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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徒传承的精髓是什么?       
师徒传承的精髓是什么?
[ 作者:高永峰    转贴自:网络    点击数:1639    更新时间:2019-09-13    文章录入:admin ]

 

 

拜师学艺是农耕社会生活模式下求生的方式之一,徒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徒生涯,最终达到可以另立门户,独立生产经营的目的。稍微有点情怀的,或者有点门派意识的师傅会将徒子徒孙生生不息、开枝散叶的行为视为是光宗耀祖的事情。

师传历史更悠久的行业,会有意识地树立某位先贤为其祖师爷,在繁复的仪轨包装下,祈求获得祖师爷的庇护,以使谋生的手艺获得弟子的敬畏,进而使从业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荣光。

当代律师及律师制度实为舶来品的中国化创新,并无更悠久的传承可言,学者将故人邓析论证为本行业的开山鼻祖,乃牵强附会之举,有违实事求是之精神,且该邓也从未获得过三十余万律师从业者的认可。中国律师也无从学者论证的“祖师爷”处汲取丝毫的执业的训诫及师徒传承的精髓。

因不知师徒传承的精髓为何物,近来有光怪陆离的《师徒协议》在坊间流传也就不足为奇了。

拜师学艺属于“手工作业”,口授心传,师傅叮叮当当地雕琢,徒弟小心谨慎地学。徒弟看上的是师傅的名气和手艺,师傅看上的是徒弟的乖顺和机灵劲儿。至于出师之后,徒弟的路能走多远,全看个人的悟性和造化。这些规矩从拜师之初就应为师徒心照不宣的共识,舍此则不足以解决徒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以使师傅传授的“功效”的边界更加清晰。

一句老话可以说透: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基于此共识,师徒传承的是“艺”,而不是“利”。因为是“艺”,师傅与徒弟的关系会相对单纯一点;而如果是“利”,师傅与徒弟的关系相对复杂很多。

就以坊间流传的这份不知真假的《师徒协议》为例说明,条款不可谓不齐备,措辞不可谓不周详,指向不可谓不明确,确有律师收徒的“特征”在其中,但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从头到尾清晰而明确传递出的“唯利”的气息,且赤裸裸到让人疑惑这是《师徒协议》还是《品牌加盟协议》!

先看对徒弟的要求,有两点非常醒目,其一“执业十年以上”,其二“年创收100万元以上”。有必要解释下“醒目”之处:以中国执业律师执业年限的实际分布情况看,“十年以上”绝对称得上“资深律师”;以中国执业律师的人均创收情况看,即使在一线的北上广深律师人均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水平者绝对是相对少数,用“成功律师”称呼这个水平的律师毫不过分。那么问题来了,这样一个“资深”、“成功”的律师群体缘何突然需要找个师傅了?

举一个例子说明“资深、成功律师”群体的拜师心态。相声界有个郭德纲,早年师从不知何许人也之人说相声,后渐渐在北京站位脚跟、小有名气起来,但他还是在2004年又拜侯跃文为师,嗣后郭德纲也一直以侯大师三公子的徒弟为荣。“资深”、“成功”的郭德纲自拜侯跃文门下后,江湖上混得更加风生水起。侯跃文、侯宝林、侯家……在中国相声界是头号招牌,拜师的真正目的就是傍品牌,重建比价体系,提高自己身价。至于学艺学到什么不是重点。据郭德纲本人在节目中介绍,从侯老师处学过一小段很俏皮的小曲儿。

但是,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第一、侯跃文没有收郭德纲拜师费。第二、侯跃文也没有向郭德纲承诺过跟他学艺能确保收入翻番的。

回过头来再看《师徒协议》,因为甲方、乙方都是“老司机”,彼此的关切和需求都心知肚明,所以免去了“假大空”的内容,直接谈“疗效”及“利益分配”,倒也直接干脆。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是“退款条款”:一旦乙方未来收入不能如约定增长,则甲方退还全部20万元的拜师费。该条款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师徒关系,使得师徒不再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传统语境下的师徒关系,而是转换为现代服务合同关系下服务提供商与服务消费者之间的客户关系,并且以“无效退费”的方式一并将“售后服务工作”也予以确认。

明明是客户关系,非要以师徒相称,是不是很有趣,或者很无聊?这难道是律师界未来借助师徒传承模式传帮带的新常态?一定在哪里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大大咧咧的“拜师费”上,更出在彼此深刻地捆绑在一起的利益关系,以及彼此不加掩饰地对各自利益精准算计上。那一刻,用“师徒”二字指代双方的关系是对“师徒”二字的侮辱。

师徒传承的精髓是“义”,不是“利”。我们生活的社会早已不羞于谈“利”,但是越来越对“义”失去信心,不怀好意。情义、仁义、道义及正义……都应该出现在法律人的字典里,都应该流淌在律师的血液中。金钱至上、标榜利益驱使的极端正确性,是对无数不计个人得失、乐于提携帮教后辈晚生的律师同仁的羞辱。

郭德纲有个徒弟叫曹云金,早几年师徒关系交恶,曹云金出走德云社,有好事者拿师徒关系说事,企图在道德上绑架曹云金。曹特别出示了当年郭德纲收拜师学习费的收据,以佐证他们之间只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师徒关系。因为真正的师徒关系中应该为最温暖的情感留一个空间,它不能“唯利”。

不是签了《师徒协议》就是师徒关系,也可能只是甲方、乙方的关系。我们律师界不缺“甲方”、“乙方”,我们缺得是真正的纯粹的“师徒关系”,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师德传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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