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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小农制评析         
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小农制评析
[ 作者:张新光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1238    更新时间:2008-05-09    文章录入:admin ]

 

  (信阳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  要】中国是世界上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农制国家,几千年来都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和经营。但进入清代中叶以后,我国人地比率已下降至“维生型小农经济”的临界点,标志着传统小农制的破产和瓦解。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由于长期实行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其所隐含的“集体成员权平等”和“产权虚置”的农地平分机制,导致明清以后出现的“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的发展趋势更加凸显。当今中国农业正处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慢和农业生产结构转型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之中,各级政府应当抓住这样的历史性契机,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和扶持,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隐性失业问题和农业的低收入问题。


  【关键词】小农制;维生型小农经济;人地比率;平分机制;适度规模经营


  毫无疑问,中国是世界上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农制国家。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1](p934)。但时至今日,在我国13多亿人口中仍有9.49亿农民和2.6亿多个小农户分散居住在广大农村地区,其中包括了63%的农业人口、60%的劳动年龄人口、66%的老年人口和70%的少儿人口[2]。如何认识和看待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小农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制演变轨迹及其评价
  马克思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3](p909)。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个时期,我国理论界并不承认自耕小农经济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认为:“中国历史上主要是封建地主制度,小农为数甚少,无足轻重,且缺乏稳定性,在态度上保守落后,这是封建社会停滞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4](p209)。但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在旧中国,占全国农户总数6%~10%的地主和富农,只占有28-50%的耕地;而90%~94%的中农、贫农、雇农,实际上也拥有50%~72%的耕地”[5]。也就是说,“在旧中国的小自耕农至少占有全部耕地的40%左右”[6](p73)。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制演变轨迹进行系统梳理和重新评价。
  (一)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制政策起源及其形成
  中国历史上推行家庭小型农场制的政策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有的学者提出,“从文献上判断,春秋时期已经实行了家庭农场制,即分田到户;到了战国时期,分田到户的土地已经逐渐地私有化”[4](p212)。比如在《吕氏春秋•审分》中记载,“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了,我国古人很早就已经认识到井田制下“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制度弊端,因而推行家庭农场制有利于激发小自耕农的内生活力。所以,在《管子•乘马》中说:“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到了战国时期,秦国的著名政治改革家商鞅提出“制土分民之律”,即“为国任地者,山陵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此先王之正律也。……民胜其地者,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开则行倍”[7](商君书•算地第六)。这种动态意义上的人地平衡观(即视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和各类耕地类型的不同组合而定),与古希腊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提出的“理想国的的绝对人口数(5040人)”相比,显得更具有全面性、动态性、灵活性和实际可操作性[8]。
  事实上,我国小自耕农经济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而到秦汉时期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比如战国初期的魏国贤相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7](卷二十四•食货志)。到了西汉的文帝时期,晁错也说过:“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9](卷二十四•食货志)。总之,我国的小自耕农制的典型形态是“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至于是否拥有土地私有权皆然。但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小自耕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且在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比如汉代的一个五口之家,“南方人均垦田23小亩,亩产量1.37石,总产量32石;中部人均垦田30小亩,亩产量1.5石,总产量45石;西北部屯田卒人均垦田74小亩,亩产量0.4石,总产量29石”[10]。这与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记载的情况大体是一致的,即“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巴蜀平原,民食稻鱼,无凶年忧”;“鲁地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地小人众,俭啬”;“齐地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文采布帛鱼盐”;“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7](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二)中国历史上绵延上千年的“维生型小农制经济”
  我国自汉唐时期至明清之际的1800余年间,虽然传统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突破,但是由于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压力,逐渐形成了以高劳动投入和节约耕地型为基本特征的精耕细作农业,基本维持了中国历史上绵延上千年的“维生型小农制经济”。这一时期,中国历代官方记录的总人口大体保持在6000万人上下(比如公元2年为5959万人,280年最低为1616万人,1109年最高为12100万人,1602年为5631万人),耕地总面积基本保持在8亿亩左右(比如公元2年为8.27亿亩,976年最低为2.95亿亩,1581年为7.01亿亩,1602年最高为11.62亿亩)[11],人地比率大约在8亩/人以上(比如公元2年为9.15亩/人,140年最高为10.7亩/人,1393年最低为8.62亩/人)[12](p96)。虽然这一时期的人口和耕地都是趋于增加的,但是由于二者的增长速度有所不同,人口增长往往快于耕地增长一倍左右(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和0.55‰),因而人地比率变动总趋势是下降的,且呈现出波浪式升降的历史特征(比如公元2年为9.15亩/人,146年最高为10.7亩/人,961年为7.96亩/人,1109年为5.5亩/人,1393年为5.69亩/人,1592年最低为4.16亩/人)[12](p98-99)。因此,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历史上农业精耕细作的许多方面都可以追溯至最早的时候,比如养蚕酿酒、种瓜栽豆,起始于商代;播种施肥、深耕细作,普及于战国;镰斧犁铧、锹铲锄靶,初见于西汉”[13](p61)。而进入北宋以后,“促进农业生产的核心技术是耕作制度,即通过引进新的作物品种和提高复种指数,足以使农业的前沿地带越来越离开低地、盆地和谷地,而进入较干旱的丘陵和山区”[13](p169)。这样,“中国历史上的农作物复种指数极有可能在北宋时期就大于1,至迟在明清时期已超过1”[14](p98)。从总体上看,“中国在西汉、唐朝、宋朝、明朝等几个主要的朝代,粮食总产量已分别达到591.4亿斤、664.7亿斤、1205亿斤、1453亿斤,粮食平均亩产分别达到264市斤、334市斤、309市斤、346市斤,农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341市斤/人、4261市斤/人、3862市斤/人、3726市斤/人”[15](p195)。因此,美国学者西奥多•舒尔茨曾经指出:“中国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其效率是很高的。农业生产要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的低效率现象,小农作为‘理性经济人’毫不逊色于资本主义企业家”[16](p37)。
  特别是中国自北魏至隋唐300余年间,历代统治者都积极推行“均田制”,不仅使政府控制的小自耕农人数大大增加,而且也保证了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赋税来源和经济基础。比如,唐朝的“百亩授田制”规定:“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17](卷五十一•食货志一)。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17](卷五十一•食货志一)。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既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地矛盾的技术问题,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分配不公平的社会制度问题,因此“中国历代的人口循环、耕地增减循环和社会治乱循环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就不是偶然的现象”[12](p179)。
  (三)中国历史上的小自耕农命运及其小农制的瓦解
  进入清代中叶以后,我国小自耕农的命运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转折,小农制趋于瓦解。比如在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中国人口已增至1.77亿人,嘉庆五年(1800年)增至2.95亿人,道光三十年(1850年)增至4.3亿人,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增至5亿人 [18](p401)。这一时期,我国耕地面积虽然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比如1776年为9.89亿亩,1893年增至12.45亿亩,1933年增至14.7亿亩),但是由于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耕地面积的增长,人地比率在1776年下降到3.7亩/人,1893年仅为3.23亩/人,1933年只有2.94亩/人,已经低于清代人口学家洪亮吉提出“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维生型小农经济的临界点[12](p292)。而随着人地矛盾日益加剧,小自耕农的劳动效率不断下降(比如明朝时期为3726市斤/劳,而到清朝中叶仅为2094市斤/劳)[12](p216)。所以,有的学者提出:“清康、雍、乾三朝,比较过的是有秩序承平的日子;然到乾隆中叶以后,清室即入衰运”[19](p865)。也就是说,“进入清中叶以后,我国北方的人地比率已低于4亩/人,南方的人地比率已低于2亩/人,这是引发白莲教起义和空前规模的太平天国起义的经济根源”[20]。总的看,“在1350年至1950年长达6个世纪的蓬勃的商品化和城市发展过程中,中国小自耕农的生产方式实际上已经陷入到一个高土地产出率与低劳动生产率并存的‘均衡陷阱’。假如把不同的复种指数计算在内,每亩耕地平均产量就等于216~247斤或每英亩647~740公斤,比美国的每亩133斤或每英亩400公斤高出甚多,但中国每英亩小麦所投入的人工是美国的23倍,每英亩高粱则是美国的13倍”[21](p13)。这样,“正当西欧的小农经济经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改造时,中国的小农经济却在日益内卷化。而当西欧的小农社会正在经历阶级分化和全面向资本主义转化时,中国仍停留在小农社会阶段。尤其是当西欧越来越多的小农正在转化为新兴的无产阶级成员时,中国的小农仍旧是小农,只是经历了部分的无产化。这些差别是双方财富与势力的不均衡,是中国遭受帝国主义侵略之害的社会经济背景,同时也是促成十九、二十世纪大规模农民运动的乡村危机的根源”[21](p301)。正如英国社会学家R•H•托尼对1931年中国小自耕农的生存状态所作出的形象描述,“有些地区农村人口的景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腰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22](p1)。这种“小片的土地、古老的耕作技艺、变幻莫测的气候以及国家强征的徭役、恭金、贡品等,使每个村头都可见到饥饿的幽灵,有时还发生饥荒,他们面临着极其严重的生存危机”[22](p1)。比如仅就我国人均占有原粮的数量分析,“战国时期为921市斤/人,秦汉时期为963市斤/人,唐朝为1256市斤/人),宋朝为1159市斤/人,清中叶为628市斤/人。而到20世纪上半期已经跌入低谷(1947年仅为417市斤/人),这是战国以来最坏的状况”[15](p195)。可见,“这个半无产化了的小农经济的形成,正是中国解放前农村数世纪以来大规模动荡的结构性基础”[21](p317)。
  二、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小农制变态及其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中国的小农制至迟在清代中期以后就出现了危机和瓦解。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我国长期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平均地权政策,这种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隐含着“集体成员权平等”和“产权虚置”的农地平分机制,由此导致明清以后出现的“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的发展趋势更加凸显。因此,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小农制演变趋势与发展现代农业是“二律背反”的。
  建国初期(1949~1952年),中国大陆地区(除西藏和新疆外)普遍进行了一次土地产权革命,“使占乡村人口总数60%-70%的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他们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超重地租”[23](P82),由此建立起了以农民私有土地为主和部分公益性土地属于国有的二元复合型土地产权制度,国家法律允许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继承等,构建起了一种比较适合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微观制度基础。据统计,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粮食产量平均每年增长13.14%,棉花产量平均每年增长43.15%,农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但在土改工作结束后不久,一些地方出现的农业生产要素集中现象被当作“资本主义复辟”的苗头加以制止和批判,而这种重新复活的“汪洋大海一般”的小农经济格局,也与新中国工业化发展道路是矛盾的和对立的,因而从1953年开始我国对小农制继续进行改造,逐步形成了以“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农民集中统一劳动”为基本特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时期虽然从形式上看不到“小农的影子”,但是中国总人口由1953年的5.88亿人增加到1978年的9.63亿人,净增加了将近4亿人,而耕地面积却从1957年的峰值23.34亿亩减少到1978年的21.47亿亩,净减少了将近2亿亩,人地比率也由1953年的3.96亩/人下降到1978年的2.23亩/人。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占91.83%)和耕地面积减少(占8.17%)双重因素导致的结果[12](p115)。因此在这一时期,尽管我国农作物复种指数“到1952年已提高至1.3(130.9%),1957年提高至1.4(140.6%),1976~1978年间进一步提高至1.5(151%)的创历史记录水平”[12](p141),“农民劳动天数由1950年代的119天增加到1970年代的300天左右,粮食单产由50年代初期的56.6公斤提高到70年代末期的176.1公斤,增长了2.1倍”[12](p303),“农业总产出增加了3倍”[24](p12),但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却几乎全然没有改进。直到1978年底,“中国11亿人口中仍有8亿多农民长年搞饭吃,而国家每年仍需进口大批粮食和棉花弥补缺口。全国平均一个农业劳动力全年生产粮食仅为1000千克左右,每个农业人口提供的商品粮只有70千克,人均占有粮食只有307千克,几乎和1956年一样多。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的全年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产队社员的全年收入在50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还不到1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25](p832)。因此,尽管当时我国有不少地方的农民依靠开垦农田以外的所谓“拾边地”(包括地边、场边、路边、沟边、塘边、圩边、岩边、屋边、坟边、篱边等)以求得生存,但是全国504万个生产队中仍有1/3以上变成了“三靠队”(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返销),农民人均年收入在50元以下的占27.3%,50~100元的占50%左右,100元以上的不到1/4,其中有2.5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的状态。于是到了人民公社后期,“工分制”开始出现贬值,广大社员中间普遍存在着“集体偷懒”和“免费搭车”的现象,不同农户之间开展“集体博弈”(主要靠家庭劳动力的人数比例和强弱程度)活动的结果是“收入拉平效应”(因为当时生产队按人头和劳动量分配集体收入的比例已调整为3:1),以至使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化”种植模式下出现了土地报酬递减、甚至为零或为负数的情况[26]。这说明了,“在中国特定的人地关系下,改造传统农业虽然必要,但不可能迅速得到改造,它还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技术进步条件、人力资本形成、工业化发展等。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单纯地依靠组织变革、制度创新,虽能在形式上改造农业中的土地分散经营形式,但不可能真正达到改造传统农业的目的”[12](p239)。
  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至今),我国对小农制的改造大体可分为三大步骤:“第一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第二步,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第三步,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这三步改革始终贯穿一条红线,就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7]。但是从1978年至2006年末,中国总人口由9.63亿人增加到13.14亿人,而耕地面积却减少了2亿亩以上(其中1986年至1995年减少6789.6万亩,1996年至2006年减少1.24亿亩),人地比率由2.23亩/人下降为1.39亩(其中全国有14个省份人均耕地不到1亩,有660多个县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已经低于联合国确定土地对人口最低生存保障0.8亩/人的警戒线[28](p111)。这主要是由于国家非农建设用地增加(占82.76%)和农村人口增长惯性(占17.24%)双重因素所导致的结果[12](p116)。据有关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国耕地资源将减少5450万亩,平均每年仅各项建设农用地至少需要400万亩左右,下一步如何保住“18亿亩耕地”这条生命红线仍是一个大难题[29]。总的看,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取决于如何消解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地关系问题。而限制农地流转的土地制度设计,又进一步加剧了耕地的细碎化经营,比如目前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9.2亩,被细分为8.99块,平均每个地块也只有1.02亩,已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障碍。同时,“我们在农村实行土地大包干虽然解决了13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但耕地之外广大的国土资源(包括42.7亿亩林地、60亿亩草原、42亿亩大陆架渔场),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权责不清、主体不明、利用不够、经营粗放的状态。这已严重地制约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效益的提高和农民增收的步伐”[30]。因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代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31](p355)。当今中国农业正处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慢和农业生产结构转型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之中,面对这样的历史性契机,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和扶持,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隐性失业问题和农业的低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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