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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与党:对制度和权力问题的阐述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北京晚报    点击数:2229    更新时间:2004-10-17    文章录入:水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二者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如何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等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的有关文件,我们可以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概括为: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

  1.党和人大的关系第一个原则是: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

  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的有关文件,应当明确的第一原则是: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由我国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完善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的。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最终是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共产党应当也必须对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实施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工作一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但应当注意的是,党组织和人大的关系不同于行政体系中的上下级关系,党的领导也不表现为直接的行政式领导。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党的主张要通过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对国家事务做出的重大决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和依法转化,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党必须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对人大的这种领导方式,并不意味着党不能过问人大的工作,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只有正确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充分发挥党对人大的领导作用,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更充分地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2.党和人大的关系第二个原则是: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党必须自觉服从人大的监督。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和组织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由人大对党进行监督是符合宪政精神的。目前人大对党监督职责的实际实施,尚处于起步和摸索过程,制度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总体上讲,考虑到政党所应有的独立性,人大对党的监督应主要限于党的工作中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内容。

  3.中国能不能实行多党制?

  当前有种观点认为“政治民主化说到底就是政治多元化,就是多党制”,还有种观点认为,实现多党制可以克服共产党“一党专政”带来的弊端并防止中国滑向资本主义。上述观点的荒谬之处在于,它们不仅不了解中国的历史,也不了解当前的中国国情,忽视了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中国不能实行多党制原因很简单,多党制不符合我国革命的历史特点,也与我国现行社会制度不相容,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悖离。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该国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决定的,不是一种随意的选择。从历史上看,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脱颖而出,凭借政策、决策的正确和为国为民的牺牲奉献,早已取得了社会各方承认的独一无二的领导地位,我国没有实行多党制的历史条件。

  从现实制度看,西方多党制之所以存在,其原因是因为其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是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而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共产党之外的其他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关系融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在我国没有多党制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从外国实行多党制的情况看,实行多党制的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党派林立,党派分化改组时有发生,往往导致政局不稳。而实行一党制的23个发展中国家,政局稳定的有19个,较稳定的有4个。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看,也不宜实行多党制:首先,在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还比较淡泊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在民众当中大力宣传民主思想,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和民主参政能力。其次,多党制并不能根除腐败也无法根除政治献金等丑恶现象,多党制并不是实现对执政党进行有效监督的唯一途径,大量事实证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抑止腐败来说会更加有效!当前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人民大力推进民主政治改革,有理由相信,若干年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定会比西方资本主义的多党制表现出更大的活力。

  4.党如何实行政治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公认的事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也就是说,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党应当如何实行政治领导呢?

  党的政治领导是指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并用它去武装和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行动,为实现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我们党对国家生活实现政治领导的内容是什么呢?对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把党实现政治领导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领导。这是指党对国家各机关和各项事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和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事业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国家重大决策的领导。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决策问题,党要对其进行领导。第三,向国家机关推荐优秀党员干部,由国家政权机关按法定程序正式任命。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党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政治领导的组织保证。

  好的内容要求有好的形式来落实。科学的领导方式,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条件。对于党实现政治领导的方式,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由此可见,党要实现政治领导,必须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广大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

  5.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不受党纪和政纪的追究?

  为充分保障人大认真执行履行其代表职责,根据我国宪法第75条和代表法第29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从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宪法和代表法仅仅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于是否受党纪、政纪的追究,并没有作出规定。那么,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不受党纪和政纪的追究呢?可以肯定地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尽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受党纪和政纪的追究。众所周知,大多数政党都要用章程来要求自己的成员,都要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党员,中国共产党更是以纪律严明而著称。因此,在任何时候,所有党员的言行都必须符合党的章程,都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作为人大代表的党员,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例外。这就是说,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存在真空地带,不能因为党员具有人大代表的身份而有所差别。

  同样道理,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人大代表对其会议发言和表决也要承担政治责任,接受政纪的处分。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不受党纪、政纪的追究,因为言论免责权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代表在人代会上自由行使职权,若追究代表的纪律责任则违背言论免责权的宪法精神。此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真正分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差别,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公民,违反法律的后果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成员,包括人大代表,组织都可以施以纪律惩罚之,此乃组织纪律应有之意,并不违背宪政精神。

  6.党受人大的领导吗?

  党与人大的关系应该是党领导人大,人大监督党。

  人大与党是两个性质、功能完全不同的政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主要组织形式;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整个国家机关和国家事务都享有领导权,包括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而就想当然地认为党也要接受人大的领导。

  人大虽然不能领导党,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就因此而不受人大的监督制约,相反党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对党的监督。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既然如此,那么党是否遵守了宪法和法律,是否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了活动,当然也必须由国家的有权机关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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