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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中国的阳光法案的建议书(一)         
关于制定中国的阳光法案的建议书(一)
[ 作者:胡星斗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931    更新时间:2011-04-20    文章录入:admin ]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两会”代表:

我建议制定中国的阳光(财产)法案。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收入与财产实名、申报、公开制度是反腐败的“终极武器”,是贪腐的治本之道。目前,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政府道德法》,于1989年又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申报本人、配偶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据此,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的申报资料要全部公开,另外有25万多个中、下级官员的申报资料要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公布、查阅以及对拒报、迟报、谎报的处罚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对无故拖延申报者,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谎报信息的人,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此外,美国法律还对官员收受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政府雇员收到的礼物价值超过335美元的,都必须申报上缴。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礼品,违反财产申报法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行政官员和2名司法官员因为迟交申报表各被罚款1万美元。

后起地区或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了阳光法案。韩国1981年出台了《公职人员伦理法》,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自总统以下34000多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当时的韩国总统金泳三率先垂范,迅速依法公布了其家庭财产。

2008年,俄罗斯制定了《反腐败法》,联邦总统领导反腐败委员会。依照此法,任何政府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个人和家属财产,每年41日前申报上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申报的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的监督和举报。

印度也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印度所有公职人员的收入都必须打入银行账户,包括兼职、租房在内的经济活动也必须以支票结算,一人一个终生账号,这样公职人员的收入情况尽在监督部门的掌握之中。2007516日印度总理辛格公布了个人财产情况。

2007313,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了财产申报的法令,所有国会代表与副处级以上的政府官员于20079月起申报财产,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台湾地区早就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买车时被指存在不当利益,招致媒体批评而辞职。

中国大陆在财产申报方面也已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早在上世纪80年代,胡耀邦陈云彭真邓颖超聂荣臻等领导人就多次提出:要建立干部和家属财产收入申报公开机制,陈云指出:西欧北美资本主义国家能做到,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理由不能做到,否则,人民怎么会拥护共产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立法搁浅。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推出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定”都停留在党纪党规的层面,未能上升到法律强制性的高度;也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严格的实施程序;而且,“规定”仅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等公开、合法的收入纳入申报范围,最可能涉嫌犯罪的灰色收入等等反而遗漏在申报之外。另外,申报的资料仅内部备案,不予公开,也缺乏后续审计、核查、惩戒等措施,致使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2003年至2005年中央确定在上海、天津、广东、江西省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进行申报公开试点,但最后不了了之。

我认为,现在中国实行官员收入与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如果不乘势有所作为,将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第一,中国在收入与财产申报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第二,对于收入与财产申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长期的讨论,达成了共识,全国人民热切期待申报制度的出台。第三,中国逐步建立了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如存款、股票、房地产等早已要求实名持有,为个人财产的准确申报奠定了基础;中国也早已开始了高收入申报,操作层面已经成熟。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执政党所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必须通过诸如财产申报等先进制度来落实和保障,政府也多次表态将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通过财产申报来建立廉洁政府;未来,只有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和实施公务人员的财产实名、申报、公开、监督的制度,才能大力地推动中国的反腐败事业和廉政建设,才能不失人心赢得人心。

总之,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两会”讨论制定阳光法案(请参考附件一: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申报法草案),同时建议制定《反腐败法》,也可将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申报纳入反腐败法之中(请参考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廉政法)专家建议稿、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原名廉政法)专家建议稿简介)。

以上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两会”代表研究为盼。此致,

敬礼!

 

 

                                   胡星斗

                                       2011-2

 

 

附件一:阳光法案草案(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申报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信息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收入与财产的申报制度。

第二条  应当申报收入与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条 接受收入与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廉政机关。

第四条 收入申报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1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应当申报财产的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五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六条 收入与财产申报的时间:每年11日至1月末申报上年的收入和截止上年底的财产状况。

第七条 收入信息与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副科长、乡镇副乡镇长、乡镇党委副书记以上公职人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八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九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与财产的,应当开除或撤销公职,并按藐视廉政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廉政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与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开除或撤消公职。虚(瞒)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或非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

第十二条 虚假申报收入与财产罪:公职人员违反收入申报的规定,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隐瞒申报额五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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