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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回收呼唤法制         
垃圾回收呼唤法制
[ 作者:梅青    转贴自:中国绿色时报    点击数:1239    更新时间:2004-01-15    文章录入:admin ]

 

  专家说,垃圾实观资源利用,技术上已不是什么难题,难的是垃圾分类回收本身也是一种行为和习惯,同时又是—个经济体系。在经济因素尚不能成为拉动人们自觉行动的今天,在垃圾回收产业具有采集成本高而微利的情况下,垃圾分类回收要实现良性运作须要政府的直接参与,法制建立更必不可少。

  进入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一直为推行“零污染”的经济计划而努力,一整套的法律约束使垃圾的生成趋向于“零”。德国从1996年10月开始实施了循环经济和“垃汲法”,并出台了—系列条规、法例,旨在使德国从一个“丢弃社会”变成一个“无垃圾社会”。奥地利制定的法规,要求到2000前年废物回收利用率达到80%。法国法律规定要回收75%的包装物,只有那些不能再处理的废物才允许填埋。

  欧盟国家除了在宏观经济指标上对垃圾的处理有“限定”,在回收、生产、再利用的每个环节上也都有各种各样条规“支撑”。一些国家采取垃圾付费的办法,家庭和社会生成的垃圾越多,付费越高。家庭垃圾分类实行强制措施,不履行义务予以罚款;对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及再生利用的企业,许多国家给予税利、贷款、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证这些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蓬勃生命力;一些国家还为再生用品的利用创造市场。如克林顿政府规定,政府用纸的60%必须是再生纸。类似的做法还可见于一些国家对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各种金厚制品等等。

  良性的市场循环机制,保证了一些国家垃圾公害的减少。美国垃汲回收已达到30%,日本实现了40%。许多国家还为垃圾的加大回收利用制定了时间进程表。垃圾处理创造了巨垃圾处理创造了巨大财富,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每年就可创造10亿美元的财富。

  欧盟各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中国正处于“垃圾革命”的兴起阶段,垃圾处理还基本处于分类回收的试验和个种的突破阶段。

  垃圾分类处理要实现整体推进,呼唤政府参与,呼唤法制建设。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垃圾分类已有了一些初步的规定。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民间组织的提案研究制定《垃汲法》。

  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要建立生活垃圾回收体系,还需建立—系列部门性和地方性的具体法规。在已有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海洋保护法》、《水法》、《草原法》等环保法规体系增加垃汲处理条款。地方政府根据国际已有的经验最有“出彩文章”可做,在制定经济政策和地方条规上可先行一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治理经验。

  中国曾有垃圾回收利用处理的优良传统。中国人有勤劳俭朴的文明习惯。中国完全有理由在垃圾回收利用上走在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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