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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及历史局限性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及历史局限性
[ 作者:许新    转贴自:士柏咨询网    点击数:3863    更新时间:2004-01-14    文章录入:111

 

    从16世纪中叶开始,沙皇统治的俄罗斯就不断对外侵略和扩张,吞并了周边众多的弱小民族,到20世纪初已形成由100多个民族组成和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的军事封建帝国。沙皇政府奉行的民族政策是,俄罗斯是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把国内少数民族统统视为落后的“异族人”,对他们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文化奴役的殖民政策。当时,列宁在谴责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时指出:“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在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主义基础上也打破了民族压迫的世界纪录”。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激起了非俄罗斯民族的强烈不满,他们长期进行坚持不懈的反抗斗争。因此,十月革命前俄罗斯帝国的民族矛盾十分尖锐,民族关系非常紧张和复杂。 
  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从俄国是一个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这一实际情况出发,非常重视民族关系问题。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学说,积极支持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的斗争。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人在圣彼得堡举行武装起义成功,推翻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接着,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向俄罗斯边疆地区推进,领导当地工农群众进行革命斗争,陆续建立了地方苏维埃政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把解决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与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俄国革命实践中,列宁提出实现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实行民族自决作为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的重要原则,并把这两项原则作为建立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基本指导原则。

  第一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建立的特殊历史条件

  一、十月革命前列宁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列宁在领导俄国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中,在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并非是一贯主张实行联邦制,而是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是坚持反对实行联邦制的,主张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12月,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实行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有成立联邦的权利。联邦是各平等民族之间的联盟,是一个要求有共同意见的联盟。怎么能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的权利呢?”因此,“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了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同年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认为经济联系密切和集中制的大国对无产阶级广泛反对资产阶级斗争是很有利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一个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总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也决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权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1914年4月,列宁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一文中又进一步强调说,“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个地区有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成分复杂的地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各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直到1917年8-9月俄国十月革命的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重要著作中仍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要建立中央统一集中制大国。他认为“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恩格斯同马克斯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因为“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从上述列宁的观点来看,可以说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是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认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制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坚持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必须经过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才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二、列宁转向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临着十分严峻和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迫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改变了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倡导建立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是:
  1、少数民族纷纷谋求独立,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
  如上所述,20世纪初俄罗斯已扩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尽管沙俄帝国有100多个民族,但它却是以仅占全国人口43%的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地区,被当成落后的“异族人”,深受民族岐视和压迫。列宁在谈到俄罗斯帝国的民族关系问题时指出,广大的非俄罗斯民族“受沙皇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是空前未有的,因为沙皇的专制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比较,又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因此,少数民族早已对沙皇的专制统治深怀不满,1905-1907年第一次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期间,芬兰、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等地区陆续发生了少数民族反对沙皇政府殖民统治的斗争,谋求民族解放和独立自主。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沙俄帝国的衰落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已成为俄国社会中的两股巨大的力量。随着1917年二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爆发,沙皇专制制度的崩溃,在俄国各地区的被压迫民族人民争取解放和独立的运动风起云涌,各少数民族人民强烈要求实现民族自决和独立,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和民族政权组织,当时俄国实际上已处于四分五裂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于1917年11月7日通过武装革命摧毁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武装起义在俄罗斯中央地区胜利之后,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迅速向各边疆地区推进,解放当地的各被压迫民族和劳动人民。与此同时,各边疆地区的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以俄罗斯中央工兵农苏维埃为榜样组织起来,开展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他们在当地的布尔什维克党组织领导和俄罗斯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帮助下,推翻资产阶级和民族主义政权,建立起本地区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从1917年底至1921年,除芬兰和波兰宣布成立为独立国家外,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地区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在俄罗斯其他地区还成立了鞑靼斯坦、巴什基尔、土耳其斯坦等苏维埃民族自治共和国。实际上,在原沙俄帝国境内先后建立了60多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政权组织。这种形势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各被压迫民族自我意识已迅速增长,他们强烈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这种情况使列宁原先打算在革命胜利后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共和国的主张难以实现,因而迫使他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
  2、各苏维埃共和国要求联合,共同挫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他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不断巩固和扩大,引起了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恐惧和仇视。国外帝国主义为了把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对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从1918年夏天起,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相继从西面、南面和东面向各苏维埃共和国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侵犯。与此同时,在国外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俄国国内也爆发了反对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高尔察克、邓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装叛乱,大规模的战火在俄罗斯中部和其他边疆地区燃起。国内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妄图一举摧毁刚刚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可能毁于一旦。这样的形势迫切需要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起来,共同粉碎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以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 3、巩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经过艰苦的浴血奋战,打垮了外国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的武装侵犯,平息了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保卫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当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不久,刚成立的各苏维埃共和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壮大。然而,这些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仍然处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还存在着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随时被颠覆的危险。况且,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相互之间已建立了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盟关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和团结各民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也促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深思,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更有利于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
  在这样的尖锐、复杂和严峻的形势下,建立以俄罗斯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已不大可能,如果布尔什维克党在国家政权建设的政策上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导致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各自为政和民族分裂。列宁认为布尔什维克党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尽快地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因此,为了维护无产阶级革命利益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改变了过去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他提出在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联邦制国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很合理的。
  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苏维埃共和国联邦”,“每个民族的工人和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和在什么样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联邦苏维埃机关,这应当由他们在自己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独立决定”。
  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上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跟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创立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步骤”。这一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制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体现了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正式确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而且提出按照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方式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这是实现各民族完全统一的国家的过渡形式。同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再次强调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要同其他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921年11月,列宁在《关于成立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的提议草案》中提出要求把联邦制的问题提出来,让全党和工农群众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大力宣传拥护联邦制的观点,通过每个共和国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来进行宣传。1922年12月26日,全俄第十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决议。至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通过12月30日由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而得以实现。
  4、列宁思想观点转变的现实意义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非常复杂和严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列宁发展和灵活运用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改变革命斗争的策略,防止方针政策的千篇一律和彼此雷同。因此,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捍卫新生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防止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分崩离析,实现各民族联合团结,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把解决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结合起来,因势利导,适时地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从而使苏维埃联邦制成为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正确途径。列宁从坚持反对联邦制原则转到积极倡导建立联邦制国家这一重大策略变化,对当时苏维埃民族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由于列宁根据俄国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地正确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才使处于四分五裂、相互隔绝的俄国各个民族重新联合和团结起来,使各自为政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走上联合和统一的道路,成为防止帝国主义侵犯的一支强大力量,从而也有助于年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因此,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二,由于列宁采用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才得以引导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而为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实现各民族平等,消除过去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对立,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相互友好合作,保障各民族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二节 苏联成立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民族平等──列宁处理民族关系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理论
  如上所述,由于沙俄是通过武力征服周边众多弱小民族,特别是在未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从农奴制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的,因此沙皇政府实行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民族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实行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文化上奴役的殖民统治,致使占全俄人口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当时,在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边疆地区,一切重要的地方官吏均由俄罗斯人担任;一切官方事务均使用俄语操办,书报禁止用当地民族文字出版,学校禁止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授课。自然资源丰富的边疆地区经济十分落后,成为发展俄罗斯中部地区经济的原料供应基地,少数民族在经济上受到严重的剥削,生活很贫困。列宁认为沙俄帝国存在残酷的民族压迫的原因是,俄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专制性质,没有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要认识到千百万遭受压迫和奴役的少数民族人民过着比大俄罗斯人更加贫困的生活,要领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进行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斗争,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以消灭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为此,列宁把实现各民族平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列宁领导创建的布尔什维克党始终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原则,把实现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党纲,作为解决俄国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原则确定下来。1895-1896年,列宁在起草第一份党纲草案《社会民主党纲草案及说明》中提出,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和直接的选举权,各民族一律平等。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当时列宁因被沙皇政府流放未能参加会议,这次会议也未制定出统一的党纲。于是,1902年,列宁又撰写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党纲草案,党纲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两部分:最低纲领规定党的当前任务是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最高纲领规定党的最终目标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为实现各民族平等创造前提条件。此后,列宁写了许多关于民族问题的著作,大多论述到民族平等问题。1913年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提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它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的特权”。1914年他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中坚持俄国各民族必须绝对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的特权都是不允许的,都是违反宪法的,要“以最坚决、最彻底、最勇敢、最革命的态度来捍卫一切受大俄罗斯人压迫的民族享有完全平等和自决的权利”。以上论述表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坚持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要实现各民族平等,而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就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
  其次,在十月革命刚胜利,列宁就签署了《俄国各民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废除任何民族和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1918年7月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和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容许民族特权或对少数民族施行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加以禁止。 1919年3月,列宁在第三份党纲《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强调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是象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文化,以便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同年俄共(布)八大通过的纲领规定,为了克服被压迫国家劳动群众对于压迫国家无产阶级的不信任,必须消灭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承认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民族有国家分离权。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在民族方面当前任务的决定》再次强调,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必须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现象,确立各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成立过程中,列宁始终不渝地坚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必须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上联合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以实现各民族平等原则。为此,列宁同斯大林等人提出的非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的“自治化”方案进行坚决的斗争,并严厉地批判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列宁坚持的各民族平等原则得到广大布尔什维克党员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拥护。1922年12月26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宣布,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愿和平等原则为联合的基础。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不仅贯彻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和平等的联合原则,而且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原则。1924年苏联成立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与联盟中央分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这也体现了列宁主张的各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自决权——列宁解决民族关系问题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策略原则
  1、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原理之一,也是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策略原则。依据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对民族自决权的论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有三层意思:(1)各被压迫民族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2)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3)承认各民族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包括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主权和平等权。
  1914年5月,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在世界发展史中,资本主义制度战胜封建主义时代,是同民族运动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国内经济市场,必须建立能够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民族国家,这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发展趋势。强大的经济发展因素推动人们去建立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以致对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国家形式。从研究民族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济条件来看,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一些民族脱离其他异族集体的分离权,即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的权利。然而,从研究民族关系问题方面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国家并不能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民族不平等现象。于是1916年2月,列宁在《社会主义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又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需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独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1。俄国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就必须承认受沙皇专制制度压迫的民族享有自决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存在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权,但并不主张各个民族都要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正象承认离婚权并不等于要求所有夫妇都要离婚一样,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列宁认为一些小的非俄罗斯民族在本民族地区实行自治,享有民族自主权利,采用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自治区和自治村镇等形式实行民族自治,也是承认民族自决权。1921年1月,列宁在致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穆·基马尔的电报中明确说:“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苏维埃俄国给予各民族人民在其地区内实行自治的权利,并支持他们建立地方共和国。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使加入苏维埃俄国的各民族在相互谅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兄弟般的关系”2。同年10月,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再次提出各个非俄罗斯民族成立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区,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
  列宁还认为民族自决权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和民主权的体现。他主张各民族之间建立自愿、平等和民主的联盟关系,反对强制的联合,承认各民族独立自主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为宣传、承认和维护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反对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而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才能建立起自愿、平等和民主的关系3。 
  列宁在《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争论总结》中利用恩格斯的话告诫说:“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
  因此,列宁强调社会主义胜利后,只有实行民主制度和承认民族自决权,才能建立起各民族相互信任的友好合作关系。 2、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历史背景
  在资本主义上升发展时期,马克思就提出了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的问题,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享有完全的自决权。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自决权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各民族人民反对沙皇专制统治、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战斗武器。
  列宁提出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这与当时世界和俄国革命形势有关。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奴役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掀起了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沙俄帝国的情况是,自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初,俄国已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与西欧国家不同的是,俄国是在没有发生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情况下由资本主义过度到帝国主义阶段的。起初,俄国资产阶级就同沙皇专制统治阶级勾结在一起,因而不可能充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力量。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从1905年开始的,这样,俄国无产阶级当然就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真正领导力量。俄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因此,列宁1916年4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明确提出,20世纪初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民族运动才兴起,民族斗争才尖锐起来,如果无产阶级不坚持民族自决权,就不可能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十月革命刚胜利时,列宁在《告工人、士兵、农民书》和《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宣布,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但此后他没有专门著文论述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列宁是在十月革命前无产阶级还未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并反复强调被压迫民族必须享有自决权直到与沙俄帝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当时,俄国无产阶级政党正是运用这一革命战略武器,把大多数被压迫民族劳动人民发动起来,把各民族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制度与无产阶级反对地主资本家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完成了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 3、民族自决权要服从社会主义革命利益
  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权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1903年7月,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坚持任何民族自决权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1915年他在《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中论述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时说,要把民族自决权与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承认被压迫民族完全有分离的自由,否则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国际团结就是一句空话;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则应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当作首要任务,否则就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同盟者。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实行联合和相互融合。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七大上再次强调说,不能把民族自决的要求同某一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民族自决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分别加以解决。他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因为这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的接近以致进一步的融合,但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不是暴力,而仅仅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群众自由的兄弟般的联合”。总的来看,十月革命前民族自决权是各被压迫民族彻底反对沙皇殖民统治、反对民族压迫、要求民族平等、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革命斗争原则,所谓民族自决是指被压迫民族向沙俄帝国自决,即被压迫民族从沙皇统治下分离出去和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民族自决权主要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在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联合,民族自决权是加强各民族团结的革命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宗旨决不是鼓励各民族独立或分离,而是要求各民族联合和结成紧密联盟。民族自决权是帝国主义时代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策略思想,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推进世界革命这一总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 4、苏联成立是民族自决的运用和体现
  关于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如何实现民族自决权,采取什么样形式实现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鉴于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国家面临的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承认波兰、芬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民族共和国的独立,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取得这些邻国人民的信任,使它们能够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向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靠拢,向建立未来的统一国际苏维埃共和国前进。
  不过,列宁还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求已经发生变化,民族自决不是为了民族独立和分离,而是为了促进各民族在自愿、平等、民主基础上实现联合和结成紧密的联盟。因此,先承认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而后促进这些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在自愿、平等、民主原则上结成联盟,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因此,1922年12月30日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共和国组成)四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和实现。
  苏联成立之后,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陆续成立了许多民族自治实体,使小民族也能享受到民族自决权。例如,在俄罗斯联邦从1919年起陆续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在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共和国境内也建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此外,20年代在苏联各地为小民族和分散居住的民族集团建立过250个小的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各民族的自决权,是出于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需要。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在民族关系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相当严重,这是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长期实行殖民统治造成的后果。列宁在分析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时指出,由于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和歧视几百年,腐化了大俄罗斯民族,造成了大俄罗斯人的严重偏见,使他们习惯于蔑视其他民族,视少数民族为落后的下等民族,理应受到大俄罗斯民族支配。诸如在俄罗斯联邦的党和国家机关中,有些人鼓吹先进的俄罗斯文化要战胜其他落后民族文化,借口统一要求主张只成立用俄语授课的学校;还有些人提出把少数民族共和国归并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竭力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统一集中制国家,反对建立由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联合的联邦制国家,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真正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鉴于此种情况,列宁坚持实行民族自决权,使各民族享有独立自主地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而后再按照自愿、平等、民主的原则来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以便建立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因此,可以认为,列宁坚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其目的之一就在于消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使其他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在平等地位。
  三、联邦制乃是向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依据俄国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才改变自己的观点,赞同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然而,列宁并不认为联邦制是永久性的国家结构形式,他认为联邦制仅仅是走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思想观点在他的不少著作中得到明确的反映。1918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反对集中制的人常常提出自治和联邦制作为防止集中制的一切差错的方法。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制,相反地是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的”;“在真正民主制度下,特别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1。这里应指出的是,列宁虽然从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出发,主张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但仍然强调联邦制是各民族走向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而且并没有完全放弃建立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设想。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纲领完全肯定了列宁关于联邦制不是永久性国家结构形式的观点,提出为了克服过去被压迫民族对俄罗斯的不信任情绪,消除民族特权,党才主张按照苏维埃方式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式的联合,作为各民族走向完全统一国家的过渡形式2。1920年6月,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再次强调说:“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共产国际在这方面的任务,是进一步地发展、研究以及用经验来检查在苏维埃制度和苏维埃运动基础上所产生的联邦制同盟”3。由此可见,列宁是在俄国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和无法实现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而且始终认为联邦制不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永久性结构形式,联邦制仅仅是为了把各个分散和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重新联合起来的策略原则,进而可以认为联邦制是为了实现建立各民族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权宜之计。至于联邦制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过渡需要多长时间和如何过渡,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重病缠身,列宁并没有进一步阐明。这就为后来苏联国家体制建设和发展遗留一个重大问题。

  第三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

  一、建立统一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迫切意义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外部帝国主义对新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国内残存的反革命势力发动武装叛乱,致使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面临被颠覆的危险。为了反击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势力的进攻,布尔什维克党号召和动员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保卫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在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列宁认为只有加强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之间的紧密团结和合作,才能战胜国内外的敌人,捍卫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强调说:“如果我们不能保持紧密的联盟,共同反对邓尼金,反对我们两国的和一切国家的资本家和富农,苏维埃乌克兰和苏维埃俄罗斯就可能被资本家扼杀,就是说,劳动的事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葬送掉”。后来,列宁又进一步阐明了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紧密联盟的必要性,认为必须力求建立更加紧密的联邦式的联盟。因为第一,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紧密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战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从而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生活改善。 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也清楚地看到,如果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得逞,就会使得各民族人民失去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和自由,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就会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因此,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共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捍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表现出了自我牺牲和坚忍不拔的斗争精神,在反击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的斗争中,俄罗斯民族的工农群众和其他民族的工农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联盟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各苏维埃共和国逐步发展联盟关系
  十月革命胜利后,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武装侵犯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建立联盟关系,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军事和经济联盟,时间为1918年至1921年。这时,各苏维埃共和国均已建立了武装力量,但缺少共同的军事指挥中心和统一的军需供应机构。为了集中力量打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提出急需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和经济联盟的任务。5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中央关于军事统一的指示草案》,指出这次战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指挥红军的一切部队,最严格地集中管理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力量和资源,特别是全部军事供给机构和铁路运输,必须把一切军队指挥和军队供给工作全部归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与之相抵触的指令统统撤销。根据这一决议,6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联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苏维埃共和国同世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法令,规定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组织和铁路管理,建立了军事和经济统一指挥机关。随后,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财政和劳动人民委员会也联合起来,并建立了统一货币制度,统一了邮电和海关管理。1920年至1921年初,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尼亚苏维埃共和国陆续签订了军事和经济联盟条约。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帝国主义列强武装侵犯的广泛统一战线,奠定了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发展外交联合,时间为1921年至1922年中期。当时,为了打破资本主义国家对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孤立攻势,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各苏维埃共和国决定实行外交联合,组成统一外交代表团参加全欧经济代表会议。1922年2月22日,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发起,召开了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布恰拉、花刺子模、远东等九个共和国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了加强外交合作问题,通过了《关于授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代表各苏维埃共和国参加全欧会议的议定书》,决定授权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代表其他8个苏维埃共和国,参加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有权代表这些共和国同有关国家签署直接或间接的外交条约和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条约和协议。由此,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合作和联盟。
  第三阶段是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政治联合,即苏联成立阶段,时间为1922年下半年。在反对国外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各民族的广大工农群众均已认识到,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人力和物力上的紧密合作,实行军事、经济以及外交上的合作,对于取得这场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使各民族劳动人民获得了解放和自由。因此,几年来的实践使建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已成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同愿望,各苏维埃共和国从军事、经济、外交联合进一步发展到政治联合,即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
  三、关于建立苏联的不同观点的斗争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从巩固、发展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出发,积极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国家而奋斗。当时,列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自愿和平等的方式建立各民族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提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是“建立自愿和民主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任何强制,它的基础是充分信任,明确意识到兄弟般的团结一致,完全自愿赞同”。在国内战争期间,按照列宁提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军事、经济合作和联盟条约,而后又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合作。 然而从1922年下半年起,对列宁提出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形式问题,在俄共(布)党内看法并不一致,存在着严重分岐和斗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布哈林。他提议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邦联,反对建立统一集中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拥有全权的统一联邦中央国家机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签订条约保持联盟关系。这种意见实际上会导致各苏维埃共和国各自为政,使各民族不能团结一致,在当时会起到削弱年轻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作用。列宁严厉地批评了布哈林等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会助长民族分离主义。第二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斯大林,他竭力主张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联邦。1922年8月,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中央全会讨论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问题,由斯大林主持工作。9月该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各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机构和各人民委员部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议和指令,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军事、交通和邮电等委员部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合并;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国民经济委员部和国家安全机构要服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的指令,而只有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内务、教育、农业、工农检查、卫生等人民委员部是相对“独立的”。这个决议草案没有正式公布,只作为俄共(布)中央通令转发给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当时各共和国共产党受俄共(布)中央统一集中领导),并通过各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贯彻执行。这个“自治化”方案实际上严重削弱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违背了列宁倡导的自愿和平等联合的原则,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建立联邦制。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委员会在讨论这个决议草案时产生严重分岐,少数赞成,多数反对。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两共和国党中央表示支持。格鲁吉亚表示反对,“认为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提纲建议的各独立共和国以自治形式进行联合为时过早”,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经济联系和政策统一是必要的,但必须保留各共和国“独立的一切特征”。白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主张维持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原有条约关系,实际上反对“自治化”方案。乌克兰共产党中央没有马上讨论这个方案,拖到了9月讨论斯大林方案,实际上是反对的,但没有公开表示,当得知列宁9月26日给俄共(布)中央写信批评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时,才公开表示反对这个方案。
  9月25日列宁收到这份决议草案,立即表示反对,第二天约见了斯大林,并写信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严厉批评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列宁提出了重要修正意见:(1)把关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提法改正为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一起联合成为苏维埃共和国联盟;(2)除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外,应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3)重新审议和协商各共和国有关人民委员部的组建和合并的问题,建议联盟的外交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机构中必须有各共和国代表参加;(4)有关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委员部、国家安全机构的工作,建议由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解决,而不是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中央机构的指令;(5)建议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代表会议。列宁的主要观点是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的地位,各苏维埃共和国要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既不能助长“民族独立分子”,也不能消除“他们的独立性”,而是要更上一层楼,建立平等的民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 列宁的意见从促进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出发,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然而,斯大林在9月27日答复列宁并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认为列宁的主张“将助长民族独立分子”,批评列宁持有“民族自由主义倾向”。列宁对斯大林的观点再次予以尖锐的批评,指出斯大林等人发动了一场“真正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运动”,“自治化”方案是阻碍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各民族团结的主要障碍,为此,列宁愤怒地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列宁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必须按照自愿和平等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制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列宁的主张受到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斯大林和布哈林等人也修正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列宁的建议,重新制定了联合决议草案,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必须缔结关于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条约,选举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列宁关于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代表了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四、苏联的建立──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现
  依照列宁关于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制定的联合方案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于是1922年12月30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宣告苏联正式成立。
  在苏联国家体制建设中如何贯彻联邦制原则的问题上,列宁明确指出:第一,应当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是一条不容质疑的原则;第二,主要在国防和外交方面体现联邦制原则,即由联盟中央行使国防和外交权,而其他方面的权力主要由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第三,应坚决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保证各加盟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以防止有人借口需要国家完全统一而造成“大量的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现象”;第四,应当严格规定加入联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并要作出特别规定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而且,列宁还提出在组建新的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轮流任主席”。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具体阐明了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原则,并对联邦国家体制运行作出一些原则规定:
  第一、联邦国家体制的基本原则。苏联是由各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公民都有统一联盟国籍;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在苏联宪法规定的分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各加盟共和国均有自己的国家宪法,但要符合联盟宪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如果对本条原则进行修改、限制或废除须征得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同意。
  第二、联盟中央机构的设置原则。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和对联盟中央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人口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并从四个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4名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联盟苏维埃按照各加盟共和国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按照一定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洲和自治区选出代表组成。联盟中央执行机关即中央政府组成也要保证各共和国代表参加。 第三、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划分。联盟中央主要行使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税收制度,制定全苏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立法原则,颁布全苏法院组织、诉讼、民事和刑事立法原则,规定全苏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全苏大赫等。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此外,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还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建立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和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不过,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令在全苏均须直接执行,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废除加盟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对联盟中央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向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抗议,但不得停止执行;如果联盟中央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明显违反联盟法律或加盟共和国法律,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停止执行,但须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有关人民委员。 第四、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实行干部民族化的方针政策,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国家权力和执行机关主要由当地民族干部组成;要发展使用当地民族语言的国民教育网和各种文化生活设施,在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中保证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对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切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基于对苏联成立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成立的特定历史条件、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施的分析,我们认为列宁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灵活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问题是布尔什维克党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俄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列宁坚持把各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布尔什维克党党纲,作为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一项目标,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他又力主使民族平等成为一项立法原则和国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把它作为各民族劳动人民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武器,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实现各民族独立自主的愿望,促进了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及时提出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坚持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实行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主张实行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分权制,推动了各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1922年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是列宁关于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的具体体现,俄共(布)十大和十二大(1921和1923年)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具体化,1924年苏联宪法使列宁民族政策法制化,因此,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胜利。
  这里还应指出,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1936年根据苏联政府的民族划界政策,在归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中亚地区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哈萨克、吉尔吉斯五个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主权共和国加入苏联。1936年12月初,将南高加索联邦划分成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主权苏维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1940年3月,苏联政府将俄罗斯联邦境内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升格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又被降格为自治共和国)。1939年8-9月,苏联政府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并附加一项秘密议定书,把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划分为苏联势力范围。于是,1940年6月苏联政府照会三国政府派兵进驻,8月苏联政府以武力相要挟强行改组三国政府,将三国变为苏维埃共和国并入苏联。在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还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地区等民族区域自治实体。

  第四节 苏维埃联邦制的特征及其历史局限性

  一、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
  从苏联国家结构形式来看,苏维埃联邦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民族划界成立联邦主体和其他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如上所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四个加盟共和国基本上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接下来从1924年至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国名也均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而且,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16个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乌兹别克共和国境内设立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格鲁吉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阿布哈兹、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以及20-30年代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成立的250个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大多以某个主体民族命名,或规定某个主体民族占主导地位。由此,在世界历史上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即以民族划界设立联邦主体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而且,在苏联这个大联邦中又包括一个俄罗斯小联邦。除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外,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也设立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形成包括如此复杂的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的联邦制,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历史中也是没有的。
  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
  苏维埃联邦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苏联宪法赋予各联邦主体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利。如上所述,列宁领导制定的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决议重申,苏联各民族享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乃是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础,即承认各民族享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权利。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地位。除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归联盟中央行使外,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 1936年苏联宪法除作出类似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各加盟共和国在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利。例如,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签订有关外交事务方面的协议,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各加盟共和国均有权建立自己的军队。1977年苏联宪法取消了各加盟共和国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但对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的问题,仍然作出了与1924年和1936年苏联宪法相同的规定。鉴于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历次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苏联就成为由各主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主权国家,而各加盟共和国也是享有主权地位的国家(如1945年10月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并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从而形成了在苏联存在着双重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宪法规定双重主权国家体制,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三、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问题及其历史局限性
  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历史表明,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以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作为联邦主体和国家行政区划的形式,是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发民族独立自主观念,不利于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和维护国家统一。因为这些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习惯和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地区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只有他们才是这块地方的主人,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随着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且,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形成了一些国家的特点:(1)各加盟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称谓,除没有外交、国防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多年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导的完整领导系统,并以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由于各共和国的主体民族把自己视为这一地区的主宰力量,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甚至试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诸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也在自己的自治区范围内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这样,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起到助长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这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和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从1987年8月23日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首都发生反苏的民族主义集会起,由这三共和国主体民族带头掀起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其他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也随之开展起民族独立自主运动,谋求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而且过后不久,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主体民族也仿效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要求将民族自治实体升格为主权共和国或者成为主权国家,许多没有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组织起来并要求建立自己的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最终,这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导致苏联解体。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这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宣布各民族享有自决权,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借口。因为无论是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民族主义者带头掀起脱离苏联的民族独立运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带头发动瓦解联盟中央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争夺主权大战,还是后来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南高加索地区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中亚地区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等民族,甚至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小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运动中,都在竭力利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利用苏联宪法赋予的各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作为本民族独立的合法理论依据。 以上论述表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联邦主体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的苏维埃联邦制经不住历史的考验,失败了。由此可见,以民族区划为特征的联邦制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是因为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被迫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转向建立各独立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联邦制国家,并把联邦制当作将来建立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实际上,联邦制是当时列宁为了处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作出的让步,也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大策略原则。而且,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已进入最高发展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是腐朽的、没落的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阶级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受到严重削弱,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这已被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所证明。因此,主张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紧密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融合成为统一的全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种观点表明,当时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即将到来,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走向联合、团结和实现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之所以主张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代表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和优越,社会主义将很快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现象,很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自由,比起美国、瑞士等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更加民主和自由。因此,在他们看来今后苏联不可能出现民族要求自决和分离,各加盟共和国也不会退出苏联。可是,后来历史的发展表明,世界上并没有出现当初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所设想的革命形势。历史的事实是,苏共领导人在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上出现一系列重大错误,在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中犯有许多严重失误,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反而出现了不少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列宁之后历届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理解当初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和做法,没有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对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进行修正,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般说,世界上其他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以地方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不是以民族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且在国家宪法中均没有赋予联邦主体以主权国家地位,更没有规定可以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加入联邦的各自治实休只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权。例如,美国、瑞士等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只是地方自治单位,不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国家宪法更没有规定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况且,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表明,美国是从邦联逐步发展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留下来的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联邦,但这只是名义上联邦,而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后来,又出现了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这也是类似英联邦的各独立主权国家的联合体。英联邦、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这样的联合体,在有关条约中规定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已被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解体的事实所证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进而我们还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为适宜,并要建立民主和法治制度;如果实行联邦制则要实行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为宜,并要以民主和法治制度作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
  总之,基于以上的分析,既然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那么作为联邦的两个重要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也不是需要长久坚持的理论原则,进而可以认为随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变化,这两项理论原则应加以修正或否定。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为特征的苏维埃联邦制的建立缺少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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