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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红头文件”正名       
为“红头文件”正名
[ 作者:杜兆勇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2518    更新时间:2004-10-29    文章录入:admin ]
004年9月29日《法制日报》刊发阮占江先生《寻求遏制“红头文件”违法的根本之策》的文章,对于引发社会强烈反弹的湖南“嘉禾事件”、宁夏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背后的各种违法红头文件,进行了透辟分析,并给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作者对耗时3年完成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充满期望;对于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对辖区“红头文件”的自查力度,表示赞赏。但如果说这是根本之策,恐怕仍需各种努力。
  我国是一个大国,国法不太可能完完全全适合各地,所以各地往往需要再专门制定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这是一类“红头文件”;另一类“红头文件”是各级政府完全针对自己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因为上面没有过多的法律可资参考。无论何种类型的“红头文件”,都自然反映的各级政府的利益诉求。虽然政府的存在是为民服务的,但是政府的存在是需要成本的,本身是有利益诉求的。所以,解决“红头文件”就是解决代表国法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问题。
  很显然,认为国家法律一定比地方办法更正确、更符合实际,是一种理想主义;很显然,认为上级政府的人一定比下级政府的人高明,能够替下级政府作主把关“红头文件”,也是一种理想主义。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还是上级政府加强监督下级政府,对下级 “红头文件”把关,都还是在行政权力体系内的调整“红头文件”,没有站在更广阔的空间,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三管齐下, 这都不可能将“红头文件”问题彻底解决。要彻底解决“红头文件”,就必须正视地方利益的诉求,给地方以自治权。
  现在解决问题的设计思路仍然是垂直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真实情况是大圈套着小圈,将那些小圈的利益给以明确划定,这样地方政府就不会出台扰民的“红头文件”了。因为人不会自己侵害自己的利益,各级政府亦然;但是人可能会侵害别人的利益,各级政府亦然。那么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权力边界不明,只能导致地方政府尽最大可能追求自己的利益,伤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制造了愈演愈烈的地方冲突事件,制造了大量的上访人员,最后把包袱堆积到中央政府,使中央政府不堪重负。
  很显然,中央政府应该创造一切条件与可能,支持地方的问题回到地方去解决,最根本的办法是加紧推行法治,这自然会动员地方人民重视法治,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地方政府将逐渐感受到来自地方人民强大的压力,想不好好服务也不行了,那么那些“红头文件”将以地方立法的面目出现,不可能是害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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