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央视《焦点访谈》有一则关于南方某省一基层公安局胡乱执法的报道。面对记者的采访,画面中,被采访者都表示该局局长和案件承办人员到外地“出差”,然后是有关人员或关门拒绝采访、或弃记者扬长而去的场面。无独有偶,7月10日《华商报》报道,在陕西省城固县,记者采访一起由于公安机关推诿不作为、麻木冷漠,导致公民惨死的恶性事件过程中,当地公安局屡次借故拒绝采访,该县公安局政工科科长竟对记者说:“办案程序合法不合法、我们的人员是否有问题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你们记者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调查监督。”
这样的情形,现实中屡见不鲜。但这些报道还是给了给我很深的印象,司空见惯的画面背后,隐含着这样一种不得不正视的普遍性:权利的滥用在遭到质疑和制约时,与舆论监督机制发生的冲突。
在西方,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来说,媒体素有“第四权力”之称,也是诚实、道德、良知、社会责任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尽管东西方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已不容否定。其中,它特有的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以及由此给公众带来的广泛知情权而产生的能量,更是无法估价。可以说,它的力量远比公权机关内部任何的通报批评、惩戒,要有影响得多、强大得多。人们有理由相信,暗箱操作、公权腐败不断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被掩盖,而媒体就是“阳光”,就是公开性。也正因如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所谓的“新三防”:防火、防盗、防记者。
权力是神圣的,同时,权力也极具腐蚀性。在我们众多的个人权利面前,国家权力是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规范甚至强迫人们服从和遵守的一种力量,这包括行政权尤其是行政权中的警察权,此外,还包括司法权。正因为权力这种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英国阿克顿勋爵那句广为人传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便成了经典名言。
其实,为了限制权力、减少腐败,现实中,我们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完善。如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警察权和审判权的检察监督,还有我们耳熟能详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但现在的问题是:多年来,媒体和舆论监督多半只是纸上谈兵。面对不依法行政、公权过滥、司法腐败,我们并没有认真研究在制度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也导致了目前舆论监督实效的低下。
口说无凭,以法为证。翻开现有的《国家公务员条例》、《警察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所有条款,在这些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公职人员的全部行为准则中,我们找不到任何接受舆论监督的片言只语。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法官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中,只是规定法官和检察官“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也没有一条有关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这种对舆论监督奇怪的只字未提现象,倒也显现了多年来我们没有舆论监督的传统。也正因如此,生活中,那些拒绝采访的事件和“无可奉告”的外交语言,才举不胜举。在一些人看来,他们可以有拒绝采访的权利。理由似乎很充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应当说,这种对“无冕之王”的无视和轻蔑,有着惊人的市场和危害。
事实上,由于新闻体制的特殊性,目前,我们的舆论监督职能大多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的,其行使不可谓不力。可是,即便有这样的监督背景和监督实力,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采访时,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主动接受监督,使我们的记者和媒体屡遭冷遇不论,更有甚者,还有恐吓、威胁直至殴打记者等恶劣事件的发生。我想,对党领导的舆论监督尚且如此,又谈何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何况这种“群众监督”,有时就是当事人本身的监督。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公共权力并非是个人的私人空间。作为公众,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情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理所当然。呼唤新闻法的出台,固然必要,但仅有新闻立法远远不够,还必须有更强劲的“尚方宝剑”,必须寻求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换言之,公权机关和人员对媒体和舆论监督应具备必须的自觉意识和服从意识,媒体和舆论对国家公职人员应有实际的监督举措。只有这样,我们的公职人员才能在权力面前如履薄冰、谨慎用权,才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从而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媒体对公权以及司法权的监督程度,实则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程度。
因此,笔者认为,对公权的履行进行切实的舆论监督,已迫在眉睫。在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对现有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警察法》稍作修改,即在相关条款中,直接将接受舆论监督,明确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样,对正当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说“不”的现象,将日益减少,舆论监督也才能真正地令人敬畏,从而真正成为“无冕之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