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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闻自由和司法与学术的独立       
论新闻自由和司法与学术的独立
[ 作者: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2935    更新时间:2004-11-08    文章录入:水木

时间:2004年10月31日下午

  地点:北京市湖北大厦13层一号会议室

  [在“司法进步与舆论监督讨论会”上的发言,会后有补充。]

  首先为《中国改革》杂志在广州与侨房公司的法律纠纷中打赢了官司而高兴,同时也为我的与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的官司败诉而悲哀。媒体和学者在法律诉讼中获胜在近年里为数不多,原因是我国缺少“好”的法律,特别是能保障公共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象我与朱江洪的案子,法院根本就没有必要受理。本应宪法法庭受理的官司放在民事法庭来打,根本讲不通道理。这与我国法治建设落后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社会的冤假错案数目一定不少,所以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想办法,法律界和新闻界要通过当前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但还有些更大的深层问题需要思考,这就是对法律制度影响更大的政治体制和思想体系。下面我想就这些方面谈谈我国司法界和新闻界肩负的历史重任。

  一、当前我国社会变化的几个特征

  首先,我们要认清当前我国社会演变的一些特点。当前社会上大量发生的司法案子和新闻纠纷大多数是在这种社会演变背景产生的。

  第一,经济改革领先于政治、司法、新闻、学术等领域,因此出现了法律建设落后、舆论监督功能缺失、学术思想不独立的现象。法律和新闻两部门以及搞社科研究的思想部门功能的薄弱,直接影响的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种种利益冲突得不到合理和公平的解决,导致经济改革和社会变革的公平性出现问题,社会中隐藏和积压着大量的问题得不到正确解决。这种状况最终将导致一个“矛盾的中国”,不利于社会平稳发展。

  第二,中国已经处在一个经济利益完全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时代,但是,政治管理方法仍然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主要权力集中在各个部门的管理者手中,是一个以政府长官为中心的一元化政治,市场的普通参与者缺少市场经济制度下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而缺少与拥有强权的管理者进行平等博弈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出现经济成果被攫取的现象,《中国改革》杂志吃官司的那篇文章“谁来分肥”, 描述的就是这种现象。

  集权政治模式下进行的经济改革,最大的问题是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地落入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们手中,由此导致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和不公平。改革到了今天,我们的政治体制仍然是一个官产学高度统一的集权模式,以致出现了温铁军同志到南开大学演讲都受到有关政府部门阻挠的现象。

  第三,当前我国社会“官产学研”合谋瓜分中国的现象日益明显,这就是老百姓平常所说的“官官相护”现象,官员利益集团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甚至包括学术部门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举个例子最能说明这种官官相护现象。前几天我网站刊登了一封社会来信,反映了陕西榆林地区出动上千名防暴警察镇压当地维护土地权益的农民的事情,之后就接到一位在国资委分配局工作的官员的电话,这位先生告知那信中反映的完全不是事实,事情的真相是当地那个村的村民太刁蛮,这个村是个历史上出名的刁民村,连过去皇帝经过那里吃了一个西瓜,都要皇帝付一个象西瓜那样大的银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出动武警。这位官员的老家就是榆林当地人,他与当地的政府官员关系一定很好,否则不会出来说话。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各个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紧密。一旦出事,官官相护,从物质利益到思想感情都连在一起。那么,我国为什么始终存在着官官相护的现象并且今天连“产学研”都囊括到了一起呢?其根源是我国一元化的政治体制,政府不仅垄断着行政资源,连经济资源和思想资源都始终处在被垄断的状态。政府始终不是受人民群众监督制约的民治政府,而是“君权神授”的天生就是做人民父母官的主宰人民命运的政府。这种政治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不相适应的,特别是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矛盾的。

  因此,在这样一个政治体制下,从事学术研究的思想部门和司法、新闻两大部门的作用始终不能独立出来,仍然是政府行政长官的附庸,这种状态很难平衡当前市场经济下社会各团体的利益矛盾,裁判缺乏客观性和公平性,特别是代表性。社会缺乏各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三个代表”的实质是只代表官员自身的利益,或者首先代表自身利益,再去代表其他人的利益。因此,让政府去做“三个代表”的事情,只能是一腔情愿,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实际行动中难以落实。

  第四,今天,摆在我国改革面前的是一个集权的全能政府和司法和新闻部门分权的问题,分权之后还有司法部门和新闻部门自身建设的问题。就象政府今天对保险资金的管理一样,是否让你承担起投资的作用,还要看你这个部门是否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不仅司法部门和新闻部门要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及学术单位也要与政府拉开距离,象社科院这样的机构要尽早地民营化和民间化。所有这些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权力有限政府,使社会不至于出现太多的弱势群体,使权贵阶层不至于攫取太多的利益。

  当经济部门的学者们绞尽脑汁完成了经济制度的变革后,中国下一波改革已经轮到了司法、新闻、学术研究等部门。中国政治分权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时间轨迹----先经济,后司法、新闻、学术研究机构等。但在这一场由集权到分权的过程中,每一个部门都首先要壮大自己,储备自己,锻炼自己,要有深刻的思想和精神准备。

  二、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我们还要对中国社会的基本演变进行深入分析,认清当前社会的严峻形势以及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中国正在从一个被崇高共产主义信仰驱使的社会走进一个被物质利益驱使的社会,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准则和人生信仰正在更多地被为个人私利服务所代替。今天的年轻人一生下来就不再学习毛主席语录,不再高谈阔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从小学到大学就被投入到一种严峻的生存竞争之中,考试竞争,分数竞争,就业竞争,岗位竞争,生存竞争……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已经大部分为演变为赤裸裸的物质关系即金钱关系。

  从今天的社会演变现实看,中国社会已进入了一个竞争严酷的市场经济社会,助人为乐的共产主义信念和道德已经十分淡薄和被扬弃。人们生存的实质是对物质财富的争夺,以及对可以决定物质财富是否获得的那些权力和职位的争夺。因此,中国是一个竞争特别激烈和严酷的国家,之所以这样,还因为中国是一个欠发达的穷国,越是在贫穷的国家引进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这个社会的竞争方式就越残酷,生存状态就越紧张,人们之间的关系就越脆弱,社会间腐败的面积就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竞争成了社会最重要的事情!竞争的公平与否直接决定着每个家庭的命运,决定着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平竞争呢?必须建立一个能导致公平竞争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和通用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民主政治下的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权利的平等和力量的制衡。

  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如此深入地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与此密切相关的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却未能及时变化,我国的政治制度仍然是传统的政府行政长官大权独揽的清官政治和全能政治,我国的官员产生制度仍然是传统的长官选拔指定制度,而不是经过全体公民的选举。但清官政治的基础在我国已在渐渐消失,真正的大公无私的信仰共产主义的革命者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接替他们的正是在激烈竞争环境下脱颖而出的政治新秀。这一批人中有很多人是通过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手段上台的,因此,这批人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有严重的问题,加上缺乏应有的司法分权制度和新闻监督制度,这就使我国社会成了一个极易于腐败和腐败泛滥的国家。

  全能政治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有它的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高效率,程序简单,这需要在优秀领导人存在的情况下实现。缺点是权力缺乏制约和平衡,一旦政治领袖不称职,容易出现失误和腐败。

  另外,全能政治是建立在君权神授理论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在今天一大批政府官员的头脑中,很少有为民服务意识和民主意识,这是因为在他们的思想深处,权力是天赋的,老革命给的,与人民无关,与选民无关。并且,我国现在也没有选民。在今天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如果缺少充分的民主制衡,全能政治很难实现经济利益的公正分配。

  我们国家现任的领导人是建国后最后一批用共产主义道德思想教育出来的人,也许他们这一代人在位的时候,还不至于发生大的贪污腐败,但现任领导人要为后代接班人着想,要考虑身后的即退位以后的事情。要及早从制度上入手,为市场经济下诞生的下一代政治官员设立起一套新制度,即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制度和分权的政治制度。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如温铁军先生刚才所说,“官产学研结盟,官僚权贵利益集团合谋”。在这种情况下再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再不搞分权和相互监督的政治架构,整个上层权贵利益集团就更成铁板一块了。

  司法部门的出现,是对全能政治分权的表现,即将传统的官员审判权和断案权交由法官。在中国,法官有一个从政府官员演变成法官的历史过程,即从政府部门逐渐脱离和独立的过程。中国要尽快完成这一转变。

  新闻部门也要及早从政府垄断中脱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中国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太大,从今天的社会情况看,其弊端已经大于优点。因此,司法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尽早从政府部门分出,这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民意的伸张,也有利于决策机制的民主化。

  但在中国,也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年龄大一点的人大多数留恋“清官政治”模式,有一个好的领导,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不必象打官司这样如此繁杂化。说到底,这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习惯的问题,人民群众偏好什么政治模式。

  三、当前我国司法、新闻界和学术界的主要任务:

  反瓜分、反不平等竞争、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调整和协调社会利益,新闻界的功能除了传播信息,还有宏扬正义、主持公平的道义责任。在各个部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都有自己鲜明的历史任务。对于中国的司法界、新闻界和学术界来说,当今的主要任务是平衡强权者即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与普通人民大众的矛盾,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

  中国社会今天为什么有这么一大批弱势群体?这是时代特点造成的,主要是因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官权”远远大于“民权”的国家,是一个公民基本权利薄弱的国家,又是一个正在进行私有化的国家,因而也是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每每受到损害的国家。刚才温先生所讲的天津例子,赤裸裸地圈占农民的土地,在企业领域,光天化日下的掠夺公共资产,这些事情正在每时每刻地发生着。因此,反对“坏的市场经济”是中国司法界和新闻界一项重要任务。

  除了反腐败斗争,中国的司法界、新闻界和学术界还要为争取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这是第二项重要任务。中国的经济组织今天已经大部分转变成私营的企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宪法中居然仍然没有“罢工”这一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既无结社权又无罢工权的情况下,我国的劳动工人只能逆来顺受,接受资本和官方的安排。这是关系到将近2亿多产业劳动力和数亿人家庭的大事!司法界和新闻界应当把落实“民权”当做这一历史阶段的重要任务。

  另外,中国社会已经摆脱文化大革命时代的极左年代,进入了一个均衡各个社会集团利益的时代,司法部门要解决的不仅有资本与劳动的矛盾,还有资本与资本之间的矛盾,劳动与劳动之间的利益纠纷。作为评判者,唯一的尺度就是平等、公平和公正。法官如何成为社会的天平,是司法界今后的重要任务。

  作为学术界,最大的目标不仅是思想,还要自由思想独立,要能充分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寻求共同的价值观,而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一个工具,或某个强势集团的代言人。

  在对公平和公正的追求中,司法界首先追求的应是权利的平等,力量的平衡。而当今的司法博弈,由于各种因素的参与,很多诉讼者就根本不是一个等量级。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封建等级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今后最大的任务是建立平等观念和正直观念。没有人格平等观和正直观,就谈不上公正、公平和民主。

  但平等、公平、正直、公正等这些观念不是靠天生禀赋产生的,而是需要社会力量博弈来产生,只有规定人民的共同权利,人民拥有权利,才能逐渐在中国社会引进和建立这些现代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社会风气和社会实践。

  不过,我们还是要预测一下新闻自由的前景,是否会出现教科书上所讲的那种“资产阶级民主”的景象,新闻舆论是否会被某些强势群体所垄断和左右?在中国今天的情况下,权力和资本的力量一般是大于公众的力量的,今天我国媒体的分化已经显出这种端倪,有的媒体象《中国改革》杂志诉诸于普通大众,有的媒体却倾向强势利益集团。

  实际上,资本出现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权力扭曲而造成的。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今天的有些资本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从总体上来说,资本是中性,资本的作用更多的是良性的,真正实现新闻自由之后,即使是追逐利润的资本也要看人民大众的脸色行事。

  以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从这一点看,中国的司法界和新闻界任重道远!需在座的同志们努力。

 

 


  附其他与会者的发言摘要:

  温铁军 [原《中国改革》杂志总编辑]:

  当前我国的媒体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我们杂志的官司胜诉了却不能自己开会张扬,需要假借他人的会议来发表议论。近些年里国企改革是不是有问题?今天媒体终于反映问题了。

  当前社会主要的问题是权力相互勾结,我前几天去南开大学的演讲差一点被地方政府叫停,原因是我们报道了天津一个地方乱圈农民土地的事情,我们报道了以后,还在继续违法乱纪,最后请了中央电视台去报道暴光,但地方政府也很厉害,居然压南开大学不让我去演讲。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官产学结合”的社会特征。官权、产权、和媒体话语权都要被抓在手里,统统地攫取。

  今天的中国不是媒体能否发挥作用,而是官产学研结盟,利益结构在导致合谋。国企改革有不同的方式,两种改制两重天,一种是职工处在完全无权利的状态。

  浦志强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志毅案是个进步,但有的案子学者败了,是他们写得不好,还是法律不好?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我国的问题是,要对新闻自由进行密切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西方企业的纠纷内容,可悲的是,我国的法律却站在公司一边放纵它们对消费者的侵犯。国有企业的确有问题,但不能用现在这种分肥的方法来瓜分。现在的问题是言论不自由,只有政府许可的言论受到保护。但真理不是由宣传部来检验出来的,应当由社会大众来检验。什么是谬误,应由社会来检验,可现在事先要宣传部的首长来检验。新闻媒体的障碍来自许多莫名其妙的规则。

  譬如,吴思可以败诉,陈永贵不行,因为他是政治符号。《中国改革》杂志胜诉也因为是根子硬,牌子大。如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决策的不平衡性。

  目前可悲的是媒体不能形成联合,例如南方都市报出事后,一些民间机构如天则所都很关心,但媒体界却一片平静,最安静。大学的新闻系仍在分无产阶级的新闻观和资产阶级的新闻观。不敢谈新闻自由,生怕出现西方国家狗崽队那样的情况。但新闻自由有利于官场的清廉。现在反腐败靠杀鸡给猴看已经不行了,腐败愈演愈烈,有的地方追查,查到高层干脆就不查了。

  美国政府官员的素质并不高,他们也不学“三个代表”,但没有我们这么多腐败。原因是有新闻自由。

  张洁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

  我们注定是一群被扭曲的人,一身要担负六个功能,方方面面都要照顾到。这次河南大平煤矿出事我们没能去,想报道却不能报道,很痛苦,没有被批准。有的节目拍下来了,又被地方进京搞公关的给拿下了。《焦点访谈》节目的内容基本上靠偷拍,现在地方上反监督的技巧和能力越来越成熟。

  陈敏 [《中国改革》杂志编辑]:

  教育权被国家垄断,受教育权永远不能被普及。同样,新闻权如果被国家垄断,那么人民永远不会有言论权。

  仲大军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新闻自由的前景,是否会出现教科书上所讲的那种“资产阶级民主”的景象,新闻舆论是否会被强势群体所垄断和左右?在中国今天的情况下,权力和资本的力量一般是大于公众的力量的,今天我国媒体的分化已经显出这种端倪,有的媒体象《中国改革》杂志诉诸于普通大众,有的媒体却投靠强势利益集团。

  总之,中国年龄大一点的人大多数留恋“清官政治”模式,有一个好的领导,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不必象打官司这样如此繁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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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材料]

  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舆论监督以明判的标准

  通过司法程序给舆论监督权以尊重和保障

  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

  邀 请 函

  仲大军先生:您好!

  随着社会的进步,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法律缺位,媒体如何依法监督,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已成为紧迫问题。近年来媒体屡屡败诉,如何界定媒体的事实责任和言论责任已成为一个司法领域的大问题,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改革”杂志胜诉,首次以判决书的形式阐述了明确的法律立场,意义重大。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律事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社会调查所” 将于2004年10月31日在湖北大厦13层1号会议厅共同主办《司法进步与舆论监督》研讨会,鉴于您在此领域的权威性与影响力,特请您拔冗参加会议并发表您的观点。非常感谢!

  联系人:高 战,电 话:13811542780

  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2004年10月29日

  附:会议内容:

  司 法 进 步 与 舆 论 监 督

  讨 论 会

  时 间:2004年10月31日星期天下午13:00-17:00,

  地 点:湖北大厦13层1号会议厅(百石桥路甲44号)

  主 持 人:任丽颖(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伟东(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社长)

  参会人员:

  温铁军(中国人民大学农经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原总编辑)

  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研究中心)

  展 江(北京市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

  刘 伟(中国社会调查所副所长))

  徐 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

  陈秋兰(中国律师杂志副主编)

  唐 彪(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洁(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制片人)

  赵 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

  王 军(北京广播学院教授)

  魏甫华(中国法律人主编)

  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 斌(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郭戍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副总编辑)

  陈 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执行主编)

  冀文海(亚洲资本论坛杂志总编辑)

  朱雨晨(新闻周刊记者)

  王永志(凤凰周刊记者)

  [背景]:《中国改革》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谁在分“肥”》的文章,反映了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问题,这个公司认为,芠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公司名誉,伤害了职工感情,于是聘请广州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广、刘国臻为律师,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方中国改革杂志请了北京优仕律师事务所杨安进和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担任被告律师。这个诉讼案从去年9月2号开始审理,一直到2004年10月12号法庭做出判决,历时一年零40天。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审理此案的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10月12号判决说,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状告被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的有关报道失实,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和听取双方诉讼辩论后认为,原告的指控,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辞说:“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7期刊登的《谁在分“肥”》一文,被告记者根据原告的“2002年度工作报告”、原告“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答复情况表”、“市总、市直机关工会调查来电整理”、“2000年度职工大会续会职工意见归纳”、“《南方日报》编辑部第49期‘情况反映’”等材料整理而撰写的关于原告企业经营和改革活动的报道。报道所依据的上述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因此,《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虽个别地方与原告企业经营、改革的情况有出入,但其主要内容是以上述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主张《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本院不予认定。

  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

  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

  法学专家们表示:近年来,在媒体屡屡败诉的今天,这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舆论监督以明判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舆论监督权以尊重和保障,因此,此案例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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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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