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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下的正义         
阳光下的正义
[ 作者:秋风    转贴自:南方周末    点击数:2360    更新时间:2004-08-31    文章录入:水木

刘晓庆是个名人,她卷入官司,自然引起民众广泛关注。因而,关于她的官司进展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不过,人们发现,有关官司的大多数消息都存在显著的滞后。比如,早该早在5月10日、11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下达了不起诉通知书,直到19日新闻媒体才获知此事。

  这样,整个案件已经结束了,公众已经是一头舞水。从2002年7月8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被传讯,25日被批准逮捕,到现在快两年了,中间还曾经补充侦察过,又判了其公司高级雇员三年刑,而最后的结果是不起诉。为什么不起诉呢?不知道。因为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当记者们致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此事时,答复是“无可奉告”。

  这可真是一个奇怪的答复,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其所处理的案件好象也并未涉及国家机密,刘又是公众人物,并且记者所问问题并不是有关刘或检察官之个人私隐,而是询问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对一个公众人物是否做出及如何做出某一司法性裁决,这完全属于公共信息的范畴。这样的裁决,既是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又有什么好遮掩的呢?这样遮遮掩掩,检察机关不怕引起人们丰富的联想?而这样的联想,对于检察机关的形象,似乎只有损害。

  社会中矫正不端行为的渠道有很多种,而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活动与其他形式的权利救济措施或惩罚措施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其公开性、公正性。你做了错事,如果是在黑社会内部,老大会派人偷偷“做”了你。如果是在朋友圈中,大家不会聚到一起公开讨论你的问题,并给你辩论机会,相反,大家只会心照不宣,不理你,孤立你,给你难堪。但司法却不是这样的。你犯了罪,司法机关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公开地决定如何按照规定惩罚你,你可以知道公诉人掌握了哪些证据,你也可以跟他辩论。最后,最重要的是,你可以知道,法官是根据什么定你的罪的,他判你几年刑,都有哪些理由。总之,程序是公开的,并且给你理由,好让你心服口服。

  笔者在北京时间20日晚上登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看到美国东部时间17日的五份裁决书。笔者随意翻阅了第一份,萨布瑞诉合众国案。首先是一个两页半的案情摘要(syllabus),其中包括裁决。然后是一份长达十几页的裁决理由(opinion)。而在裁决理由之前,有一个说明:“苏特尔大法官起草了本院裁决理由,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及斯蒂文斯、奥康诺尔、金斯堡、布来耶尔大法官附议;肯尼迪和斯卡利亚大法官附议除第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肯尼迪大法官对于该部分提出了另一个裁决理由,斯卡里亚大法官附议之;托马斯大法官则对该整个裁决提出了另一个理由。”各个法官是根据什么法律、道理作出裁决的,清清楚楚地显示在公众面前。有时还会有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也会列出自己的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当然都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甚至涉及到对法律的审查,因此,程序规范很严格。不过,像刘晓庆这样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似乎也有理由保持公开性。尤其是对最后的裁决结果,应该有个交代。检察机关是根据什么的法律、按照何种程序作出不予起诉这一裁决的呢?难道这样的裁决依据也不能公之于众、以释公众心中之惑?

  不独检察院,在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这种种神秘主义。比如,你搞不清楚法院为什么定你这种罪,判你这么多年刑。因为,判决书很简短,就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为什么认定这些行为是犯罪,却没有交代),然后引用一段或几段法律条文(为什么引用这几段而不适用其它条文,也不交代),最后说,你违反了这些条文(怎样违反的,也不讨论),因此,你犯有什么罪,应当判你多少年刑。这样的判决书几乎已经万篇一律了,不要说当事人,就是公平的旁观者,也会觉问:道理呢?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倡法官撰写讲理由、讲道理的判决书,并要求法院及时公布判决书,尽管响应的法院、法院并不多。而有一些环节仍然比较神秘。在目前的法院体制下,几乎所有的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都要过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这一关,由审判委员会对案情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对该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不管审判员是否同意。这样一来,审判委员会就成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恐怕正因为此,法庭最后公布的判决书,也就不愿意讲道理,因为,很可能判决本来就不是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作出的,他怎么会想出详尽而合适的理由,并进行很周全而严密的论证呢?

  考虑到种情况,那么,在公布判决书的同时,是否也应当公布审判委员会关于该案的讨论记录,各个委员对于该案有什么看法,为什么会主张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判决。最起码,这些记录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布。合议庭惩办的案件之所以拿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主要是因为审判委员们的业务水平比较高,因为他们都是院长、各庭庭长和业务骨干,那么,他们的高水平讨论,完全可以公之与众,让当事人和公众见识一下高水平法官们的判断能力和论证技巧,从而使当事人和民众相信,法庭的判决确实是理性的审慎决定,而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唯有如此,法律才会获得其最崇高的权威:理性。

  司法不应当是神秘的,公开才有公正,阳光下才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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