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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全社会人权意识         
提高全社会人权意识
[ 作者:张晓玲    转贴自:学习时报    点击数:2083    更新时间:2004-08-03    文章录入:水木

 

 

人权制度建设,权利观念要先行。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是全面推进人权建设的思想条件。

 

自觉地把思想从对人权的误解中解放出来

 

长期以来,我们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看作是对人权本身的批判和否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否定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取得的人权成果。马克思逝世后,一个英国记者要求恩格斯概括马克思的追求,恩格斯用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以说,马克思一生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就是人彻底解放,人权真正实现的社会。

今天的人权概念,同17世纪相比,大不一样;同50年前也不一样。追求人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旗帜。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又是政治文明自身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动力。离开了人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失去了发展方向,就失去了评价标准。不理解人权,不研究人权,就不能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我们党就是为老百姓争人权,才获得了政权。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要始终取信于人民,我们必须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表现。

进一步树立公共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的民主意识

总的说来,中国传统封建政治法律文化的基本方面是同人权相对立的,而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我们没有能够彻底完成,形形色色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在党内和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一些权力机关往往强调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忘记了公共权力的服务职能,现代政治制度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因为老百姓的权利就是由小事构成的,认真对待这些小事,就是认真对待老百姓的权利。

认真对待权利的前提是接受两个重要的观念:人的尊严和平等。一些公务人员态度粗暴,工作作风简单,在思想深处是一种不平等意识。这种不平等意识不仅在权力机关存在,在社会各阶层都有表现,是妨碍我国人权建设的一个最大障碍。任何人,不管处于什么地位,他享有的人权一点也不比其他人的权利多,任何超越于法律的权利,都是特权。人民的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源这一事实决定:保障人民权利是公共权力存在的根据和目的。

 

树立人民权利神圣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的方略在1999年就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法律创新了,观念并没有跟上,旧的观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实践,这是造成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事情发生的重要原因。

比如,为什么本来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制度,会变成了对付民工,对付社会弱势人员的手段?这不完全是立法问题,有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机关对待人民的态度问题。有些执法机关把收容制度变成了创收的项目。再比如,超期羁押一直是在我们司法机关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今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宣布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案件。超期羁押现象产生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和打击犯罪,但是,为了不放走坏人,把无辜的人关几年、甚至十几年,是不是合法?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明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这就揭示出这些问题的实质和严重性。去年,“夫妻看黄碟”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收缴黄碟,为什么反而成了侵权呢?因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为不尊重公民权利的正当理由。人权要求我的邻居尊重我的隐私权,更要求国家尊重我的权利。英国普通法谚语说:“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座城堡”。“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不能进来,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来。”公民享有住宅权和隐私权。这是法律为个人划出的自由领域。

现在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我国宪法关于住宅权、人格权、通信自由权等规定就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规定了隐私权。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把法看成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约束权力机关和管理者的;守法被认为是老百姓的事,不是权力机关的事。这是不对的。法治是民治,不是治民。守法首先是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事。人民的权利是神圣的,那是因为保护它的法律是神圣的,如果法律失去了权威,人权的神圣性就难以实现。

 

树立尊重人的道德意识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谈到卢梭人权思想对他的影响时,曾经说过,卢梭使我学会了尊敬人。在卢梭思想影响下,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著名口号。这不仅是反封建的口号,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有的基本的人道原则和要求。

人权把人当作世界上最高的价值,要求人类的相互认同和尊重。不尊重人,就会产生歧视和罪恶。长期以来,我们只知道违法,不知道侵权。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无知,变成了对艾滋病患者和他们家人、孩子的排斥和歧视。缺乏人权意识也导致了受害人对这些行为的容忍和麻木。承认一个人是社会的成员,又以不一致的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

人的生命权集中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生死关头救人一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见死不救的情况在我们社会中却时常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缺乏人权教育是一个重要原因。1993年,在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171个政府呼吁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为了推进人权教育开展,联合国把1995年到2004年定为“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

“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应该成为我们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是一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惟一的生命,在需要时得到帮助应当是一种人权。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取决于经济上的成就,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对人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只有当人人讲人权,“尊重人权”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响亮口号时,我们才可以说,形成了人权实现的社会舆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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