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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腐败沉疴 也需猛药根治       
灰色腐败沉疴 也需猛药根治
[ 作者:防官如防盗    转贴自:作者来稿    点击数:2319    更新时间:2004-08-01    文章录入:防官如防盗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一说,深刻揭示了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灰色腐败产生的逻辑关系。这种现状,在市场经济背景和权力导向型政府管理的矛盾中,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灰色腐败是相对于黑色腐败而言的。黑色腐败具有犯罪的性质,是完全见不得阳光的行为,需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依法严惩。而灰色腐败,通常打着“行政执法”的幌子,以某些违反上位法的红头文件或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表面上看,它是在行使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实质上,它是在为部门、小团体甚至少数人牟取私利。

  灰色腐败具有发生范围广泛、受害主体遍及某个行业或群体、总体违法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后果比较严重等特点。

  这些灰色腐败的表现形式,令人眼花缭乱:乱收费、乱罚款、强制开会、强制培训、强行评比检查、排名上榜、强行公示公告、形象宣传、指定购买资料、商品或服务、搭车推销产品……等等。

  收费也好,罚款也罢,总有某个红头文件、行政规章或会议纪要之类的依据,但是或者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将法律法规依据人为曲解,与立法宗旨和原文本意相去甚远。

  有关政府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安排工作、汇总情况、贯彻政府某项重大决策,召开向行政相对人收费的会议,是一种常规工作方式。打着以会养会的旗号,有时还接受一些大企业的赞助,收益率通常在30%以上。

  至于培训,有个借口就可以搞。制定各种行政规章时,就积极创造强制培训的条件,上面主要靠印发销售培训资料赚钱,下面主要靠直接收取培训费、考试费赚钱。这种培训的收益率通常在50—80%之间。有时为了掩人耳目,由某个院校或中心出面搞培训,但是背后操纵的,还是政府部门。相对于自愿参加的商业化培训而言,这种培训具有质次价高,强行收费的特点。

  违反上位法自主设定行政许可,也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法律规定某些行业从业人员应该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政府部门就会细化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由政府部门审查发放《健康合格证》。指定了检查机构,收费标准自然要抬高,因为政府部门要私下分利;发放《健康合格证》,不但可以加收“工本费”,而且,只要打通关节,不接受检查也可以办证。

  至于其他名目的收费,行政相对人明知不符合规定,但是几乎没有胆敢不交的,他清楚自己的“臣民”地位。

  凡此种种“执法经济”式的灰色腐败,既败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也有损于法律法规的尊严。但是,由于政府部门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在其中,要让其自我“断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部《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这部法律的威力,从上层到下层会依次递减。地方政府部门装聋作哑,继续滥用职权是意料中的事。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这个目标是宏伟的,对于生机勃勃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讲,也显得有一点漫长。笔者认为,对于明明白白的灰色腐败,决不应该以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还没有实现就听之任之,任其继续发展蔓延,危害我们的事业。而是需要“坚持不懈的”与之斗争。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之际,是给灰色腐败沉疴下一剂猛药的最佳机会。具体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提出“政府行为法定”的原则。除在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威胁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干预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生活。

  二、对于原有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并公开宣布作废。在这个过程中,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广开言路,确保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畅通的渠道对具体审批事项提出质疑,有问必复;对有代表性的问题,要公开答复。

  三、由国务院制定《政府行政行为规范》。该规范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特别是对已经出现的各种政府部门违规行为制定详尽的禁止性条款,做到明确具体,便于政府部门执行、行政相对人监督和专门机构查处。

  四、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鼓励举报。为行政行对人和公民举报政府部门的灰色腐败行为提供安全、畅通、双向的沟通渠道。对情节具体,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应该有奖励制度。为保护举报人,又方便后续调查,可以设计一种匿名密码举报制度。利用计算机网络接受举报、意见和建议,也是一种非常便利的选择。

  五、坚决查处鼓励罚款和创收的做法。坚决查处政府部门向下属机构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以及将收缴罚款金额与经费划拨挂钩等一系列违法做法。

  六、采用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方式,评价政府部门的工作。要用直接的社会效果和关键事件评价政府部门的政绩。评价方案应该事先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其客观公正性。某省搞的一次广场公开评议政府部门活动中,参加评议的人都是对口部门事先挑选出来的,并多次开会沟通。这样的评议,表面上轰轰烈烈,新闻媒体的报道铺天盖地,实际上,不过是一场劳民伤财的作秀闹剧,另一种形式的形象过程。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应当严厉查处,坚决禁止。

  随着法制政府和规则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建设,相信我们的政府部门会走出灰色腐败的泥潭,成为一个权力有限、接受监督、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政府。

  署名:防官如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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