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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游210年前的美国费城         
漫游210年前的美国费城
[ 作者:何清涟    转贴自:中国报道周刊    点击数:949    更新时间:2004-01-14    文章录入:111

 

    数年以前,海外朋友H 先生来看我,海阔天空般地闲聊中谈到一点:你们为什么要将“理想”作为设定一种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并用这种遥远的理想作为激励公民的机制?美国立国时,开国先贤们想的只是如何平衡现实中各种利益关系,而不是根据理想与预设的道德来创建社会制度,并依靠未来理想来引领民众前行。
  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与我们的理念格格不入。我们从来就是将社会想象成是某一阶级的天堂,而是另一阶级的地狱,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专政的机器。在利益分配这个基本问题上,我们也很少想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个词,而总是在这两极中震荡:不是绝对平均,就是让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
  我们完全忽视了这一点:现代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组成,这些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都通过自己的诉求渠道(如中介组织、压力集团等)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平衡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利益集团之间压力的平衡就是一个社会的现状。某种平衡打破以后,我们也习惯通过运动而不是立法来调校社会秩序。
  还是让我们回到一百多年以前的美国费城,追随美国开国元勋们的足迹,了解一下那一次对人类社会制度影响深远的会议吧,因为正是1787-1788 年的宪法,与1789-1791 年的权利法案共同组成了一种自由结构,这一精心设计的制衡结构抑制了滥用政府权力,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平衡关系。
  恩泽绵远的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与1789年的权利法案,最基本的思想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平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1787年宪法中有两个因素: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以及在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这种基础上建立的政体既是民主政体——它设定了权力怎样获得与保持;也是立宪政体——它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散与限制。在这里必须指出宪法与立宪制之间的区别:一切政府都有宪法,但立宪政府才能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和长期适用的限制。
  而有宪法但对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如前苏联,就不是立宪制政府。
  美国的立宪制承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权,这种承诺是建立在某些基本信念上的。这几个信念是:明确了什么是民主的基本前提 要言之,民主主义者承认个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基本意思,首先,他们坚决主张个人拥有各种重要权利,个人是合法政府权威与权力的根源。其次,民主主义者承认每一个人都有权被当作独一无二、不可侵犯的人来对待,人所拥有的才能或品德有差异,但权利却是平等的。第三,自由权或自由,意指一切个人应当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由权的核心是自决权。从渊源上来看,这一理念是《独立宣言》中“造物主赋予一切人以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的阐释与发挥。
  民主的目标是自由与平等 自由的概念在美国也是经过发展而逐渐确立的。
  在1787年制宪者们讨论宪法时,所谓自由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现存政府、教会和其他机构造成的负担。权利法案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法案的主要任务是解除政府对个人自由权的约束。到了19世纪,大部分时期内,“不受约束”的自由同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社会学说交织在一起,反对政府干预经济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理论占了上风,理由是:政府权力越少,个人自由越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工农不满的出现,随着工会、萧条和社会抗议的出现,美国人逐渐认识到,他们正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网中:个人的和私人的网,制度的和心理的网。废除了一种束缚(如黑奴制),可能就意味着产生另一种约束(如工资奴隶制),老板成了上帝。减少政府对自由的束缚,可能意味着增加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力。所谓“自由”的含义因之也变得更为丰富,包含着既要将人民从政府的约束下解放出来,又要通过政府将人民从非政府的对自由的约束下解放出来这两重意思。(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弗里德曼曾有一段代表性的言论阐释这一论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既不会要求政府为自己做什么,也不会去想自己能为政府做什么,而是考虑:我们能通过政府做什么。”)自由与平等二者在美国互相结合,互相促进。最初的平等指“机会均等”,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后来又有了进步:第三十一任美国总统赫伯特? 克拉克? 胡佛声称他所理解的“平等”是:经过普及与免费教育,给“赛跑者”(即参与竞争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训练,给他们相同的起点,在管理上给他们提供竞赛所需的公正裁判。第三十二任总统富兰克林? 德拉诺? 罗斯福则宣布“四大自由”:免于匮乏与免于恐惧的自由,言论与宗教自由。在200 多年的美国历史中,一度被认为是对立的两种思想统一为一种哲学,它要求政府在帮助人民扩大社会与经济自由权的同时,防止其他机构(公司、工会或地主)侵犯这些自由权。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防止自己干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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