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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中国的阳光法案的建议书(四)         
关于制定中国的阳光法案的建议书(四)
[ 作者:胡星斗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1052    更新时间:2011-04-20    文章录入:admin ]

 

 

第七章 定罪与处罚

 

第一节 贿 赂 罪

 

本法所指的贿赂罪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相关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影响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公职人员因其本人或相关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而影响了其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

本法的贿赂犯罪包括索贿罪、受贿罪、主动行贿罪、被动行贿罪、性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廉政机构公职人员行贿罪、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受贿罪、影响力交易罪。

对犯贿赂罪的应当判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判处罚金金额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金金额为3000元以上本人前三年平均职务收入或行业上年度平均收入的10倍以下。

对犯贿赂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索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获取各种利益的行为。本罪不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索贿不满100元的给予口头警告和训诫的处罚;索贿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索贿满300元不满500元的,开除公职(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索贿500元以上的,每5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索贿额百位数不能被5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确定刑期(其他涉及犯罪金额的量刑参照本规则),如索贿2600元应处有期徒刑5个月。索贿60万以上的判处终身监禁。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行为。本罪不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公职人员接受与职务影响力无关的他人馈赠并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不以受贿论。

公职人员或与其相关的人员收受与公职人员职务影响力相关的个人或机构的一切财物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以各种名目收受礼金、礼券的;

2、接受烟、酒等礼品的;

3、接受宴请等消费不按份支付本人及随带的人员应付费用的;

4、接受各种娱乐(含性服务)安排并不按份支付本人及随带的人员应付费用的;

5、参与赌博从对方取得财物和利益的;

6、饮用或食用与职务影响力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食品的;

7、无偿接受交通、通讯等利益的;

8、接受非正常的学习、工作等机会的安排的;

9、以不等价交易形式、收受干股方式、投资理财名义、挂名领取薪酬或以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名义取得财产利益的。

10、接受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

11、以其他方式非法接受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

受贿额1000元以上的,每10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主动行贿罪是指为了获取本人或他人近期的和可预期的将来的利益未经收受财物和利益的公职人员或其关联人员的明示或暗示,主动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或利益,以期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当作为或不作为。主动行贿2000元以上的,每20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主动行贿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动行贿罪是指经公职人员明示或暗示或者在有理由怀疑公职人员有利用权力使本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情形时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被动行贿3000元以上的,每30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被动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性贿赂罪:为了谋取各种利益而以本人的身体或利用他人的身体满足公职人员性欲的或者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满足自己性欲的,是性贿赂罪,包括性行贿罪和性受贿罪。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下级公职人员为职务提升和其他利益而主动与上级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为谋取利益而与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公职人员基于职务优势获取性利益的。下列情形(含显然类似的情形)不论当事人作何种辩解均按性贿赂罪论处:女性公职人员与多名上级男性公职人员有性关系的;有领导职务的男性公职人员同时或交叉或连续与多名下级女性公职人员保持性关系的;公职人员与职务影响力的对应人员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属于爱情范畴的。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同性性取向的,在同性间的性关系亦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犯本罪的按受贿罪共同犯罪论处,按受贿罪量刑幅度的1/2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直接或潜在的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和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单位行贿3000元以上的,对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每行贿30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本罪以十年有期徒刑为限。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职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或其他物质、非物质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主动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廉政机构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了本人他人近期或潜在利益给予国家反腐败公职人员各种财物和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每行贿1000 元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最高刑期为三十年,并处行贿额10倍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受贿罪: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受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影响力交易罪是指下列情形:

(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公职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受益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

(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

触犯本条,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以影响力交易罪定罪分别按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公职人员侵犯财产罪

 

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侵犯财产罪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他人或相关实体的利益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因职务而受托管理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行为。

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侵犯财产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共财物罪、私分公共财产罪、非法处分公共财产罪、资产非法增加罪、滥用职权谋利罪、挥霍公共资产罪。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应当判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判处罚金金额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金金额为3000元以上本人前三年平均年职务收入或行业上年度平均收入的10倍以下。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依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刑法》第394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应当交公而占为己有,数额达到贪污罪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按贪污罪论处。犯本罪的,依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的按挪用数额大小量刑,挪用数额为2000元以上的,每2000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本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一年以上或被发觉后仍不归还的按贪污论。

第二百二十八条 挪用公共财物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现金等金融资产以外公共财物归本人或他人使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按挪用财产的价值以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私分公共财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公共组织,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共财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共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奖金安排福利按私分公共财产罪论处。有关机关私分罚没财物的属于私分公共财产。私分公共财产累计数额一万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每一万元处有期徒刑一个月,本罪最高刑期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条 非法处分公共财产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处理公共财产,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非法处分公共财产的按经公正评估的损失数额依照上条规定的标准量刑。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资产非法增加罪(财产来历不明罪)是指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参与股票、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致使金额数据记忆模糊经查属实外,涉案人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对其财产来源做出合理可信的解释的,按非法增加财产的数额依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滥用职权谋利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实施或者不实施一项行为,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为了获得不正当好处而滥用职权的不以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本罪的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加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挥霍公共资产罪:未经人民代表大会或授权单位专项批准,以吃、喝、娱乐、旅游、单位活动等方式挥霍公共财产的,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公职人员欺诈罪

 

本法所称的公职人员欺诈罪是指公职人员背叛誓言和承诺,放弃信仰和原则,违背诚信,违反法律,欺骗政府机关和公众并可能影响廉正的行为。

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欺诈罪包括:隐瞒境外存款罪、虚假申报收入罪、虚假申报财产罪、公职人员骗取福利罪、公职人员隐瞒劣迹罪等。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应当判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判处罚金金额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金金额为3000元以上本人前三年平均年职务收入或行业上年度平均收入的10倍以下。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四条 隐瞒境外存款罪:公职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虚假申报财产罪:公职人员违反财产申报法的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隐瞒申报额五倍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收入罪:公职人员违反收入申报法的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隐瞒申报额五倍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职人员骗取福利罪:公职人员虚假报告信息取得国家福利的,参照贪污罪的量刑幅度量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隐瞒劣迹罪:公职人员对廉政机关隐瞒吸毒、赌博、婚外性关系(配偶明知且书面同意或有理由确认为默许的除外)等劣迹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一律开除公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封锁消息罪:拒绝向媒体和国民提供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公共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条 公职人员(含前公职人员)拒不申报违法违纪行为罪:经廉政机关书面通知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向廉政机关申报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在规定期限不如实申报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开除公职或罚款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重大事件罪: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重大事件和其他公众有权知晓重要情况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 虚报学历、学位罪: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向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虚报学历、学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骗取荣誉罪: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撤销其所得荣誉。

 

第四节 窝赃和洗钱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窝藏腐败所得财产罪是指行为人虽未参与任何腐败犯罪,但在这些犯罪实施后,明知财产是腐败犯罪所得而窝藏或者继续保留这种财产的行为。窝藏腐败所得财产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价值5000元腐败所得财产的,处有期徒刑一个月,其余类推。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为腐败所得财产洗钱罪:是指明知是贪污贿赂等腐败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金额达到5万元的处有期徒刑一个月,洗钱金额600万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类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拒不上缴腐败所得的财物罪:腐败所得利益的持有人藐视廉政侦查和执行机关的追缴腐败所得的命令,拒不上缴持有的腐败所得财物的,按拒绝上缴财务的金额追究刑事责任,每5000元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应当判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判处罚金金额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金金额为3000元以上本人前三年平均年职务收入或行业上年度平均收入的10倍以下。

对犯本节所涉犯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节 妨 碍 司 法 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藐视廉政机关罪:公职人员经廉政机关通知接受约谈的而拒绝接受约谈,或其他不配合廉政机关侦查工作,经廉政机关警告仍不改正的,是藐视廉政机关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公职人员拒不配合廉政机关侦查工作的,按藐视廉政机关罪论,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条 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职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公职人员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一条 妨碍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 拒不提供腐败证据罪:掌握能够证明腐败犯罪证据的人员经廉政机构侦查人员通知提供而拒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四条 威胁、恐吓、陷害、报复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威胁、恐吓、陷害、报复廉政侦查、审判、执行人员及亲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报复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处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

第二百五十六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报复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处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   

第二百五十七条 非法干扰反腐败罪: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政党的实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以各种方式企图干扰反腐败工作进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八条 提供与反腐败有关的虚假审计信息罪:经廉政机关委托或指定对审计对象进行财务审计的人员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向廉政机关提供虚假审计信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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