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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作者:孙旭培    转贴自:中国传媒网    点击数:1912    更新时间:2004-09-01    文章录入:水木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它可以包括对党务、政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施政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这里所谈的舆论监督,多是就其狭义来说的,指运用传媒对各种腐败现象、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监督。

改革的实践证明,加强舆论监督,从改革一开始,就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无论何时都应该是紧抓不放的。原因在于:其一,我国的政治体制不怎麽讲究分权制衡(这是由我们新旧国情决定的),因而我们对付权力腐败的办法不很多。其二,市场经济带来人们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利益多元化,容易产生贪污、受贿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其三,我们绝对不能幻想,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各项环节的改革大体完成以后,才去提高新闻的自由度,强化对腐败的舆论监督。这是行不通的。腐败盛行,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可能葬送改革的成果,甚至会使改革事业半途而费。

鉴于上述三点,提高新闻媒介监督腐败的自由度,一直是极其重要的。

新闻媒介的运作特点,也使它适宜于担当监督重任。一是新闻媒介的运作具有及时性。传媒抓到“蛛丝马迹”,就可以及时亮出,然后穷追不舍。日本的很多贪污、受贿案就是由传媒发现线索及时报道而暴露出来的。二是新闻媒介的监督具有公开性,常使搞腐败者来不及遮掩,就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公诸报端之后,就能引起全社会的注意,知情人就可能有勇气向新闻媒介和司法机关披露内情,提供证据;而腐败者的幕后疏通打点活动也容易被阻断。

但是我国媒介在这方面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过。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是怕“暴露社会主义的阴暗面”,后来主要是怕“诱发动乱,影响社会安定”。所以我国媒介的净化社会的功能仍然是靠正面宣传。80年代,我国媒介在端正党风中进行了强化报纸批评的努力,以批评“渤二号事件”、“商业部长吃客饭”等名篇见诸报端,后来又在反“官倒”中发挥了监督作用,都受到社会广泛的好评。社会主义报刊从来就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即使在1989年以前,批评报道也只占很小的比例。可是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以后,有些人将这场风波归咎为报纸反“官倒”的报道登得太多。于是乎,“舆论监督搞多了会诱发动乱,影响社会安定”的似是而非的看法占了上风。其后几年中,我国新闻媒介的批评报道大为减少。

去年,一位研究生对人民日报1993—1997年期间的批评报道作了抽样调查。根据科学抽样的方法,从5年的1825天的报纸中抽取420天的报纸,共得批评报道1082篇。发现在这些批评报道中,有58.6%是读者来信版上的;而批评报道的对象是以现象为主(不涉及具体的人或单位),占半数以上(53.2%)。针对具体的人或单位的批评比较少,针对集体或单位的,占批评报道总量的17.8%;针对不法分子的,占17.1%。而针对各级干部的批评,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占8.5%),而批评报道针对处级和处级以上干部的仅为2.6%。(注1)且大多是根据有关部门查处的结果报道的,完全由报纸自己揭出来的很少。

在人们千呼万唤舆论监督的情况下,近几年中央电视台的舆论监督有所加强,它的《焦点访谈》节目成了全国人民爱看的节目,因为这个栏目的一个个批评专题都很有力,切中时弊。《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也因舆论监督搞得好而广受读者欢迎。

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经常强调舆论监督。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他提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李鹏对美国传媒人士说:“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按照宪法保证人民更加充分地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让他们更多地通过新闻舆论对政府工作中的缺点进行批评,对社会的腐败现象进行揭露……西方有些东西也可以借鉴,如新闻舆论监督。”(注2)1998年2月5日,李鹏在视察中央电视台时说,“我每天看《焦点访谈》,大家都爱看这个节目。”(注3)1998年11月他在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还谈到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等问题。(注4)朱 基1997年春天在人民大会堂的一次讲话中,更是多次称赞《焦点访谈》。1998年秋,他还专门视察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在党中央的关怀和支持下,1998年初以来,我国新闻媒介对腐败的人和事的揭露和批评明显增多,舆论监督的力度逐步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新闻媒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可信度有了提高。

可是,也有一些人受陈陈相因的观念的影响,对舆论监督疑虑甚多,对加强舆论监督喊得多,决心小。有人甚至要求《焦点访谈》这个节目也要以正面报道为主。

正是那些由来已久的妨碍舆论监督的旧观念,使我们在1989年以后,错过了一个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的契机。在一次社会能量大释放以后,我国继续实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这一深得民心的政策,社会必然会经历一段较长的安定时期。本可以利用这个时机,继续进行并大力加强对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即使有些人认为那次风波与报纸批“官倒”、反腐败的报道和言论多有关,那也没有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发必要的文件,教育赶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改变读报习惯,让大家明白在报纸上揭露腐败乃是报纸的职责,也是世界报刊之通例。我们的人民自然也会习惯,而且会欢迎媒介增加对腐败的揭露,不会因此把社会看作漆黑一团,相反,会由此看到党和国家与腐败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可是我们没有这样做,却反其道而行之,大幅度地减少了报纸批评。在很长的时期内,媒介只是偶而将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惩处的违法犯罪分子拿出来亮相,媒介独立行使的揭批腐败分子的报道几乎看不到。1989年之前揭露出的腐败数额多不过十几万元,都说报得太严重,有副作用,那么面对现在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腐败,我们是报还是不报呢?不难看出,那些减少监督腐败的报道的主张,给反腐败这个伟大斗争带来了损失。

我们何以迟迟未能充分利用这个世界法治国家都拿来用以反腐败的利器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是担心没有经过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查实,弄不好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吗?传媒在行使舆论监督的使命时,是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轻则道歉、罚款,重者负刑事责任(如故意诽谤,情节严重者)。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传媒从整体上说,已基本上掌握了批评的技巧、分寸;我国的法院也已经会处理各种新闻官司。

是担心腐败揭露多了,会影响社会安定吗?其实,只有腐败本身才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传媒不断地与腐败作斗争,像啄木鸟不断地啄去树木身上的害虫一样,乃是消除妨碍社会健康正常运行的破坏性因素。

如果听任腐败因素不断积累,在社会不满程度超过一定数值的时候,任何导火线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开端。及时披露腐败,消除腐败,越不怕揭露腐败——这就是社会的良性运行;不敢揭露腐败,社会越腐败,越害怕揭露腐败,最后因腐败导致社会大动荡——这就是社会的恶性循环。这大概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规律。在我们深信我们社会腐败的一面不占主流,正气能压倒邪气的时候,赶紧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与腐败的人与事作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的是远见卓识和对未来的责任感,不能搞政治上的短期行为,追求暂时的平安无事。(注5)如果错过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时机,就有可能进入上面所说的“恶性循环”,那时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应该承认,在我们的报纸长期靠正面报道覆盖版面的情况下,要加舆论监督的力度,确应考虑让群众有个适应的过程,以便减小和消除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曾经有位党的领导人提出,“报纸上,大体应当是八分讲成绩、讲光明、搞表扬,二分讲缺点、讲阴暗面、搞批评。”(注6)简言之,批评表扬二八开。 可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连一九开也没有做到。现在,我们就从这个实际出发,先从实现一九开做起,然后逐步达到二八开。当然,这个二八开,不是针对报纸上的全部信息而言(报纸上还有相当数量的中性信息),而是针对表扬和批评稿的总和而言。

正如一位领导同志说的,即使是表扬的占百分之五十一,批评的占百分之四十九,仍然是正面报道为主。当然,这个说法不是要我们去追求百分之四十九,而是告诉我们,加强舆论监督的分量,和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是一致的。为了保证舆论监督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不妨设想有个量的控制过程。比如可否在一个时期内,规定每家报纸每个月可独立负责地披露两三个或三五个(可因发行范围的大小而异)诸如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的人或事,如果有线索的话。量的控制的目的在于不要太集中,不要搞倾盆大雨,而不是要各家报纸一定要完成这个数目。这种量化控制,也可能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它既有利于反腐败,又有利于适应群众的承受力,就不失为一个必要的做法。至少是在舆论监督发展的初期,可以这样做。

关于承受力,需要说一点,就是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我们总是担心物价调整最敏感,群众对物价变化缺乏承受力;还担心工人下岗,干部低聘是很敏感的,他们会缺乏承受力。但是经过改革和不断地调试,群众在这些方面的承受力都在增长。现在大家都认识到,物价的变化,人员的流动,这都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注7)由于过去长期进行的“形势一派大好,到处莺歌燕舞”的宣传模式,在一部分人中养成了“社会主义就不能有阴暗面,有腐败就不能叫社会主义”的思维模式,所以增加对腐败的披露,一开始可能会在一些人身上产生一些副作用,但只要我们能反复向干部群众宣传舆论监督是传媒的社会使命和应该具备的运作特点,群众就不会因为多披露了几个贪官或不法分子,就觉得国家没有希望。关键是要坚持下去,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安之若素。

实事求是地说,腐败现象在地方和基层表现得更加突出。因此,地县级媒介加强舆论监督的功能更有必要。地、县级报纸,可否组成由党委、人大、报纸等各方人士参加的编委会,加强报纸的舆论监督功能,这对于监督下层,防止腐败,是很有意义的。在法律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可使舆论监督充分一些,让基层的某些问题及时披露出来,以便尽快让省里知道,让中央知道。一旦出些偏差,因其发行范围有限,影响不很大,容易补救。因此,地县报纸不办成党委机关报,利多弊少,对此可不必顾虑太多。(注8)

注释:

(1)李晓明硕士论文《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日报批评报道》,1998

(2)《李鹏接受美国〈中国新闻〉英文月刊记者采访》

(3)《人民日报》1997年12月30日

(4)《人民日报》1998年12月2日

(5)、(7)孙旭培《传媒应成为反腐败的利器》,《群言》杂志,1996年第5期

(6)胡耀邦《关于党的新闻工作》(1985年2月8日)

(8)孙旭培《新闻学新论》,第200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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