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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意义         
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意义
[ 作者:蹇庐氏    转贴自:河北日报    点击数:1720    更新时间:2004-05-04    文章录入:水木

 

  从今年开始,又一缕炽热的阳光照射到了建设市场———浙江省正式实施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在建筑工程中,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和行政处罚外,其不良行为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情节和性质在不同的媒体公示。受到了公示“待遇”的,就不能参与工程投标,也不能从事工程中介活动。

  这一制度,虽然可能还称不上是一柄“杀手锏”,可以立马置那些“热衷于”以不正当手段“取胜”的单位和个人于死地,但是,把他们惯用的那些“不良行为”公开曝光,让阳光加以“炽烤”,以“扼杀”其“生机”,应该说是有极大作用的。

  “公路延伸一公里,贪官增加一两个”、“一幢大楼竖起来,一批干部倒下去”等“新民谣”的“流传”,形象地说明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严重。但是,令人困惑的是,由于法律规定,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才构成行贿罪,而这个“不正当利益”又很难界定,因此,便出现了一个让人“无可奈何”的现象,就是对相当数量的行贿行为我们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行贿者大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就又无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就使得一些行贿者无所顾忌地不断“发送银弹”,把一个又一个领导干部拉下水,而他自己却“毫发无损”。

  推出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以此限制行贿者的市场准入资格,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必要的风险成本,付出必须的代价,以控制贿赂犯罪源头的方式减少建设工程领域受贿行为的发生。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立足点就是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移,也是职能机关从刑事监督向民事监督和行政监督的转移,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公开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这一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阻拦”住那些有不良行为者进入建设市场,虽然还有待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市场已属全国市场的情况下,一个省一级的区域性制度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还是可以存疑的,比如,你可以在你的“地盘”上实施威慑,并让行贿受贿者失去市场、失去业务,但是,在别的地方,他可能仍然会无所顾忌地使用一贯的伎俩,并取得“成功”。所以,作为“地方粮票”的这一制度,很可能就像小灵通一样“出界不灵”。从“全国一盘棋”这样的“高度”来考虑,我认为,这一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样,就让那些家伙无法有“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豪情壮志”,更不能让他们“东边日出西边雨”,这儿烤蔫了,到那儿却又滋滋润润。

  由此我还生发出另一个想法,即如果我们从更宽阔的视野来看,这样一种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完全可以从建设领域扩大到其他所有领域,并由此而最终建立起公民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使有“污点”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在其今后无论是做生意还是谋职位过程中受到限制。我们不是经常感叹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民文明素养高吗,事实上,他们的这种素养,并不是娘胎里带来的,而主要是由一整套的信用记录制度给“逼”出来的,与“习久成瘾”的道理一样,久而久之,诚信就像基因一样一代代传下来,到现在便变成了不需要求的自觉行为了。所以,与其“临池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把我们自己的制度扎扎实实地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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