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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民国政治痼疾         
贪污———民国政治痼疾
[ 作者:王春南    转贴自:《人民论坛》    点击数:1335    更新时间:2004-05-11    文章录入:水木

 

    为时短暂、政局动荡多变的民国时代,政治上一大弊端,就是贪污之风日甚一日。可以这样说,标榜“民主共和”的民国,其腐败的程度,甚至超过了封建专制的清王朝。民国时期的一些人士,在抨击当时社会贪污腐败的同时,就贪污之风盛行的原因以及如何惩治贪污等,发表了很多值得人们深长思之的议论。
  历届民国政府,都以“民主共和”、“主权在民”相标榜。官员是“公仆”,人民是“主人”,成了民国时髦语言。然而孙中山目睹一届又一届的北京政府吏治腐败,一蟹不如一蟹,一针见血地指出:民国成了一块招牌;那些公仆们,把中国搞得不成样子。
  民国比清朝更有甚者对民国前期的腐败,孙中山作出了如下评价:“民国虽成立了十年,亦没有看见什么精神,比前清更觉得腐败”。至于民国后期的腐败,吴相湘在《孙逸仙先生传》一书中评论说:“南京时代官僚腐化比较北洋时代有过之无不及”。一个是政治家,一个是历史学家,两人对民国前期和后期的腐败,分别有这样的评说。
  孙中山在很多文章中抨击了民国的贪污腐败。有一篇文章写道:“向来之积弱退化有如江河日下者,其原因实在政府官吏之腐败,倒行逆施,积极作恶也;其大者则有欲图一己之私,而致牺牲国家而不恤;其次者则以一督军一师长,而年中聚敛动至数百万数十万”。
  从揭露出来的情况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吏治腐败比之民国前期,更加触目惊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正在这个政府着意向国人展示吏治“新气象”时,受蒋介石信任、时任中国驻德国公使兼驻奥地利王国全权公使的蒋作宾,在1930年的日记中写道:“黄伯樵来,谈南京政治颇多腐败”。“子樵(方觉慧)来,谈国内政治、党务均颇腐化”。“今日蒋主席(介石)有一宣言,痛诋党员,谓党员借党营私,使路人侧目。”
  到了抗日战争后期,特别是战后通过对敌伪财产的接收,国民党官员的腐败大大加剧。前苏联弗·鲍·沃龙佐夫在《蒋介石》一书中写到了这样一件事:1947年5月,大学生们在国民政府行政院对面竖起一个标语牌,上面写着:“天哭地悲,民瘦官肥。”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已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
  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恶名远播海外,引起了“盟邦”美国政要们的不满。还在1946年7月6日,马歇尔将军(来华调处国共关系的美国总统杜鲁门的特使)的顾问罗伯逊就在会见蒋介石时说:由于国民党政府中贪污受贿之风严重,它在美国的威信大大下降了。弗·鲍·沃龙佐夫《蒋介石》一书写到:1947年8月2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特使魏德迈批评说:贪赃受贿和残酷镇压的政策把政府搞得四分五裂。
  1947年才过去几个月,美国商人在华所得美元的87%(3.344亿美元)就转到了孔宋两家开办的福建开发公司和长江开发公司手里。
  最为严重的是国民党高层的贪污腐败。王春瑜主编的《简明中国反贪史》写到,在孔祥熙中央银行总裁及财政部长任内,公开揭露的贪污大案就有孔祥熙、吕咸私分美金公债案、郭景琨黄金案等多起。在孔祥熙、吕咸私分黄金案中,孔祥熙等人贪污的美金折合国币达20多亿元。
  他们分肥的比例是:孔祥熙得七成,吕咸得二成半,其余经办人得半成。因黄炎培、傅斯年等参政员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质问案,监察院院长于右任也提出了对孔祥熙的弹劾案,蒋介石不得不让孔祥熙辞去中央银行总裁的职务,让吕咸辞去国库局局长的职务,以应付舆论。
  《简明中国反贪史》还写到,蒋介石曾命令,凡在国外有存款者,都应将存款转入本国银行。但是没有人理睬。国外存款数的3/4,估计有20亿美元为秘密存款,存款者主要是蒋介石身边的人,他们在美国的存款估计达5亿美元。孔祥熙常常糊弄国人,说他在美国的存款不过3万美元。
  民国贪污之风大炽的原因民国时期,人们在谴责官员贪污的同时,也对贪污之风大盛的原因作了多侧面的探讨。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都涉及到了,其中多有精彩观点。现择要介绍讨论中提到的以下几个原因:
  官吏地位不稳。民国政权更迭频繁,一朝天子一朝臣。一届政府垮了,多少官员跟着下台。一个官员去职,多少下属没了饭碗。因此大小官员免不了会有“有权不用,过时作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想法。1942年,李思桢在《铲除贪污问题》一书中写道:“今日我国行政上普遍一般的趋势:一切行政人员,大概随主官的升迁而定去留;而主官的荣枯,又因时异势。
  今日作官明日何如?尚属飘忽!谁皆不敢预定自己的地位和时间!因此使作官吏者,咸感着自己附骥的侥幸!五日京兆,孰计明朝!若不乘机,尚待何时!俗话说:‘得饮酒食(处)须饮酒’;他们便:可贪污处且贪污!”李思桢的这一分析,符合孙中山的以下观点:“又吾国吏治之坏,由来已久,实应行整刷。查败坏之原因,在官俸微薄,地位不稳,又无养老金。故幸而得志,则藉此机会拼命铲地皮,冀铲得一宗养老金。如此吏治,焉得不败坏。”
  “关系政治”。封建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关系政治”。民国继承了这份“遗产”。袁世凯上台,用的都是北洋的人。蒋介石上台,重用黄埔的人。“关系政治”是贪污腐败的根源之一,因为“关系政治”在用人问题上、奖惩问题上都不讲公正。李思桢在《铲除贪污问题》中写道:“由‘关系政治’而致贪污……‘关系政治’是说:以一个飞黄腾达有了地位的人做中心,把一切有关系的人们,以中心的力量,在政治上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关系网。俗话说:‘一人得志,万人有势,’‘刘安得道,鸡犬皆仙。’这个网形成了一个力量,在这只言利害,不问是非的政潮中,发展出来,便成了取人不问才的‘关系政治’……贪污之成(风),其可免乎’。”
  国民党内山头林立。大大小小的宗派,为着扩充势力,就必须化“公”为私,不但把党内关系变成宗派的,而且把国家机构的上下关系变成宗派的。1946年,殷海光的一本供国民党内部参考的书———《中国国民党的危机》写道:“中国国民党犹如一个旧式大家庭。其中的派系犹如大家庭里的各房。各房的中心人物是姑嫂妯娌。姑嫂妯娌妇人之流,往往喜欢将大家庭底财物拿去‘扎私房’。日复一日,为时既久,结果私房固然殷实,而大家庭却空无一物了。”
  买官卖官。通过买官得到职位的人,特别贪婪,因为他们要借助贪污受贿收回“成本”,并牟取暴利。李思桢在《铲除贪污问题》一书说:“由卖官鬻爵的‘商官制度’而致贪污……民国以来,内乱连年,或由奔走钻营,献奉寿金而作官,或由因缘时会狗苟蝇营而作官,奉之于上,取之于民,‘羊毛出在羊身’、‘一本而获万利’”。
  官劣(土豪劣绅)勾结。民国无处不在的土豪劣绅为贪污腐败提供了“酵母”。
  1937年8月24日,李钟汉在给李宗仁的信中,谈到了广西乡镇长与土豪劣绅勾结的情况。广西的一些乡镇长到任不久,就与当地的土豪劣绅同流合污。土豪劣绅要拉拢乡镇长,乡镇长要利用土豪劣绅。“现在一般任乡镇长的干训生,道德的修养多属甚劣。据钟汉所见的,其包烟庇赌从中渔利的程度,比之过去一般旧土豪劣绅有过之无不及”。李思桢在《铲除贪污问题》中说:“尚有一最大之潜力,以促成贪污之出现者,盖即土豪劣绅是也。土豪劣绅,熟悉乡情,豪霸一方,养成权势,往往可以左右政府官吏的设施与行动。官吏被派,正绅乡老,自当倚重,但往往与土劣勾结,而致贪污。……二者一旦相遇,即必互为勾结,互为利用”。
  缺少舆论监督。这里所说的“舆论”,包括新闻舆论和老百姓的议论,还包括官员的弹劾,旧时称作“清议”。没有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有贪心的人会变成贪官,贪官们会有恃无恐。20世纪30年代初,谢瀛洲在《澄清吏治平议》一文中说,近来吏治之所以日趋腐败,原因之一为“社会清议之消灭”。“社会清议”能对贪污行为起到限制作用。稍知自爱的官员,都惧怕舆论之“制裁”,不敢干出过于卑污的事情。“民国以还,清议日渐消灭,一般思想皆以作官为致富之当然途径,对于廉洁自守甘于食贫者,则以愚蠢目之。社会之空气如此,则操守稍为不定之徒,安能不随波逐流,枉法贪赃,以为安富尊荣之地步?”
  再好方案也无奈治贪用重典,这是民国时代一些人提出的主张。张怒涛在《澄清吏治贯彻法令有效办法》一书中说,以往对一些贪官,该法办的没有法办,多以撤职了事。这样,贪官们谁还害怕法律?“无怪贪污舞弊之盛也”。治贪吏,要用严法。抗战中曾按照军法,“枪决不法要员,人皆震惊,官箴为一振,足见严法治吏可使怀刑警惕”。
  李思桢持类似观点,他说:要“杀几个像韩复渠(榘)那样的官,使同类者动魄惊心”。韩复榘曾任山东省政府主席、陆军二级上将、第三集团总司令、第五战区副司令长官,位高权重,是有名的地方实力派人物。1938年1月24日被处死于武汉。不过他的被杀,并非因为犯贪污罪,而是因为“违抗命令”、“擅自撤退”。李思桢认为,杀几个像韩复榘那样的高官,才足以引起震动。
  李思桢提出的“贪污三等治罪律”,体现了他的治贪用重典的思想。具体方案是:凡贪污1000元以上,有确实赃证者,处死刑;凡贪污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有确实赃证者,依其情节轻重,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凡贪污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00元以下者处徙刑或科以罚金。他还提出“惩治贪污人员之倍罪法”,即对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加重处理办法。共两条,其一为:“凡惩办贪污之执法人员,因惩办贪污而有贪污及舞弊之行者,照三等律加倍惩处。”按照李思桢的方案,贪污1000元以上就要处死刑。当时的1000元,算不上多大一笔钱。我们举这样一个例子吧:美国学者费正清在《费正清对华回忆录》一书中说:1942年,昆明的西南联合大学校长梅贻琦,月薪不足600元。其时“通货膨胀产生令人惊愕的反常现象。一种吉士牌香烟,每包售价10元”。也就是说,1942年的1000元钱,相当于像梅贻琦这样的大学校长一个多月的工资,只能购100包吉士牌香烟。
  加大监察机关的权力,是民国时代的人谈论较多的话题。谢瀛洲在《澄清吏治平议》一文中谈到了广州国民政府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广州国民政府曾设想通过建立监察制度,澄清吏治,消除腐败,于是设立两广监察分院。“但当时吏治之腐败如故,苞苴(馈赠)之竞进,贿赂之公行如故”。他认为,腐败煞不住的原因在于监察机关权力太小,必须扩大监察院之权限,赋予其弹劾及审判两种职权。监察院不但应有受理行政诉讼之权,而且对于官吏之职务犯罪应有科刑权。也就是监察院既有权撤贪官的职,也有权判贪官的刑。
  李思桢在《铲除贪污问题》一书中提出的铲除贪污“十大根本原则”,第九条便是加大监察机关的权力。内容是:赋予监察机关以“监督行政,考察官吏,检查会计,注销案卷等特权”。他说:“‘监察院如果没有这几种特权,就是教他告发,他也无从下手’。真的,我们看近年监察院所提出弹劾的贪污案件,除开很少的芝麻大的官吏贪污而外,还有多少达官显宦的案件呢?难道他们是确实‘一尘不染’么?我认为这都是监察院只行使其弹劾权,而没有行使其余几种特权的结果。”
  有人甚至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惩治贪污腐败问题。张怒涛在《澄清吏治贯彻法令有效办法》一书中提出,要成立吏治督率委员会,分中央、省、地方三级,由省级党政军及民意机关负责人以委员制组织之,以军政法负责人为正副主委。内设督察、检察、审判、考核四处。督察处主管查察官员的贪污舞弊、任用私人、政风腐败、私生活过于奢侈等行为,违法者统交检察处的官员起诉,由审判处的官员予以审判。张怒涛设想建立的吏治督率委员会,具有督察、检察、审判、考核四种权力。
  在关于如何惩治贪污的讨论中,也提到了建立会计审计制度。何永佶《为中国谋政治改进》一书中说:“‘贪污’譬若蠹虫,甚么好家伙都可以被它蛀坏,譬如白蚁,甚么好房子都可以被它蛀倒。防备蛀虫的方法,第一是盐,第二是盐,第三还是盐。”他所说的“政治上的盐”,就是“良善的会计审计制度”。他说:“考各国之防备贪污方法,莫不斤斤计较于银钱出入之毫厘不差,而欲确定这个‘不差’,则有赖于良善的会计审计制度。这可说是政治的盐,用以防止政治(贪污)的制度。”
  以上这些设想、建议、方案,有的很有见地,有的虽失之偏颇,仍不无道理。
  但他们身处民国时代,讨论惩治民国社会的贪污,不免纸上谈兵。纵有再好的方案,也难以真正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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