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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木:关于自由与集中、民主与专政的读书笔记       
张文木:关于自由与集中、民主与专政的读书笔记
[ 作者:张文木    转贴自:张文木战略    点击数:78    更新时间:2024-07-12    文章录入:admin ]

 

 

01.

自由是民主的表现形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其上升时期,除了对“民主”内容的解释不同外,其形式有相当的一致,而与今天所谓“一人一票”即民主的流行看法完全相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说:

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蔑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

因此,黑格尔说:“公共舆论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1]对美国新闻理论有巨大贡献的沃尔特•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说得明白:

行动经常比理解重要得多。有时的确就是如此:等到人人都理解了,行动可能就会失败。有许多事情不可能等到全民公决或者长时间的宣传,比如在战时,一个国家、一支军队,乃至它的统帅们,时常只能把战略部署透露给极少数人;两种对立的意见——尽管其中之一可能是正确的——往往比只有一种错误的意见更危险。错误的意见会导致不良后果,但两种意见则更要承受瓦解整体的灾难。

即使一次灾难性的失利也确实比在报纸上激烈争论造成的危害要小。在19183月到处弥漫的紧张空气中,至关重要的不是一次特定行动的正确性,而是对命令来源的不懈期望。假如福煦“诉诸人民”,他或许能赢得争论,但在赢得争论之前,他指挥的军队可能早就瓦解了。奥林匹克诸神争吵的景象是有趣的,但也是破坏性的。[2]

传统的民主主义者冒险把人的尊严放在了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假设之上,因此他才会认为人的尊严本能地体现在明智的法律和良好的统治之中。选民们做不到这一点,因此在讲究实际的人们眼里,民主主义总是显得有点儿傻气。[3]

 

02

阶级专政最终都要通过国家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专政学说就成了国家学说的本质。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的失败促使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国家专政的学说。1891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进一步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4]

至于专政和法制的关系,他们都认为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但非本质内容。1905年俄国工人运动失败后,曾在1887年就学于喀山大学法律系的列宁开始思索法律和专政的关系。1906年列宁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5]1918年列宁再次坚持并进一步发挥了这个观点,指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6]

列宁的观点在今天看来也是深刻的,列宁的这个观点之所以为目前的“普世派”所憎恨,是因为它挑破了“法制”的本质,它将国家问题的实质简单明了和赤裸裸地展示了出来。其实,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的理论家也曾表达过同样的观点。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驱卢梭说: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至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7]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民主制度的奠基者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年)更不含糊,他在给朋友的信中抛弃所谓“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迂腐,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他说:

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迫切需要、自我保存、危急时保卫祖国等法则是更重要的义务。死板地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失去了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所有那些与我们一同享受那些东西的人,从而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当年在日耳曼敦战役中,华盛顿将军的部队受到盘踞在邱姓住宅的敌人的骚扰,他毅然将大炮对准住宅猛轰,尽管那是一个公民的财产。当他围攻约克敦时,他将近郊村庄夷为平地,因为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8]

对美国新闻理论有巨大贡献的李普曼认为宪法与自由主义者的所谓“民主”难以相容,他说:

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人人始终都像宪法的作者们那样看待宪法,这部宪法大概早就被强行推翻了,因为忠于宪法和忠于民主似乎难以相容。杰斐逊教给美国人把宪法理解为对民主的表达,从而解决了这个悖论。他本人也是到此止步。[9]

其实,这些并没有什么奇怪,国家本来就是阶级统治的机器,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没有民主保障的专政和没有专政保卫的民主。“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10]对此,中国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不仅做得果断,而且说得也肯定。1992年他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中指出:

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说来,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11]

 

03

”列宁说“谁要是仅仅承认阶级斗争,那他还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只有把承认阶级斗争扩展到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12]。同样的道理,在今天中国,只承认军事工作的重要性还是不够的,只有承认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对军事工作的绝对领导权,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不注重党对军事的领导权,经历了1927年的“四一二”血泊后才认识到:“在兵权问题上患幼稚病,必定得不到一点东西”,“在这点上,孙中山和蒋介石都是我们的先生”[13] ;“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对于这个问题,切不可只发空论”。[14]其实,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如果我们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上也患上了毛泽东批评的“幼稚病”,那苏联就是前车之鉴。

 

————

 

[1][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第三篇 伦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34页。

[2][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上海世界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75页。

[3][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上海世界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25页。

[4]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326327页。

[5] 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190646-10日),《列宁全集》第10卷第216页。

[6]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3页。

[7][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9160页。

[8][美]托马斯•杰斐逊:《致约翰·科尔文(1810920日)》参见朱曾汶译:《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4页。

[9][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上海世界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05页。

[10]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13]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页。

[12] 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47546页。

[1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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