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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信息第一时间全面公开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范本         
地震信息第一时间全面公开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范本
[ 作者:杨琳    转贴自:瞭望东方周刊    点击数:885    更新时间:2008-05-26    文章录入:admin ]

 

    原标题:凝聚阳光力量

    汶川8.0级大地震,举国同哀。

    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到全国人民的身边。

    有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民众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怀疑和恐慌,凝聚起力量和信心。中央政府及救灾各方率先垂范,在抗震救灾中成功践行了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为日常状态继续贯彻落实条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给各级政府、各界群众以更强的信心和乐观的预期。

    与应急处置不同的是,日常的政务信息公开,一些标准需要更仔细地斟酌,一些难题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比如,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是秘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信息的边界?信息公开的裁量权由谁把握?如何处理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位阶高于条例的法律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

    再如,除政府外,如何规制教育、医疗、住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如何处理决策与施政之间的信息公开关系,以使信息公开覆盖所有公权领域和公共领域?

    又如,如何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强化问责力度、增加问责刚性?如何调动司法、舆论等监督资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等等。

    信息公开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在法律启动之初存在模糊地带,是各方达成共识的必然代价。但当法律正式实施,这些模糊地带也会成为执行中最大的“礁石”,解决的关键,在于划清公权力的边界、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

    可以预见,伴随着条例的实施,还将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陆续出现,各级政府将经历一次又一次的信息申请、答复、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实务性摩擦,并由此增加经验,在公众的推动下,将条例中的模糊地带一一厘清。

    从1998年立项,到2007年公布,再到2008年实施,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它见证了中国政府的变革与成长,见证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与转身,也见证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在政府信息公开后,党委、人大、政协、司法等各个公权领域,也是信息公开向前推进的必然方向。因此,条例的实践效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中国政府在抗震救灾应急状态下呈现出的较高的信息公开水平说明,我们的政府完全有能力将信息公开“做到最优”,也完全有能力在日常行政中,清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嶙峋怪石,以公开、透明的表现,汇聚建设性力量,将全国人民、社会各界凝聚在一起,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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