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和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主要特征是:(1)在政企、政事和政社关系上,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以政代企、以政代事、以政代社,企事业和社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使企事业和社会失去了应有的管理自主权;(2)在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上,下级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上级,地方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使基层和地方缺乏管理自主权;(3)在党政关系上,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使政府也失去了应有的管理自主权;(4)在党组织内部,“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很显然,在高度集权体制下,权力最终集中于领导者个人之手。对这种权力结构,可图示如下:
高度集权体制弊端很多。第一,必然走向家长制,使主要领导者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破坏集体领导;第二,容易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阻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第三,容易导致一言堂,造成思想僵化,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权力高度集中,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并产生严重的特权和腐败现象;第五,导致政治成本高昂,财政不堪重负;第六,容易造成重大决策失误,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之,“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通过总结历史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权力过分集中的严重弊端,果断举起改革大旗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我国二十多年的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改革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分权体制。二十多年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加大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合理分权体制。为此,须采取有效改革措施,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1)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将党委主要领导者过分集中的权力还给党的组织,坚决克服和纠正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民主,核心是民主,本质和目的也是民主。集中只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脱离民主的集中,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背道而驰的。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关系到党的性质和生命。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2)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因为,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势下,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执政,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和程序执政。(3)要实行党政分开,将政府应有的管理自主权归还给政府,充分尊重和发挥各级政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4)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将企事业和社会应有的自主权归还给企事业和社会;(5)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将地方和基层应有的自主权归还给地方和基层,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6)依法维护公民的各项政冶权利,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7)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公共权力真正为人民、为社会谋福利,坚决克服和打击各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
显而易见,合理分权体制的本质特征是:
第一,民权至上,法制至上。建立和完善合理分权体制,其最高价值目标,就是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国国家性质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合理分权体制下,任何个人、组织、机关、团体,都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宪法和法津。否则,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纵向合理分权与横向合理分权有机结合。历史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表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势下,不进行横向合理分权,就不可能科学有效地实行纵向合理分权,不可能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
第三,集权有度,分权有法。在合理分权体制下,中央集权的上限是:不能导致国家最高领导人个人的过分集权和独断专行,也不能导致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的过分集权和独断专行;下限是:不得侵犯和剥夺地方自主权,不得侵犯和剥夺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分权的上限是:在政治上,不得危及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损害国家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得损害中央的合法权威;在经济上,不得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建立和发展。地方分权的下限是:不得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和损害企事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依法明确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职责权限,防止领导者个人过分集权。对此,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集权的实质并不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就像在专制君主政体下那样,而只意味着有一个人位于中心,就像共和国中的总统那样。就是说,别忘记这里主要的不是身居中央的个人,而是中央本身。”
由高度集权走向合理分权,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克服高度集权体制各种弊端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合理分权体制,将为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使公共权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