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民族精神网 >> 文章 >> 强国之路 >> 政治改革 >> 正文  
  什么是民主政治?         
什么是民主政治?
[ 作者:潘惠祥    转贴自:世纪中国    点击数:6792    更新时间:2004-07-23    文章录入:水木

 

   【笔者按】本文为笔者的硕士论文的一部分。但限于论文篇幅,被迫裁减,故全文投稿,以存记录。

  什么是民主政治?关于民主的定义,正如很多的政治学家和学者指出:「民主」是近现代最流行、运用得最广泛的词汇之一,但没有比民主这个概念更含混的概念了。不像很多政治学概念有一明确的界定,「民主」是一个非常含混、没有精确的定义的概念。1例如最为人所熟悉的两个原则:一、统治者由被统治者产生;二统治者根据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统治。2各学者对它的涵义的理解也不尽然相同。例如,胡适对「民主」的定义是政府「只是政治必须依据法律,和政府对人民应负责任,两个原则而已。」3又,根据熊毕特的定义:民主政治是一个能够提供定期的选举,让社会大多数的公民参与重大决策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机制,以选出或更换政府的公职人员。4这样的定义多不枚举。

  对于「民主」众说纷纭的定义,我认为,与其纠缠于夹缠不清各个定义,不如从它的相对面理解来看,可能得到更确切的理解。「民主」的相对面就是「独裁」,根据列宁的定义:「独裁」是「一种直接使用武力,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威。」5换言之,「民主」说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威,而这种约束来自成文的法律文件 -- 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或不成文的习俗。

  而「政治」的定义是「为了达到既定的目标而必须运用的权力」。「民主政治」比较完满的定义就是:「为达到让社会愿意参与政治的公民,能通过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机制,定期参与重大决策的,以选出或更换政府的公职人员这个既定的目标,而必须运用一种受到约束,而且是采用和平方解决问题的权力,而这种约束来自成文的法律文件-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或不成文的习俗这样的一个共识。」

  关于少数人的权利原则6。哈耶克也曾提及,纯粹的民主制度是最危险的7,因为「大多数统治」未必是道德和正义的。举个例子,如果根据「大多数统治」的原则,则人口最多的国家的意愿是最值得重视的,这样,地球大部分的资源也必由这个国家得到。这样,战争就无可避免。我们对待少数民族(其实应该是所有人)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大多数的统治的正义,就是这个原因。我们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正如我们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利一样。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取决于大多数人口的民族对待和尊重他们的态度。如果其它的大多数人口的民族对待少数民族是以「大多数统治」的方式君临,则对国家的整体认同将会减低,而这个少数民族也将形成一个「国中之国」的意识,视国「家为」多数人口民族的压迫的产物,就像目前的俄罗斯车臣。

  对待少数人的意见也同此理。否则,少数人将会从事革命,或反对既定社会秩序的活动。在这里,很难界定少数人少到何等地步,如果是1%,当然不足为患,但以中国来说1%已经很可观的了,更何况,所谓的少数人,我们很难察觉,正像革命前夕,很难知道谁是革命党人,只有在社会动荡之后,才知道少数人的「少数少到或多到何等地步」。少数人并不表示无关重要或无足轻重。公开的让少数人或民族发表他们自己的政见8,这不但是机会平等,而且是尊重他们权利的公平表现,而非恩赐或施舍。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常说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只有得到我们每个个体的参与,国家它才是具体的存在。这也就是说个体若不能参与国家的政治,对国家的疏远(alienation)是理所当然事。民主社会的和谐就是源于尊重和让少数人的权利参与国家政治,通过大家认同的程序(「认识的一致」)解决问题,这样不但可增加对「国家」的认同感,也可避免因沟通不足,日积月累而爆发的严重社会冲突。

  民主政治的重点在于形成「认识的一致」,即如何将一套游戏规则,亦即宪法这种「共识」,至于何种制度,例如总统制或内阁制并不重要,重要的制度的原则具体应用到整体社会上去。相同的游戏规则必须用于所有人,而不会因某人、或某党派受到影响,甚至扭曲。而让宪法有效,则必须让所有愿意参与的人参与制定,并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制定游戏规则的过程。而且,这样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要经过一个测试,就是公开的全国大选,经过这个宪政的确认的手续后,输赢双方均愿意遵守,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国民才能相信「宪政」。

  「三权分立」释义。「法治」最重要的是「独立」二字。实际上,本文以为,与其说「司法机构」是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不如说司法其实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自西方社会学之父之一的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说的上帝隐退后,上帝的地位一直由司法所扮演。在理论上,司法「独立」的最大的意义在于表示着政府、社会以至个体都不能驾驭它,就像上帝的天堂一样,它判断事物的标准是不按个体在尘世中的名誉、地位、身分、财产等,而是每个个体的权利在这里都是相等的。
但是,同天堂有一点不同的是,因为上帝是万能的,可以三位一体的。但是人不是,要将人为的错误,不论何种原因,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则司法部门不能制定和修改法律,它只能用法律作出判决。这是因为,如果法律的制定者是法律的判决者,可能会随己意判决或解释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同样道理,立法院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但是一旦制定和修改后,自己必须遵守,不能例外。否则,有第一次的例外,就会有第二、第三次的例外。最后,法律的执行也一样,法律的判决者一定不能是法律的执行者,否则,可能会执行不了。
如果我们将上述的法律的制定、判决和执行三者关系用一句话来表达的话,就是:三位一定不能一体的,除非他是上帝。9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三权也好、五权也好,如果不能做到法律的制定、判决和执行三者分开,那么,这部宪法多完备也是不完善的。

  另外,权力分立了而不能制衡是实行民主政治最常见的通病之一。10其实,三权分立并非真的将权力分散,而是将法律的「制定者、判决者和执行者」的过程「制度化」,避免「徇私」的情况。所以,有人说,民主政治的程序比结果重要就是这个原因。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民主化其实是一个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 -- 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同样的待遇

  论「司法独立」。正如众所周知,人生而是不平等的,有天生优劣之分,而私有财产也是导致其中一个不平等的原因。但因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怎样做也做不到实质的公平,除非是上帝,人类可以做到的只有「程序公正」-- 换言之,法律没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每个个体都享有同样的法律程序(表面公正)。

  因此,与我们认知相反的是,法院并非是一个分是非错对的地方,它所判断的标准是有没有达到它所指定的要求(程序),它的关键在于「合不合程序」这个问题,亦即合不合法。11 程序公平是「法治」的基础。同样,这也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因为宪政民主制度也是一套规则,如果有人可以例外,那「宪政民主」也会受到破坏,职是之故,「司法独立」是与三权分立(宪政民主)是分不开的。

  「选举」与「法治」的关系。同时,我认为所谓的「法治」与其说是维持人类平等或正义等的原则的积极措施,不如说是为弥补民主中「大多数统治」(名义上的)的缺点 -- 为防止政府对个体滥用「大多数」或「国家」的命名义来实行专制民主 -- 的消极补救措施。本文以为,所谓的「法治」,只是设置一些程序障碍,政府必须跨越这些「合法」的障碍,才能对个体做出惩罚。其次,选举(election)就是保证他们选举出来的政府会遵守(obey)每个个体在宪法中所达成的「认识的一致」 -- 政府必须跨越一些「合法的障碍」 -- 亦即程序 (正义)才能对个体行使惩罚。12因而,没有选举,三权的分立和司法的独立将得不到(政府)保证(守法),除非它们本身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外的宗教或道德审判所。
本文相信,有一个共识是所有人都不会否认的,如果人类认识到这样的一个道理 -- 定期选举的目的 -- 并非我们所知道的常识 -- 轮流「做庄」那样的简单 -- 选举政治在某程度上就暗含着限制权力的滥用的「共识」。道理很简单,一个人长久地掌握权力,就会无可避免地受到权力的迷惑,避免权力迷惑人性,则制定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法则(共识)是最重要的。这也是为何民主国家有频繁的选举,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不会有人因掌握权力太久而迷失自我。而且,也会使被选举者更依赖选民的利益,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在「君权神授」时代,君主兑不兑现诺言,守不守法(法治),受到制约的是教会的神圣力量,它的背后有所谓的神学支持(其实是它的信徒)。自「君权神授」被「主权在民」取代后,「主权在民」发挥了「君权神授」的同样功能。英国的宪政民主(亦即「主权在民」这个神话)显示民主是保障法治的基础之一。如果国王完全不遵守众贵族(国会)的意志,则它的地位可以是岌岌可危的。同样,在美国共和制度下,如果执政党完全不遵守国民的意志,则它的地位可以是岌岌可危的。英美的政治制度,是采取了「民主」与「法治」相辅相乘措施。这样,一、以「法治」(程序平等)防民主制的弊端;二、以民主(选举)防止政府不守法的弊病。

  「宪政」与「法治」。本文以为,所谓的「宪法至上」或「法律至上」,它的意义是任何人,不论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均可利用宪法为自己辩护,而非特有的党派,例如执政党,借某种优势而造成对其他人的不公。换言之,所谓的「司法独立」从政治学或政治政度的设计而言,是独立于政治,而从法律学角度而言,是一个程序化问题。我们也可以说,民主化其实是一个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13。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同样的待遇 -- 程序或机会平等,例如教育,每个人都可享有国家免费的教育若干年。因此,我认为,所谓的「宪法」或「宪政」本身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法治」问题 -- 简言之,相同的程序套用于所有的人。米诺格指出:政治就是对「怎样做才公正」的无休止的公开争论。他并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政体中的不稳定来自人们对平等的追求。14

  另外,宪法本身就是一种共识。制定程序(宪法)的程序是最重要的,因它代表的是「认识的一致」的第一步,而修改宪法亦同此理。而这些消极的预防程序(共识)都是人类从血与泪的历史的教训学习得来的。所谓的宪政或宪政运动包括了制定宪法的程序、民主政治(选举)、三权分立(制衡)、司法独立(平等)这样的几个程序。关于「宪法」,本文也认为,宪法本身就是代表着最大的一种「共识」 -- 互相容忍不同意见的人的存在,而不是在肉体上消灭或精神上摧毁他们。

  如果没有「认识的一致」,要三权分立后互相制衡是不可能的事。因民主政治中的「认识的一致」包括这样的一个前提 -- 必须互相容忍对方的存在以及合理的抗议,并且遵守这个共同的规则,这样,才能形成制衡。换言之,零和游戏(zero-sum game)(亦即你死我亡游戏)是缺乏「认识的一致」的表现,只有掌握「双赢游戏」这个共识才能达到民主政治中的制衡目的。民初政党政治失败的原因就是种因于此。亦因为这种制衡功能,民主政治的其中一个优点在于它有修正或匡失错误的功能。民主本身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它只是承认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相同的犯错机会、或指正他人错误的机会,仅此而已。

  上面所言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民主选举等,虽然看来非常复杂,但其实说穿了非常简单,宪法本身是一套程序,这套程序包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选举等。而这套宪法(游戏规则)的制定,必须是「认识的一致」 -- 大家认为公平的,和为大家所接受,则该套规则(法律),就会发生功效,形成「宪政」或「法治」。否则,制定游戏规则的规则是不公平,而且部份人士可以随意修改的,则「宪政」或「法治」的共识是怎样也形成不了的。本文我认为,在没有「认识的一致」的情况下,建立任何的政治制度的尝试或努力,从长远来说,将都会归于无效,除非这个制度能永远维持武力统治。

  「宪法」与「武力」的合法使用。因此,宪法与武力的合法使用是息息相关的。正如约翰˙洛克指出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5法律既是合法使用武力的根据,也是法律(自由)得以维持的原由。而国家是是唯一垄断并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机构,换言之,国家在使用武力时,也必须得到一个「认识的一致」的机关的授权,亦即依据宪法。因此,宪政运动的成败除了系于「认识的一致」外,也系于军队的国有化,亦即军事领袖对国民这种「认识的一致」承认与否。

  德国学者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一针见血地就指出:「民国时期政治上的主要特征,就是军队的统治地位,而这并不属于宪法的规定」。16换言之,宪政运动的成败系于武力使用者的野心能否驯服在宪法(「认识的一致」)之下,若武力使用者是开明的,则宪政运动事半功倍,否则,则困难重重。17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和平的革命。本文认为,与我们常识相反的是,民主政治或选举政治是一种革命。18印度的圣雄甘地说得好:「人作为动物是残暴的,而作为精神存在是非暴力的,他一旦在精神上觉醒就不能够再使用暴力。」「非暴力行为的第一个原则是不参与任何羞辱人的事情。」19而这种「非暴力行为」的人道主义精神正是贯穿胡适一生的思想,这一点,胡适在民主与独裁的论战中表露无遗,但却给人轻轻的忽略过了,而正是这一点,本文以为,也是民主与独裁的最大分别。民主政治不是谁吃掉谁的问题,也不是谁对谁羞辱、或使用暴力的问题,而是冲突的多方(不是双方,一个社会只有冲突双方是不可能的事情)如何同时和平共存,并解决问题。

  关于「暴力激发暴力」这一点,没有比《德川家康全传》的作者指出的见解那样更清晰了:「暴力本身极度畏惧暴力,但,一旦彼此相抗,最后会造成暴力激发暴力的恶性循环,而这种循环也不会真正结束。」20我以为,山岗庄八的这句话来形容民初以至三、四十年代的中国,没有更贴切的了。另我也以为,「暴力本身极度畏惧暴力」这句话本身暗含着即使是最强的武力拥有者,他也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制度来避免暴力的对自己的伤害。尽管个制度既可能是君主制度,也可能是民主制度。关于这一点,美国的麦迪逊说得好极了,他说:「在某种社会制度下面,若是强者随时都可以联合起来压迫弱者,这时社会就成了一种无政府的状态,和原始社会一样,强凌弱成了普遍现象。在后一种状况中,即使强者也不免有朝不保夕之感,这种感觉迫使他服从政府,它不只是保护弱者,也保护他们自己。同样,在前一种状况中,最有力量的党派也会受到也会受到同一动机的支配,希望成立一个能够保护一切党派的政府,它保护弱小的党派,也保护最强的党派。」21 换言之,只有提倡权力的共同分享和用和平的方法追逐权力,则国家或社会稳定才能获得。

  民主政治的最根本作用是作为一种补救人性的制度。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房龙曾经说过,我们每一代都必须从我们自己的错误中学习。换言之,历史总是以惊人的相似性重现,只有少数人能从历史中的智能当中吸收教训。我认为,每个制度,只要是人设计的,都会有漏洞,因为人是不完美的,才设计出可以补救人性的缺点的制度,而民主制度设计的最大优点是,让所有人有机会互相指出对方错误,而不必付出人身安全的代价。这样,人类的「总体额错误」就会大大减低。否则,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浪费在同样的错误上,这样,进步自然缓慢。而且,民主制度让每个个体拥有最大的自由,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人的创造力得以全部发挥,并实现自我(self-actualization),完成作为人的存在价值。22

  而让所有人有机会互相指出对方错误,则必须具备经济学中所谓的讯息完全 (perfect information)前提。而要保障讯息完全,则必须有「言论自由」或表达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我们知道,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个体对了解所有的事情总是有一局限的,独裁的缺点正好出现在这里。而民主政治借着公开的辩论,集合每个个体(其实是精英)的智能,作出的决定犯错的机会是远微于独裁的政权。关于这一点,很少学者涉及到,原来民主政治是牵涉到讯息的完全与否。跟经济学问题一样,个体的决策靠的是讯息的完全的程度,而讯息的完全除取决于个体外,也取决于受体(政府官员)的知识能力的水平与修养的。民主政主需要的是一种「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政治人物,因为他要聆听各方的意见,要聆听则必须容纳各种意见。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而独裁就不同,完全依靠的是独裁者的知识能力的水平与个人修养的。对各种异见,均以划一的方式处理,箝制它,并且可能的话,从肉体上,以至精神上消灭它。

  民主政治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完美,正如丘吉尔所言,民主制度是一个很坏的制度,但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比它更好的制度。现在很多学人都认为(包括笔者),均认同这样的一个流行的看法,民主政治制度是比较哪一个苹果较不烂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文以为,民主政治有一特点很类似人类的个性,这就是尝试和错误的机制(trial and error),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最大优点 -- 自我修正功能。故此,民主政治是一种「尝试和错误」(Trial and Error)的制度。我们不能保证宪政不会出错的,只有经过尝试和错误,我们才能学得宝贵的政治经验,而只不过是宪政民主所缴交的学费是最低的,因为它用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专制和独裁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武力的使用,正如上面提及的,「暴力只会激发暴力」,它会使我们的学习成本高昂,但却学不到宽容待人,只晓得自己活,而不顾及他人的生死。因此,民主政治可以说是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制度。

  关于这一点,斯戴维˙赫尔德在分析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时指出:「霍布斯强调了「全人类一种普遍的倾向,即对一个有一个权力永恒和无修止的欲望,这欲望至死方休。」(《利维坦》,第161页。)」、「其结果是连续不断的生存的战争, ... ... 因此要避免伤害和早死的危险,就需要注意某些自然的法则和规则, ... ... 霍布斯在论及这些法则:「它们已被约定为简明的形式,即使对于低下的理解力,也是容易领悟的: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Do not that to another, which thou wouldest not have done to thy selfé)」 (见《利维坦》,第14章和第15章) 」23晚年的胡适说「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民主政治除是一种如何让人类共同体和平共处的政治制度外,还是一种可提供各种实验的制度。正如胡适提倡的实验主义的态度那样,进行一点一滴的改良。

  对政治学稍有涉及的人即知道,它的中心概念是「权力」。关于者一点,本文认为:「权力独占」、「权力分享」是专制独裁和民主政治的最大分别之处,前者视「权力」为「私有物品」,后者为「公共物品」。在民主社会,「权力」像「国家」一样,被所有人分享,包括政见不同者。而当人掌握绝对权力的时候,是最不愿意和人分享权力的。这个最好的例子就是三十年代的蒋介石。要达到民主政治,我们必须要让「权力精英」明白到「权力」并非私有物品,权力必须被「分享」这样的一个共识。否则,对权力的独占性追求(这种权力除死亡外,几乎接近神权),将会引起人类最大的纷争 -- 永不间断的战争。24

  那如何瓜分权力?由一个人、一小群人、或许多人?米诺格指出:除这三种方式之外,没有别的选择。米诺格继续指出: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政治学中的循环论知识启发了这样的设想:也许可以设计出一种能打破这种循环的政治体制,使国家即使不能长存不灭,至少也能维持较长时期的稳定。打破这循环避免衰亡可以通过两个设想来实现。第一、政府的数种职能可以由不同的职务和会议团体来分担。行政决策需要由一个领导人作出,审议政策要由有经验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小团体来进行,而法律的是否适合,政府是否能作出反应,则要看是否能用有效的方式征求民众的意见。根据这种看法,就可以组成这样的一个宪政体:在上面提到的一个人、一小群人、或许多人这三者之间摊分权力。25

  这就是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在他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中提到的美国宪政的奥秘。文森林特指出:「设计一部宪法的任务要求考虑形形色色的紧急情况,并且制定一些条款,来确定适合于这些紧急情况的各不相同的决策规则。如果能力、安全、自由、正义和共和制等要素在立宪安排中恰当地组合的话,那么一人规则以及任何一人规则(any - one rules)的安排,必须与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 vote rules)以适当的比例结合在一起。」26在这里,总统针对外部威胁采取行动的权力基于就是基于一人规则 (one-man rules)的概念。而任何一人规则(any - one rules)就是基于法治概念。至于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 vote rules)就是适当地依靠人民、代表、多数投票等,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共和制的因素。换言之,为弥补民主制度的阙漏,复合共和制是集专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大的优点而成。故该书的书名为《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 Compound Republic)。

  民主作为一种生存方式。上文说到,胡适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本文以为,用「生存的方式」更为恰当。卢梭说过,除非能将服从转化为道德义务,否则,即使是最强的武力使用者也无法永久驯服它的臣民。若果我们拋弃过去对于民主政治任何已存的见解,就会发现,无可否认,个体先于社会存在,个体先于社会存在并不意味什么,我们不必急著作出任何的结论。本文想说的是,个体是社会的组成份子。只有份子的结构之间获得稳定的关系,则社会/国家才能稳定。相反,份子的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亦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的状态,例如官民冲突,则社会/国家的稳定是可以想象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一种普遍的,而非特殊的统治原则处理,例如贪污。这就是法治(亦即宪政),每个个体都在相同的法律下,伴以适当的「人情」处理,因为绝对划一的法律处理是会导致社会的冷血无情,此其一。其二,法律要求的是「心悦诚服」的服从,这也是「权威」两字的定义,必须通过「以理服人」的方式,换言之,法律必须通过大家的讨论和赞成,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官一方面既是官,也是民。当他处于官民冲突的地位时,则他的待遇应与民一样。没有人可以既是当事人,又是利益的判断者。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视同仁)就是这个意思。因此,「认识的一致」就是对民主政治一套程序规则的认同而已,亦即对民主政治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理解而已。而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就是解决人类生存的二套不同的规则而已。

  最后,本文不得不提出民主制度的弊处,以平衡上述对民主政治制度各种优点的描述。本文认为民主政治的缺点可分为三大方面:一是生成的问题,二是操作中的问题,三是如何维持的问题。

  正如众所周知的,西方民主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是西方社会合理化的结果。它可能需要的生长环境包括:一、一个现代化经济的基础;二、交通的便利和发达;三、居民有闲暇的时间参与。但本文认为,这些是次要的,并非最重要的。

  本文认为,关于民主政治的诞生,最重要的是对「民主」如何建立共同的理解。我们不必定义民主是什么样子,这是于事无补的,重要的是我们现在所有人对民主看成是什么样子。之所以将民主定义,因它有一种确立目标的功能,而非其它,我们不能以目标来衡量现在的民主程度或规定详细的路线,它只能指出一个笼统的方向,对于现实中的民主的推行,可以说完全无关。就像我们看天上的北斗星一样27。定义中的民主政治是永远无可能达到的,社会会因人事的变化而变化。

  同样的道理,任何现存世界上的民主,抑或历史上的民主,这个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现在对民主的看法,我们有没有这样的一种努力去认识、去形成、去塑造、去重建立民主政治的共识。没有没有这种努力,则追求民主政治也可「止壁」了。我们不必过份受囿于对民主政治的现成理解,或过去历史上的民主所制约,因为它们只是一种经验,告诉我们那里有缺陷,那里有问题,我们不可能在没有实现民主之前,就给它可能带来的问题弄得头昏脑胀。为一些仍然未发生的事或可能发生的事而放弃了现在,那什么也不用做了。重要的是,我们认清我们现实的环境承受民主程度的能力,而形成一个适合当下现实社会的民主制度。亦即与现实结合,将那些不可能、具争议性的放开一边,大家认为可以做得到就做。只要维持目标是北斗星,则努力地撑船,就会离目的地越来越近。因而,急于求成而不顾现实,是推行民主政治的大忌,不照顾现实,则引用各种宪政理论,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英国的宪政是缓慢的历史自然演化,美国在英国地方自治的基础上,一半历史、一半有意识的改造。而孙中山在两者均无的情况下,提出「超英赶美式」的宪政理论,宪政自然只好如浮云飘在半空中,可望而不可及。因而,除了对民主的共识外,对现实的共识也是关键。

  总之,民主生成的最大困难在于怎样建立共识。我们坐在国家这条船上,不同的人对北斗星的位置的理解不一致,则无论如何也去不到北极点的。举个例子,胡适说民主是「常识政治」28,他说的没错。问题是胡适的常识是留学美国七年的常识,而当时人权论战的中国民党上海市代表陈德征的民主常识是中国人的常识。它们两者同样是常识,只不过分别是胡适的常识和国民党的常识罢了。同样道理,对民主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形成共识的困难。每个人对民主的理解程度的不一,导致了对民主政治如何施行的看法的不一致。胡适对民主政治是体会和了解最深的人,和上面陈德征对民主的理解自然是差天共地。但同样,即使同是自由主义者,如丁文江、傅斯年、陈之迈等对民主的认知也不可能和胡适是一样的。举一个很贴切的例子:盲人摸象 -- 将民主看作一头大象,陈德征只看见一条尾巴,丁文江、傅斯年、陈之迈等看得比较多,看到一个朦胧的大象影子,胡适看到的最多,知道这是大象。因而,对民主的认知和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各种的纷争。又例如,当时反对民主政治,赞成独裁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现代国家不能处理日益繁多的事务。但以美国为例,它的三权分立的原则的应用,上至中央政府,下至一个小镇。国家事务怎样繁复,只要同一的原则应用之,则可以解决之。可见,对民主的理解不足是导致民主难产的另外一个原因。

  而当时中国最要命的是,自清末民初自三十年代,它的问题多如天上繁星,各种社会问题错综复杂、互相缠绕交织在一起的,而西方民主的诞生则较为单调的环境下。当时的中国,单在「民主」一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已经不容易,更何况众多的问题。千头万绪,如何整理?本来一个极容易形成共识的问题也会因交缠着其它的问题而不能解决。胡适认为,宪政行先,其余慢慢解决。可谓深握民主神髓。又例如,胡适提出以议会制裁军阀,有人相信,有人不信,这样,共识不能达成,即使议会成立也不能制裁。同样道理,宪法的制定,如果它是由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形成,则个体会相信它能成功制裁不守宪法的人。共识越大,它的影响力也越大。当共识形成时,它已经潜移默化(internalized),成为个体的内心的世界的法则之一,违反它会变成叛逆(deviance)行为或违反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因而,这种潜移默化是民主生成最困难的地方。

  然而,三十年代的国民党各派系对孙中山的宪政遗产的不同理解,虽然是导致党分裂的原因,但这种共识的不能形成却不是党分裂的主要原因,这应该归咎于孙中山宪政理论的矛盾和前后有不同的版本,例如晚年的连俄容共,与其早年的主张有所不同。国民党党内斗争的主要的原因是党内各派不是真诚对民主价值追求,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民主,争权夺利。所以,如何防止精英利用民主作为幌子成为民主生成的另外一大困难。

  在民主政治操作的过程中,它也可能导致一、各政党治之间,互相恶性竞争;二、被选举的代表操纵议会,蒙蔽选民;三、因讨论而导致可能的行政效率的降低;四、贪污等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也与民主共识的强弱度相关。在一个民主初生成的国家,贪污、滥权的问题最容易发生。只有及时的加强执法力度和强调程度的公平,增加政府的透明度等才能挽救这种问题。这牵涉到民主初生成的国家的精英阶层是否有足够的理性和自裁能力,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是作为民主典范的例子,抑或反面教材。例如新加坡在立国之初,厉行专制,但精英均有足够的理性和自裁能力。另对理论的熟悉,并不代表操作过程的畅顺。例如陈之迈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中,提出「危机政府」的概念,但在现实的运行政治体制中,如何操作也可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一个民主成熟或稳定的国家,则牵涉到如何维持民主的问题,本文从下列三方面去考虑:一是共识问题;二是人类的天性;三是教育问题。

  房龙说得一点没错:「像中世纪的人们服从于教会这个字的魔力一样,我们现在更服从于民主这个字的魔力。」29本文认为:没有对民主政治的共同理解,就没有可能保证一个言论和思想自由的社会的统一性。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一个基本的价值观,而对民主政治的共同理解是民主多元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分母。没有这个分母,则民主社会中的多元分子也将像脱缰野马,任意奔驰,这对民主社会的危害是最大的。但我们如何能保证下一代的看法跟我们一样?

  民主社会最大的危险是共识的瓦解,台湾选举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谓的政治精英利用民主作为达到自己目标的手段,这种对民主的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导致了民主的被异化。对民主政治的价值信仰是维系社会稳定和统一的关键,如何避免台湾类似的情况,人类似乎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而这个问题涉及教育和人类的怠惰,下面将会述及。

  民主社会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房龙说:「有一种事态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承受的,那就是严重的骚乱。所有商业贸易都陷入停顿。整个国家已变成争吵不休的巨大的辩论社。」30「甚至从希腊人开始他们令人难忘的自治实验起,世人已知道演说是民主制度的最危险的敌人。因为一般来说,修辞天赋十分类似于音乐天赋,如果有理由假定政治舞台上的首席男女演员能管理复杂的现代国家,还不如寄希望于大都会歌剧院的首席男高音或卡耐基音乐厅的钢琴家和提琴家创造类似的奇迹。」31因而民主政治的其中一可能的弱点就是有野心的演说家可能借机煽动社会具有争议性的议题,从而导致社会陷入永无宁日的纷争之中,以达到一己之目的。

  美国的民主显示,美国人没有看管好他们祖先的民主。这一点,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在他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中最后的章节就指出了当代美国的民主与他们祖先创立的民主,距离已经相差很远,部份甚至违背了祖先创立的良好意图。例如所谓的联邦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各邦对联邦中央的抗拒能力有限。联邦政府的基金垄断了对各种社会资源的控制,例如社会保障金、大学的教育拨款等,均需联邦政府的通过。32与其说现在的美国是联邦政府,不如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较为贴切。

  房龙则指出人类常忘记历史的教训,他提醒我们说:「所有历史教训重最重要的一条 -- 行动和思想的自由不是夸夸其谈的演说和痴心妄想的结果 -- 它们只能属于那些愿意为它们而战斗,为它们而劳动,(如果有必要)为它们而牺牲的人们;最终,它们只能由那些热忱并能够照管和珍惜它们的人们,用永不松懈的警惕去保卫,这些人将行动和思想的自由看作是在一颗小小的星球上 -- 他们将其称之为「家」 -- 短暂居住的人类所力求的最高利益。」33人类的行动是支撑民主政治大厦的根基,这也是民主社会的共识之一。正如历史上所有的制度一样,人类的怠惰是它们的最大敌人,没有永远长存的制度。故本文说,民主制度只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而已,就是此意。我们不必介意它的名称,「XXX」制度也好,「YYY」制度也好,重要的是,我们对于这种制度持的态度,以及它能否提供一种维持人类生存和竞争的能力。而我们能否对这种制度建立一种共同的理解、看法,是这种制度能否存在的关键。人类的怠惰,似乎造成了历史的循环性。每一制度瓦解后,新的制度出现。但正如上面卢梭所言的,所有的制度都必须「以理服人」,靠武力维持的制度比靠「以理服人」的制度要短暂,损失也较大,人类的进步也较慢。

  西方民主并不是我们的传统这个看法是错误的。自己过去的历史,不论成功的,失败的,它存在于我们的历史当中。但存在于我们的历史当中暗示着,这只是一种记忆。既然历史作为一种记忆存在于我们的记忆之中,那西方民主也可作为一种记忆。虽分别之处这些历史经验是可能属于他们的,我们可能没有亲身经历。但我们过去的历史也不是我们经历的,只是作为一项传统流传下来,正像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被人为地创造的集体记忆一样。所以,我们过去的经验,并不限于我们自己,而是人类整体,地球人类的整体历史。人类个体经验的有限性,使得我们不得不向祖先的灵魂乞求。同样,美国的宪政民主虽承袭英国,但它并没有拒绝希腊和罗马的智能,那我们也不必划地为限,固步自封,局限自己于东方与西方之间。马克思说过,人可以创造自己的历史。同样,人类的共识就可以创造一切。美国人的共识是相信人类的自治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个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指国内)并且以「以理服人」的生存制度。因此,民主政治,它只是一种生存的方式,仅此而已。

  而「以理服人」则暗示一个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越高,则它的「以理服人」的可行性越大。所谓的政治民主化就是社会的合理化,一个社会合理化程度越高,则「以理服人」的制度则可活性也就越高。西方社会学巨子韦伯从西方的社会合理化去审视民主政治制度的诞生,无疑是精邃无比。

  而社会的合理化则牵涉到教育的问题,而教育问题也牵涉到民主的共识的形成。首先,我们是否愿意去让我们的后代接受一个训练理智的教育,还是一个「填鸭式」34的教育。其次,我们怎样界定何谓「理智的教育」?最后,人是人,它有它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它不是房龙所批评美国的那样,是「多种语言的寄宿处,多种语言的工场,多种语言的储蓄银行,但没有一个灵魂。」35这样,民主政治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了。我们生存并不是光未了生存,我们还有灵魂。价值是满足灵魂的条件,民主政治作为一个制度,它如不能满足我们对各种价值的追求,那它是一种失败的制度。

  人口的数目似乎也可能是维持民主的其中一个困难。虽说美国的三权分立可以由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均可应用该原则。但人口多,分歧则自然相应增多,维持也可能较为困难。瑞士的民主与美国的民主比较,很显然,在民主的素养方面,美国的较为参差,瑞典的较为划一。

  总之,我们能否对这种制度建立一种共同的理解、看法,是这种制度能否存在的关键。权力(政府)精英与社会精英对于民主的认识程度决定了民主制度的存活,而如何持续不断维持这个共识,这不但是民主制度最大的缺点,也是所有制度的缺点。我们不能保证下一代的想法会跟我们保持一致。而民主制度独有的,是言论自由,这既是它的最大优点,也是它的最大缺点。我们不能预测每个新生个体的肉体和精神偏好,故此,建立和维持民主政治制度走的是一条必须时常保持平衡的钢线,如何让思想多元化的个体不会超越社会基本分母的界线,是很难控制的。因此,它需要的是人类恒久的警惕。就像人类作为动物的一种一样,婴儿在刚诞生时期是最脆弱,民主制度也是,这可能是它的缺点。但当它一旦形成一个健全的、理性的社会,则它的发展将会一日千里,较为长远的稳定也将会获得。

  【注释】
1例如「自由」与「平等」是既是政治学、法理学的经典概念,也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主要理论基础。虽然很多人都熟悉「权力制衡」、「民权」、「法治」等字眼,但是,有关法治、民权的种种争论仍困扰着我们。
2陈之迈着,<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6卷,136号,1935年1月20日,页6。
3胡适着,<宪政问题>,载《独立评论》,第1卷,1号1932年5月22日、6月14日再版,页7。
4Democracy today is "a political system which supplies regular constitutional opportunities for changing the governing officials, and a social mechanism which permits the larges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to influence major decision by choosing among contenders for political office." Michael G. Roskin Ed., Politic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 Fifth Edition,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1994, p63.
5转引自胡适着,<民主与极权的冲突>,载《自由民主论丛》,香港:友联出版社,1989年6月,页143。原载《自由中国》,一卷一期。陈之迈在《独立评论》也说:「诉之于和平方法的便是民主政治,诉诸武力便是独裁。」之迈着,<民主政治的根本(书评)>,《独立评论》,第7卷,165号,1935年8月25日,页18。
6从这个标题也可以看出所谓的大多数统治原则是不成立的。如大多数统治的原则成立,则少数人必须面对大多数的暴政,那少数人的权利原则也无从提起。
7请参阅哈耶克着,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多数统治>,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12月,页125-143。哈耶克在书中称「只知道一种方式限制政府,即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current majority opinion)」为「教条式民主主义者(dogmatic democrate)」,页125-126。本文称之为纯粹民主主义者。
8至于宣传分裂活动,正如前述,分裂活动代表着民主社会的政治共识的基础已经不在,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独立的政治实体得到母体国的承认,换言之,欲独立的政治实体与母体国之间有「认识的一致」这个共识的话,则独立才有可能。
9这里也间接反映了中西方政治哲学的根本差异。中、西方政治学中一个很重要的政治假设,这就是人性问题。西方政治学家都假设人性本是恶的,例如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三大理论家之一的霍布斯(T. Hobbes)就有一句名言:「如果全部人类都是天使,那政府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If all men were angels, there will be no necessity for a government.)而中国儒家的思想则认为人性本善的。不论梁启超、孙中山还是胡适都忽略了人性的这种灰色面,从而忽略了绝对权力的诱惑力。他们都认为:好人就可以造就好政府。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胡适等人的「好人好政府」就是最好的例子。
10结果,许多学人归咎辛亥以来中国政治动荡是「权力分立」的结果,就是把上面的「分立」与「制衡」混淆了,将「权力分立」当成主要的目标,忽略了制衡目的。所以,三权分立也好,五权分立也好,重点不在于分多少种权,而在于分权后能否制衡,将相关的制定者、立法者、执行者程序化。
11只要不符合法律的程序,即使某人在道德上是错的,法院也不能判他的罪,举个例子,警方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出现误差或错失(不符合程序),则利益归于被告。
12例如法院的判决,而非个别官员的个人喜好,否则,个别官员就得下台。政府自己若不惩治或无视个别官员破坏这些「合法的障碍」(「认识的一致」),则整个政府权威将会受到质疑,甚至整个政府也可能因此被选民拋弃而跨台。
13例如亨廷顿在他的《第三波 -- 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一书中,使用的「民主」一词就是「程序性定义」。他说:「民主政治最主要的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经由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亨廷顿着,刘军宁译,叶德明校订,《第三波 -- 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台北:五南图书,1984年,页4。
14[美]米诺格着,龚人译,《政治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82。
15转引自哈耶克着,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多数统治>,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12月,页203。
16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着,朱章才译,《中国革命:1925年5月30日,上海》,台北:麦田出版社,2000年1月,页129。
17我以为,这也是清末民初以来直至三十年代中国一直纷乱的原因。当然,部分原因是因为国民对民主政治的真谛 -- 「认识的一致」缺乏充分的了解所致。另外,在某种程度上,共产主义这个以外的因素的介入,似乎也分化了对民主政治的认识。
18亨廷顿将革命定义为「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爆烈的国内革命」。塞缪尔?P?亨廷顿着,王冠华、 刘为等译,沈宗美校,《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1996年印刷),页241。换言之,全盘否定既定的社会秩序,重新创造新的制度秩序。从亨廷顿的定义侧面就可以看出,民主政治除领导体系的变更外,其余的政治制度,活动和政策,社会的稳定,包括价值观念仍然是稳定存在。回看中国古代革命的定义。陈建华说:「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说:「兽皮治去毛曰革」,所谓的「革命」基本含义是改朝换代,以武力推翻前朝,包括了对旧皇族的杀戮,它合乎古义「兽皮治去毛曰革」,这是西方 "Revolution"里面所没有的。」陈建华着,《「革命」的现代性—— 中国革命话语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页5。我认为,在中国三代(尧、舜、禹)后,伴随革命的就是血腥与暴力,革命是以「拋头颅,洒热血」为代价的。但在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却用不流血的方式将政府推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革命。
19《大学人文读本·人与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页3-4。
20山岗庄八着,何黎莉、丁小艾译,《德川家康全传》,第25册,卷50,台北:源流,1988年,页222。无可否认的是,《德川家康全传》是一篇历史巨著小说,但它包含对人性的解剖和呼唤,对本论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1汉弥尔顿、麦迪逊、杰约翰着,谢叔斐译,《联邦论》,香港:今日世界社,1966年8月,页292。换言之,人类的即使处于霍布斯所言的自然战争状态中,它也会朝着建立一个稳定的制度目标前进。在某程度上,三十年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再起,可以说麦迪逊所言的上述因素在起次要作用。但要明白这个道理,所付出的代价也实在太大了,中国几乎因此而亡。至于主要的作用,我以为是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是基于「国难」和党内的争斗,加上国民党在内忧(共产党)外患(日本)之下,而被迫放弃「先安内,后攘外」(内战)政策。
22完成作为人的存在价值是指,我们并非从属于任何人。虽然为何存在「人」及「人」的目的何在,我不太清楚,但我相信,人生而自由,人生下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服从或服侍谁人,人除了延续自我外,也必须满足这一生存在于这个世界的意义,在尽量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达到自己的目标。这点就如胡适在五四运动中所言的个人主义那样。因此,民主政治被称呼为「人道主义」的制度。
23戴维˙赫尔德着,李少军、尚新建译,陈坤森校,《民主的模式》,台北:桂冠,1995年,页59-60。
24一部中国古代历史就是对绝对权力追逐的历史,包括1930年代的中国。故此,本文认为所谓的历史循环性,就是指这种对权力的独占性追求。而西方社会,则从血和类的教训(错误) 中,开拓出民主政治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 - 让所有人有机会分享权力。萧公权就说:「独裁、专制不是宪政。」君衡着,<宪政的条件>,《独立评论》,第10卷,第238期,页4。换言之,让全体的国民分享政治权力是宪政的特征之一。
25[美]米诺格着,龚人译,《政治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6-17。
26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着,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6月,页73。
27笔者在这里偷换概念,借用了米诺格关于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的分析。米诺格的分析如下:「用航海来比喻,正义是我们道航的星斗。凭借星斗来指引航向,并意味着我们要把船开到星斗上去。我们有时候说,正义是一种规范式概念,这意味着我们应当以它为标准。如果我们说,为了维护正义必须制定某政策,或是说,目前存在着不公正的现状,这都是在建议行动。 ... ... 因此,正义和其它理想的本质是,它们能发挥许多不同的功能。」[美] 米诺格着,龚人译,《政治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81。
28胡适着,<再论建国与专制>,《独立评论》,第4卷,第82号,1933年2月24日,页5。
29房龙着,《美国的故事》,台北:牧村图书,2001年3月,页320。
30房龙着,《美国的故事》,台北:牧村图书,2001年3月,页324。
31房龙着,《美国的故事》,台北:牧村图书,2001年3月,页320。
32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着,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6月。
33房龙着,《美国的故事》,台北:牧村图书,2001年3月,页331。
34 「填鸭式」的教育是香港教育者批评常用的词汇,意思是只传授知识,就像喂鸭子一样,学生不用独立思考。
35房龙着,《美国的故事》,台北:牧村图书,2001年3月,页302。

  • 上一篇文章: 重要的是谁来问责

  • 下一篇文章: 论“五权宪法”对监督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大疆创始人汪滔:我欣赏乔…[52]

  • 张文木:关于中国人口问题…[60]

  • 蔡崇信对话张忠谋|面对宏…[57]

  • 任正非:全面提升软件工程…[55]

  • 任总在专委会建设思路汇报…[64]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传…[4]

  • 走向安国、人道与和平——…[6]

  • 张文木:谈文化自信,而又…[14]

  • 张文木:政治人物安危与国…[18]

  • 张文木:诱倒对手的最佳方…[15]

  •  
     相 关 文 章
  • 中国崛起必须政治维新![6502]

  • 连战访问大陆的国际政治意…[5134]

  • 争取民主,从争话语权开始…[2851]

  • 论民主与权威的关系[5359]

  • 民主有什么用处[2651]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  中华民族精神网
        站长:谢昭武 QQ:314877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