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就职,这种在国外早已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就职宣誓定例,眼下越来越引起国人的关注,一些地方人大将其引入常委会任免工作程序,对进一步强化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从一个新的层面上发挥出了积极的效用。 宣誓是一种形式,通过它使任命干部内心对权力、人民和法律的神圣和敬畏的感觉外化,从而在心理上形成约束,在行政和司法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宣誓就职,有助于增强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宣誓就像一份保证书,在庄严的宣誓仪式上,将宣誓人的法定权力、职责和义务明白地昭示于众,会对宣誓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强大的道德压力和内心的法律约束,从而强化他们对自己身份、职责的确认。常委会任命干部面对庄严的国徽和全体组织人员或人大代表,庄严地承诺,就是将自己置于公众的检阅和监督之下。同时,人大常委会让获得权力的人向授权人宣誓,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要求,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对培养和增强社会公众的人大意识将会大有裨益,有利于任命干部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意识。 宣誓就职,还有助于强化任命干部的依法办事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勤政为民意识。在家法律、社会监督、自我承诺的三重压力之下,一个自律意识较强的人会激发内心深处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从而向着更高的标准去积极进取;而对于一个倾向于考虑现实和功利的人来说,宣誓的作用也将迫使他理智地选择遵守制度规范,敦促他谨小慎微地努力去实践宣誓的承诺。任命干部的誓词,在其心理上产生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踏实为民服务的约束力,成为规范他们今后工作和生活的规则,是确保其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的有力措施。 宣誓就职,让被任命的干部在庄严肃穆的氛围下真实感受法律的神圣,感受人大的权威,这有利于被任命干部找准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精力更好地统一到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上来,督促其躬身实践“三个代表”。同时,这对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也是大有裨益的。 推行任命干部就职宣誓,不仅是完善一项制度,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助于建立廉洁的政府,高效的司法。当然,就职宣誓毕竟还是一种仪式,要将宣誓化为任命干部内在的自觉行动,还需要我们每一个公众、每一个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对那些参加宣誓的人睁大监督的眼睛,随时用誓言来见证和检验他们的所作所为。 因而,将宣誓就职纳入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与任前调查、法律测试、审议投票和任后监督等程序形成一个完整的人事任免链,严格规范,认真实施,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约束,其意义就显得不一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