文化相联系,在新加坡,这一机制可有效平衡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框架。

  张昕分析说,独立反腐机制是政治制度的一个概念。这种机制通常与制度所在国家文化相联系,它一般是从最高权力机关衍生出来,通过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因此,独立反腐机构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受到的政治干预会相对较少。

  张昕说,新加坡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一个独立反腐机制,主要是由其政治特色决定的。新加坡的政治结构是一种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框架,立法和司法相对较弱。成立独立反腐机制也就是为了制衡行政权力,从而达到政治平衡和有效反腐。

  但张昕也表示,独立反腐机构并不是在任何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中都适用。美国就没有这样的机构,在一些重大的案件调查中,美政府会临时成立调查机构。如克林顿丑闻事件中,政府临时成立了一个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再取消。

  独立反腐机构是否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完全取决于如何进行机构设置。比如,政府究竟赋予这种机构多大的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是社会精英?机构对谁负责?这些因素都影响到机构最终的效果。许多国家也曾成立过这样的机构,如肯尼亚和乌干达等,但最终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一开始作用也不大,直到总理对其重新定位,才焕发生机。 (颜颖颛)

  ■新加坡反腐举措

  廉洁挂钩养老

  除了独立和大权在握的反腐机构外,系列制度也让新加坡反腐成效显著。

  新加坡法律规定,政府职员被聘用之前须申报本人及其担保人和家庭成员财产。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所有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表格,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不能说明财产来源便按违法论处。

  年度财产申报

  1959年李光耀上任后,新加坡制定了《反贪污法》,并几经修改完善。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纪律条例》、《没收非法财产条例》、《中央公积金制度》等,成为反腐败的系统法律依据。

  反腐法规完善

  公职人员禁止收受礼品,不得接受下级邀请出席娱乐活动;在不便于拒收礼品的情况下,礼品须上交,如本人需要此礼品,须经批准后按价购买;如因退休接受礼品,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且须申报;如果接受下级款待,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经费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2%。

  严禁收受礼品

  新加坡政府给予公务员优厚薪金。政府官员收入名列世界前茅。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公务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

  高薪以促廉洁

  新加坡公务员没有退休金,而是靠公积金养老,根据该国《中央公积金制度》,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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