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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权力与转型动力         
转型权力与转型动力
[ 作者:王  询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1830    更新时间:2004-07-07    文章录入:admin ]

 

  内容提要:对应于运行与转型这两个层次上的社会运动过程,本文将社会中的权力分为运行权力和转型权力。两种权力在社会运行主体间的分布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转型或改革动力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来说,转型权力在政府与企业和个人间的分布尤为重要。在运行权力分散化的改革过程中,转型权力仍然过于集中,会使改革缺乏动力。本文作者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应该下放一定的运行权力,还应该向企业和个人下放一定的转型权力。

  作者:王询,男,1956年生,博士,东北财经大学副虹经济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一、运行与转型

  社会运动过程可分为两种形式或二个层次:

  一是运行过程,这种运动过程不改变社会系统的基本框架,而是在即定框架中的社会过程。社会生产力正是在这种运行过程中不断发展的。

  二是转型过程,指社会系统本身的变革,即改变或重新建构社会系统基本框架的社会过程。这种过程可以使生产力从原有社会框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上述二个层次的划分是为研究社会系统而作的理念上的划分。在现实中,这二个过程是同时存在的。但在一个特定历史时期,通常是以其中之一为主要运动形式。当一个特定社会能够有效运行时,社会系统的基本框架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系统本身的变化较小,只有量上的演进而基本框架不变,从而转型过程只是一种次要的运动形式。而当这个社会系统无法有效地运行时,社会系统本身会陷入不稳定状态,从而发生质的突变,此时,转型过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运动形式。

  运行过程的正常进行要求社会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换言之,运行过程本身必须不断生产出这些过程赖以进行的社会条件。然而,运行过程同时也不断地产生着对原有社会框架的否定性力量。一般说,在运行过程尚能有效进行时,渐进式的转型过程总是不能完全消除这种否定性力量。这就必然会使对原有社会的否定性力量不断地累积起来。经过一定时期,原有社会系统将越来越难以保持正常运行,乃至运转失灵,使社会运动过程从以运行过程为主转向以转型过程为主,最终导致社会框架的变革或重构。这一突变式的转型过程从根本上改变了运行过程赖以进行的条件,从而使运行过程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运行过程方面看,社会正是在能够正常运行与不能正常运行的循环中发展的。从转型过程看,社会是在渐进式转型到突变式转型的循环中发展的。从二种运动形式的关系看,社会是在二种运动形式轮流作为主要运动形式的循环中发展的。

  二、二个层次的权力

  权力一词定义颇多,我们这里不讨论这些定义的优劣,而是采用下述定义:权力是社会行动主体自主地进行某种行动和驱动他人进行某种行动进而控制和影响社会过程的能力。社会和社会行动的主体是人及由人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集团,社会运动过程是由这些社会行动主体推动的,而权力总是掌握在某个或某些社会行动主体手中。由于不同社会行动主体在即定社会中占有或能够使用的社会行动资源(包括物质财富、职位、地位、知识、信息等等)不同,他们进行各种社会行动或控制、影响社会过程的权力是不同的。或者说,社会权力在各社会行动主体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有些社会行动主体由于占有了重要的社会行动资源,进行各种自主行动的范围很大,并可以运用所占有的资源驱动他人进行某些社会行动,因而对社会过程有较大影响,在社会运行或转型过程中起支配作用。而另一些社会行动主体不但无力驱动他人,而且受制于人或受资源制约很难自主地进行各种行动,在社会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对应于二个层次上的社会过程,我们可将社会中的权力也分为二个层次。我们称自主地控制和影响社会运行过程的权力为运行权力;称自主地控制和影响转型过程的权力为转型权力。一个社会的型态,一种即定的社会框架是与该社会行动主体的构成及运行权力在各主体间的分布相对应的。社会变革或转型过程的发生必然伴随着社会行动主体构成和运行权力在各主体间分布的相应变化。同样,社会行动主体构成的变化、运行权力在各主体间分布的改变意味着社会的转型。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转型过程也就是社会行动主体构成及运行权力在各主体间分布状态的改变。

  运行权力的分布与转型权力的分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从动态上看,既存在使二种权力的分布趋向一致的趋势,也存在使二种权力的分布趋向不一致的因素。

  存在使二种权力分布趋向一致的趋势主要是由于:

  第一,某些资源即可用于控制或影响运行过程,也可以用于推动转型过程,二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直接相互转化的。

  第二,各种行动资源是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再生产出来,并在社会行动主体间进行分配的。具有较大运行权力的社会行动主体必然努力使运行过程及其结果沿更有利于其自身的方向进行。从而在运行过程中可以增加其可用于推动转型过程的资源,增加自己的转型权力。这会使转型权力的分布发生变化,趋向于运行权力的分布状态。

  第三,各社会行动主体的利益是通过运行过程实现的。这些主体会在运行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但如果某一社会行动主体拥有较大转型权力,却只拥有较小的运行权力,从而只能实现较小的利益,则这一主体必然会动用转型权力,通过社会变革改变运行权力的分布,争取较大的运行权力,进而使社会运行过程更符合其自身利益,这会使运行权力的分布趋向于转型权力的分布状态。

  但是,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都不会使二种权力的分布状态完全一致。

  首先,在运行层次上和转型层次上的社会行动所需资源不完全一致,有些资源只能用于影响运行过程,另一些资源则只能用于转型过程。二种权力的基础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在社会主体间的分布可以是不一致的。

  其次,在运用运行权力积累转型权力和动用转型权力争夺运行权力时,需要付出一定代价,需要动用和消耗一些有价值的行动资源,并冒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某种限度内,容忍自身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不一致,可能更符合各社会行动主体的自身利益。

  第三,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独立的变量,他们的变化会改变进行各种行动所需要的资源基础,改变各种资源在社会主体间的分布状态。如在工业化过程中,对资本的占有越来越重要,而占有土地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而在现代的发展过程中,对知识和信息的掌握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行动资源,成为社会权力的一个重要基础。由于这些变化对运行权力的分布与对转型权力的分布影响不一致,因而会不断地产生出二种权力分布状态上的不一致。

  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在社会行动主体间分布状态的差异或一致性的大小对社会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可以用命题的形式来加以归纳:

  命题1只有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的分布大体一致时,一种社会结构才能保持基本稳定。因为转型权力较大而运行权力较小的社会行动主体必然进行变革以增加运行权力,增进自身利益。这一命题指出了社会框架保持基本稳定的必要条件。同时,由于一种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框架保持基本稳定,因此,这一命题也指出了社会运行过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命题2。与命题1相对应,当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的分布状态发生较大不一致时,必然启动社会转型过程。这一命题可以说是转型过程得以进行的充分条件。但应该指出,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的分布状态较大的不一致并不是发生转型过程的必要条件,因为即使二种权力的分布基本一致时,在二个层次上同时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行动主体为进一步增进自己的利益和权力,也可能会启动转型过程,而且,由于运行结果不仅取决于运行权力的分布,运行结果不但可使处于被支配地位者难以容忍,而且可能使处于支配地位者也难以容忍,此时也会发生转型过程。

  命题3。只有二个层次的权力重新实现基本一致,一次完整的转型过程才能完成,新的社会框架才能最终确立并稳定下来。因为按前二个命题,只要还存在较大的不一致,转型过程就会持续进行,只有二者重新达到一致时,新框架才能稳定下来。这一命题指出了转型过程得以完成的条件。即转型过程的变化,实现占支配地位的运行权力主体的转换,要求转型权力的分布也有相应的变化,实现占支配地位的转型权力主体的转换。

  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动力

  对于社会行动主体可作不同的划分。如按某种标准划分若干个阶级或阶层。但对于研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来说,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划分。这首先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并不是社会中某个阶级或阶层的代表,而是凌架于社会之上的。其次,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下,权力是集中于政府的。无论在运行过程还是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都处于支配导位。第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这种权力过份集中的状态,使企业和个人在社会过程中具有自主行动的权力和能力,并由他们自主地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形成多种多样新的社会行动主体,同时改造政府本身。

  在运行和转型权力均集中于政府的体制下,政府无论在运行还是在转型过程中均处于支配地位。二个层次的权力在社会行动主体间的分布基本一致。政府一方面运用运行权力控制操纵着运行过程,一方面以转型权力维护着运行过程的基本条件,维护着这种体制的基本框架。因此,从社会动力学的角度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是稳定的。而且在过去几十年中,政府有时还试图动用转型权力来增加其运行权力,以使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更“完善”、更纯粹。然而,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和个人没有自主行动的能力和权力,也缺乏独立的利益驱动,因此必然缺乏活力和动力。因此,这种体制虽然能保持稳定,却抑制了发展,特别是抑制了创新性的发展。运行结果的不断恶化,终至达到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造成了改革的契机。

  由于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内部,企业和个人几乎没有任何运行权力和转型权力,未能在运行过程中积累起足够的行动资源,也没有可以自主行使的转型权力,因此,传统计划经济的改革,在其初期阶段,都是由不能继续容忍越来越糟的运行结果的政府启动的。当然,在改革启动过程中,社会成员个人通过对运行结果的不满,以被动的形式释放着某种压力,但这种压力也必须通过政府的行动而起作用。

  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由于不能容忍运行结果不断恶化的局面而启动了改革(转型)过程,并且在改革的启动中,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但由政府推动的改革只能是以政府控制下的放权让利为主要形式,而政府本身却很难自动地进行相应的改革。作为由旧体制沿续下来的社会行动主体,政府的再生产是在其自身的控制下进行的,必然有其独立的利益和运行方式,让渡权利必然地是以不失其对社会过程的支配性地位为限度的。从而当改革沿着放权让利的方向进行到一定阶段,未经改造的政府就不再是推动改革的力量,甚至变成了阻碍改革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府控制下的放权,只限于运行权力,企业和个人并未取得推动制度创新的转型权力,仍然不具有自主地推动转型过程的能力。虽有相当的改革愿望,其改革的行动却仍然处于政府行政权力的严格控制之下,缺乏自主进行改革的权力。至多不过是在政府允许、特许或默许下,可以有一些“犯规”或“越轨”行为。因此,政府推动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就会陷入改革动力空白的时期。缺乏改革的社会动力,缺乏既具有转型权力又具有完成转型过程愿望的社会行动主体,是使政府推动的改革陷入停顿状态的根本原因。

  四、下放转型权力的必要性

  应该让企业和个人在运行过程层次上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力,这一点很少有人提出疑议。但对让他们掌握一定的转型权力,使其能够进行自主的制度创新,恐怕还会引起相当大的争议。我认为之所以必须由企业和个人具有一定的转型权力,至少有以下理由:

  首先,只有当企业和个人具有一定的转型权力,才能有足够的改革动力,推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直至实现从旧体制到新体制的转型过程。在改革的目前阶段,从旧体制中沿续下来的政府主动进行的改革已达到了由其自身规定的限度,政府的改革动力已近耗尽,只有通过根本性的改造,政府才能重新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动力来源。政府的改造本身需要一定的,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来推动。而且政府的改造必然使政府在运行过程与转型过程中的地位相对下降。一部分主体缺位的转型权力必然落在企业和个人手中。总之,只有在经过改革的政府与取得一定转型权力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推动下,改革才会有足够的动力。

  第二,只有企业和个人取得相应于其运行权力的转型权力,新体制才能最终确立并进入稳定状态。运行权力相对分散,而转型权力仍高度集中于政府手中的二种权力分布不一致状态是一种不稳定状态。实际上,政府手中超过其运行权力的转型权力,只有通过发动转型过程,使之转换为运行权力才能够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不用于发动转型过程的转型权力是无用的。这种单方面高度集中的转型权力对于社会体系的稳定必然地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事实上,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运行权力与转型权力分布不一致而造成的不稳定状态。

  上述两点是社会动力学方面的理由。单纯靠政府来控制和推动改革过程还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单纯靠政府推动改革的改革战略在“技术”方面实际上是建立在政府无所不能的假设基础上的。在运行层次上,政府行政力量无所不能的神话早已被打破。试图以统一的社会经济计划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思想与实践已经被理论家和实践家们所抛弃。然而,由于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旧的观念在一个领域被抛弃并不意味着在所有领域中被清除。人们在探讨改革问题时,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受政府万能论、专家治国论、精英决定论的思想左右,试图制定出完备配套的改革方案,然后凭借政府行政力量一步步地实施。然而,这种设计-建造式的改革思路必定是一种空想。

  首先,社会转型过程的复杂性不亚于社会运行过程。整个转型过程中牵涉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各层次的所有社会行动主体。而且在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基本框架也在变化,不确定性远远超过社会的运行过程。难以设想,无法制定出完美的运行计划的人们能够制定出完美的转型计划。因此,要想制定出一个完美的改革方案是不可能的,至少其可能性小于制定出完美的社会运行方案的可能性。

  其次,由于改革的方向是从主要靠政府行政力量转向主要靠千百万企业和个人自主地推动社会运行过程。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必然也应该是政府行政权力、行政力量的削弱,企业和个人自主行动能力的增强,自主性活动的增多。因此,改革过程就更不会听从设计者的简单逻辑。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权力的削弱,加之现实中官僚主义,腐败之风的盛行,行政机器本身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灵,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将越来越无力按设计者的兰图实施改革方案。

  第三,社会主义的改革所要建立的新体制本身应该是向未来开放的,使之有能力根据未来的客观发展进程不断调整某些与其它独立变量(如科技)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方面。而由政府制定或选定并实施的改革方案必然是封闭的,这种改革的实质是“试图使人类隶属于某些人为其确定的目的”(克罗齐埃:<论法国变革之路>)。堵死人们通过制度创新活动自行作出上述调适的可能性。

  很多人担心,企业和个人具有转型权力并进行自主性制度创新活动会使改革过程混乱不堪。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由此转向完全靠政府控制和推动改革则是错误的。众所周知,在改革之初,当有人提出要使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时,也有人担心这样作会使经济运行过程陷入盲目性,产生混乱。现在,人们(至少是大多数人)已经承认,在运行过程中,这种自发性盲目性所造成损害远远小于由于运行权力高度集中从而社会缺乏活力的损害,也小于由政府计划的盲目性所造成的损害。然而,在转型层次上,时至今日,实践家和学术界仍笼罩在对企业和个人盲目行动的担心之中。

  企业和个人在转型层次上的行动会具有盲目性,这一点无庸置疑。问题是完全靠政府控制和推动改革是否可以避免盲目性,以及由企业和个人的盲目性带来的损害是否必然地大于由政府的盲目性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实际上已经作出了回答。既然政府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改革方案,也无力严格按照设计建造出“完美的体制”,政府在改革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也就不证自明了。事实上,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也说明了政府正在“盲目地”实践着。至于后一个问题,笔者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即在转型层次上与运行层次上一样,企业和个人的盲目性带来的损害并不必然地大于政府的盲目性所造成的损害。相反,在转型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政府在改革中的任何失误都可能被“放大”。因此,政府的盲目性常常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当然,企业和个人无论在运行层次上的权力还是在转型层次上的权力都应该受到某种约束。但是,第一,这种约束首先应该是来自社会中自调机制的约束,其次才是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约束。第二,由政府施加的约束应该(至少主要应该)是将企业和个人的行动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外,给其留有开放的行动空间的“禁止性规则”。而不是规定他们只能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的“指令性规则”。只有在企业和个人具有开放性行动空间的条件下,才能有充分的转型动力,才能使社会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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