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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之仁         
企业家之仁
[ 作者:秋风    转贴自:了望东方周刊    点击数:2039    更新时间:2004-08-31    文章录入:水木

在《货殖列传》中,占用篇幅最长的财富领袖是周人白圭。白圭对于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一段非常精彩的总结,他说:

  “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

  这段话说得极好,值得仔细翻译一遍:做生意,就好象古代的政治家、军事家用兵治国一样。因此,如果你的智力不够,不能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策略,如果你缺乏勇气,不能迅速作出决断,如果你缺乏仁德,而不知道何时该争取,何时该放弃,不知道自己的本分,如果你不够坚强,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你就不要跟我学习生意之道。

  智、勇、仁、强,这正是古今中外大多数成功企业家奉行不渝的原则。其中的智、勇当可概括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获胜所需要的素质,而仁、强,则可以概括企业家在社会政治领域所英具备的德性。

  仁的根本是知道取予。第一条是取,也即知道什么时候该去争取,这时候,所需要的就是企业家的机敏,即太史公所形容的,“趋时若猛兽挚鸟之发”:一旦洞察到利润机会,就敢于决断,利用机会,像蓄势待发的猛兽或翱翔空中密切监视地面动态的鹰隼一样,迅猛地扑向目标。

  但仅此可以创造财富,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家,但却不能成为一个令人尊敬的绅士、企业领袖或社区领袖。要能够充当这样的角色,就需要知道什么时候该付出,回馈社会,承担起社会的责任。

  儒家讲,仁者爱人。爱人则需要“予”。其实,在“取”的阶段,每个企业家都在跟所有其余人在竞争,所有人都是他的竞争对手。对他而言的利润机会,其实就是他人所犯的错误。他是通过纠正他人的错误来获取利润。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也可以说是仁,因为,他的企业家行为有利于市场的运转,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当然也就能增进每个人的福利,包括那些其错误被他抓住了那些企业家的福利。这正是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大社会(great society)的伦理规范中的“仁”。企业家通过自己的活动服务于他所不认识的人、甚至敌国的民众。

  在这样的企业家活动过程中,自然不应依靠权力寻租,也不应践踏正当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司马迁心目中的财富榜样“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这样的企业家活动,才不是“零和游戏”。正当的企业家利润是“无中生有”,是企业家利用自己的知识创造出来的;如果他依靠权力寻租,则相当于从他人的口袋里暗地里抢夺,是不正当的。

  不过,不管怎样,这样的“仁”也许过于抽象了,如果不理解市场机制的实质,是无法理解企业家的这种“仁”的。人们更容易看得到的“仁”,还是“小社会”的、本能的“仁”,即企业家以自己的财富直接地回报社会,服务于乡里、社区。

  比如,财神爷范蠡,他靠着将兵法和治国方略运用到企业经营中,“十九年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自己发财后,将财富赠送给比较贫穷的朋友和疏远的兄弟。司马迁说,“此所谓富好行其道者也。”当然,像范蠡这样的人属于“君子”,“故君子富,好行其道”。

  除了以财富回报社区之“仁”以外,企业家还可以自己的企业家才能服务社区、城市、国家。如范蠡的老师计然向越王勾践上书,提出一套利用货币经济和市场交换制度推进民富国强的战略,其中有关价格规律的论述及“财币如其行如流水”,可以说是非常精彩的经济学理论见解。

  然而,“仁”的另一表现,在于“强”,也即“能有所守”,能够保住自己积累的财产。但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企业家们——及一般民众——往往不能有正确的认识。企业家往往本能地依靠结附权贵,以金钱来购买保护。然而,依附权贵,固可“强”于一时,但时移势易,最容易被牺牲的,也正是商人。事实上,让企业家丧失财产的,经常就是权力。因而,企业家不可轻易地与权力做交易——因为他迟早会被权力吞噬;但企业家也不应对于自己的财产权漠然置之。所幸今天,人类已经有了丰富的宪政知识,则企业家欲保护自己的财产,自当诉诸于财产权制度及与其相应的一整套宪政制度。如何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利益,到哪里寻找正当地保护自己利益的制度框架,对于企业家来说,是一个现实的挑战。

  当然,企业家能否真正地“能有所守”,还需要政治家认识到建立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企业家固


  培育地方政治家

  秋风 

  以前我们经常笑话某些外国的政治组织模式,因为他们的政府首脑如走马灯似地频繁更换,如果前些年的日本首相。现在,“走马灯”这个词用在邯郸市,似乎也相当贴切:十年换了七位市长,差不多每半年换一位,以至于邯郸人根本搞不清楚自己的市长到底是哪位。

  市民的这种反应恰恰就是走马灯式地更换市长所导致的令人悲哀的恶果,而这样的恶果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根本问题:一市之长,究竟是谁的市长?

 

  地方人大丧失监督权威

 

  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是含糊的。一方面,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等行政首长。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过,这一条第二款却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规定与此类似。

  根据这种规定,市长既要对本地民众选举产生的人大或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且可罢免他,因而,间接地,市长就是对市民负责,他是市民的市长。法律规定地方首长与地方人大任期相同,正是从形式上确保地方首长的权力来自市民授权的人大代表,从而明确告诉地方首长,必须对人大负责。

  但另一方面,他又要对上级行政首长负责。而且,市里的大多数机构,也都要对省里相对应的部门负责。从这个角度看,他又像是上级派来管理这个市的官员。他是上级的市长。

  看起来,我们似乎想把两种安排——即地方自治与行政集权制——的好处结合起来。不过,在现实中,似乎是后一种安排占有压倒优势。市长该由谁当,地方的事务如何处理,大体上取决于上一级机构的安排。

  市长的遴选办法,也反映了这样一种混合性安排:从法律程序上看,过去十年邯郸七任市长的任免程序,至少在形式上是由人大选举的。根据上级的安排,从石家庄或者外地调来的人士,都没有直接担任市长,而首先担任副市长。然后,经过人大审议投票,才正式就任市长的。当然,按照中国的政治惯例,人人都知道,这位副市长是要扶正的,而地方人大会议也果然一次一次地扶正这些副市长、代市长们。——顺便说一句,这样的惯例,似乎已经具有不成文宪法的效力。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类似的不成文宪法规则,它规定着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尽管没有写入宪法文本中,但却是人人都会遵守的,包括上一级权力机构。

  这样的安排是有其好处的,也是目前的体制所必需的。根据分税制安排,地方在财政上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本能地具有地方保护的倾向。由于缺乏独立而不受地方政治掣肘的中央法院系统,地方各级法院也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已,因而,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地区之间的冲突,或打破地方对人员、物品、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所设置的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人事的控制,才能保证上级以至中央的政令得到有效执行,也才能大体上维持人员、物品、资本、服务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但是,这样的体制也存在显著弊端。地方政府与人民之间,只具有很微弱的联系,而缺乏有机的关系,因而地方政府首长对于人民的要求,不能及时作出有效的回应。

  法律所规定的地方首长任命制也形同空文。上级政府以自己的决定,获得了对地方首长的提名权,并改动了地方首长任期,从而在实质上改变了地方政府首长的任免办法。由于地方首长的提名与地方人大会期脱节,地方首长经常在无人能够预料的时间更换,因而,人大也就丧失了对于地方首长的提名权。相应地,地方人大对于上级政府提名的人选,也只是投票表决而已。通过这种任免程序上任的地方首长,当然不大可能对地方人大负责。

  需要改变权力分配模式

  不过,这种体制导致的另外一个严重后果却常常被人忽视,而从某种角度看,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秩序的健全发育,却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这种体制完全取消了地方的公共生活,由此而导致在我们的公共空间中,只有行政官员,而没有政治家。

  如果权力是自上而下分配的,当然就只有行政官员。官员的眼睛盯着上级,他的政绩也首先是做给上级看的,他不在乎人民对于他的工作有何反应,只要领导喜欢就行。而在上级眼里,下级官员也就是完成某些具体任务的一种工具,因此,上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让下属去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比如,去治理一个市、县。而只要这个任务完成得不错,就可以给他一个提升机会。因此,任何一个官员,眼睛总是向上的:在乡里,他想着县里的职位;在县里,他琢磨着如何进市里;在市里,他谋划着如何进省里,如此等等。他的生活是没有根的,他的人生永远走在自下而上的升迁路上,他是一个权力之路上的跋涉者。邯郸市前几任市长无一不是把邯郸作为一个升迁中转站,由此升迁到更高职位上。

  因此,对于行政官员所管理的地方、部门的事务,他永远都只是个过路人。因而,如果这样的官员勇敢得像安徽的仇和那样,不顾忌民众的反应而强行推行他本人认为完美的计划,是一点都不奇怪的,反正一个地方对于他的意义没有别的,唯一的意义是,在这里大干一番,也许能够带来政绩,至于这个政绩是否能够长远地有益于本地人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级领导看得见的,为此,甚至不惜牺牲本地的民情、传统等等。

  这样的行政官员不可能成为扎根于地方的政治家。政治家的活动是一种公共活动。他要说服民众,只有当民众支持他的理念、认可他的施政计划时,他才有可能获得权力。也因此,他必须对民众负责。他的眼睛是向下的,因而,政治家是有根的,他的根就在一个县、一个市。他与这里的民众具有有机的联系,因为他要靠这些普通人的支持才能稳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对于大部分政治家来说,很可能,他一辈子就活动在这个县、这个市,政治家从本质上是地方性的。

  这样的政治家是本地人,而不是个过路人,因而在处理本地方事务的时候,他不敢鲁莽行事,对于地方的传统、民情,他会足够地尊重。他不能轻易地得罪民众,也不能把这个地方当做自己实现远大理想的工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这样的比较可能有点极端,但通过比较,我们或许可以清楚,假如我们致力于地方政权的民主建设、或者至少从行政角度追求良好的地方治理,则在当今中国的地方公共生活中,确实需要用地方性政治家替代那些心不在焉的行政官员们。

  让我们设想,假如主掌地方权力的,是那些以地方民众的支持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家,那么,还能够出现湖南嘉禾及其他地方众多不顾民情野蛮拆迁的事件吗?今天各地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首长之所以急于创造升迁所需要的政绩,为此将地方的一切最美好的东西——比如城市古老的传统、文化、民众的生活方式、甚至人们的基本伦理——视若敝屣,不就是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他们确实只是一个地方的过路人,他们知道或者期望自己是要升迁的,因此,他们在一个地方任上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其实都是为了下一步的升迁。这样,他所治理的地方的人民和地方人大,是不大可能制约他的,不仅仅是因为,他是上面派来的,也是因为,他最终是要从着里走人高升的,所以,根本就不用在乎本地人的反应。

  当然,培育地方政治家,需要广泛的制度改革,即地方民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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