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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宣言》与法国大革命(上)         
《人权宣言》与法国大革命(上)
[ 作者:议宣    转贴自:士柏咨询网    点击数:4648    更新时间:2004-01-13    文章录入:111

 

    法国革命在世界历史上比英国革命或美国革命显得突出的多。它比那些较早的革命引起更多的经济变化和社会变化,并伴随着拿破仑的征服,影响了整个欧洲甚至是世界的更大地区。
  法国革命不仅标志着资产阶级的胜利,而且标志着以往一向蛰伏的民众的充分觉醒。在法国大革命中,虽然中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引人注目,但对各阶层的人们都具有号召力的民族主义也已经出现,并在此后的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影响着世界的发展。从此以后,政治中,祖国、人民、民族、个人自由等概念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国大革命留下的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原则,和人民主权思想,使欧洲诞生了第一批现代民族国家,彻底摧毁了欧洲的封建制度。可以说,正是在法国,世界首次强烈地、清楚明白地感觉到至今仍在我们脚下隆隆作响的地震。
  虽然同样是资产阶级革命,但是法国大革命对人权、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与英国、美国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思想的差异造就了英、美、法革命的完全不同的面貌。

  一,“天赋人权”与伏尔泰、卢梭
  二,从攻占巴士底狱到拿破仑加冕
  三,“代议制度”与美国革命
  四,英国的干预与特拉法尔加海战
  五,俄国的彼得大帝与中国的康熙皇帝
  六,圣赫拿岛上的拿破仑与“睡狮论”
  七,从“启蒙旗帜”到“泥足巨人”

  一,“天赋人权”与伏尔泰、卢梭

  法国境内最早的定居者是克尔特人(罗马人称为“高卢人”)。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移居于此,后来成为法兰克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元843年。根据《凡尔登条约》正式分封划界,西法兰克地区与现代法国的地理相合。983年,法兰克王国改名为法兰西王国。12世纪以前,法国是一个最典型的封建称雄割据和大小公国林立的国度。15世纪末,法国完成了艰难曲折的统一历程。16世纪初,法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工场手工业发展迅速,成为欧洲大陆强国。
  大革命前的法国与“光荣革命前”英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背景。法国没有英国《自由大宪章》那样的“历史权利”可以凭藉。近代法国资产阶级也不象英国资产阶级那样,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贵族阶层,易于同封建统治阶级达成妥协,暴虐的封建专制统治已经使国内阶级矛盾白热化。就像米涅在《法国革命史》里所说的那样,除了宣称我们作为一个人的资格之外,我们一无所有,无所凭藉。君主制下的法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留下任何公共机关和法律方面的遗产,以便为人民行使主权打下基础。有的只是与王国的神话起源有关的一些模糊传统。这是法国革命更“激进”的根本原因。
  汉译“天赋人权”一词是值得商榷的。通常,我们说西方人把人权(human rights),看作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这种说法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人权与自然权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为在构词、权利理论和权利内容三方面,“自然权利”与“人权”都不是等同的。不能将“人权”与“自然权利”等同。从“自然权利”到“人权”,需要“权利推定”。近代人权史上有两种人权推定,一是经验式的,以英国法为代表,推定的根据是某种制度事实,包括权利主体的社会地位、财产、利益、权力以及有关的习俗和法律;二是先验式的,以法国法为代表,体现了前述自然权利的思想逻辑。“经验式推定”、“先验式推定”的区别,也反映了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实践的不同,反映了自由与民主、保守与激进的差异。
  英国法意义上的“生而自由”,通常指作为一个一出生便生活在自由的法律传统里的具体的人无疑享有自由。这是传统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因出生而取得,所以是天生的、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正如《大宪章》中所渭“延及子孙万代”之类的誓言。1628年《权利请愿书》:“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
  法国人则是运用古代自然法原理来推论权利。既然按照自然法,每个人应该生而自由;(然而)由于自上古以来就已采用,并一直到现在还在我国土上被保持着的某种惯例和习惯,并且可能由于我们前辈的罪行,在我们普通人民中就有许多人陷入了被奴役的地位,因此,我们……。对此,梅因评述说:“这不是一条法律规定而是一个政治教条的宣言”。
  英、法两国不同的权利推定离不开各自特殊的社会背景。不同的权利推定实际上表明了不同的法制变革方法,其中既包含着不同的法律推理,也包含着不同的政治智慧。就制度变革而言,经验式推定与先验式推定,一个是渐变,一个是急变;一个是保守,一个是激进。效果也很不相同。英国的社会演变保持了相对的有序和稳定,法国人则为抽象理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法国的启蒙运动中,影响较大的思想家有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
  孟德斯鸠(1681—1755年)出身于贵族家庭,曾任地方法院院长。他的代表作是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他认为有三种合理的政体,一是民主政体,政权属于全体人民;二是贵族政体,政权属于贵族阶层;三是君主政体,君主按照法律并依靠贵族来统治国家。最理想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还有一种不合理的政体,那就是暴君政体,君主不要任何法律,仅依靠恐怖来维持。他说的这种政体就是暗指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为防止暴君政体的出现,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他将洛克的外交权改为司法权,明确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司法权属于陪审法庭,行政权交给君主,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三权分立学说18世纪末美国,以及对后来整个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都有深远的影响。
  伏尔泰(1694—1778年)伏尔泰坚持“自然权利说”,认为自然赋予人类以自由平等的权利。他所说的自由,是取消暴政压迫和废除农奴制的自由,以及出版和信仰的自由。但他同时也强调“自由只存在于依靠法律进行统治的地方”。他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社会生活的平等。他反对君主专制,而赞成“开明”君主,认为“开明”君主实行改革,就可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伏尔泰认为,现存社会中的一切灾难都来源于教会造成的无知,因此他无情地抨击天主教会,认为天主教会是一切进步的障碍。伏尔泰把天主教会称作“迷信的恶魔和狂狺的九头蛇”,说罗马教皇是“魔术师一样的骗子”。但是,伏尔泰并不反对宗教本身,因为宗教可以维系人心,有助于巩固社会秩序。他有一句名言:“如果没有上帝,那么也要捏造出一个来。”
  晚年的伏尔泰致力于反对教会的暴虐,却几乎退出了对政治腐败、政治压迫所进行的斗争。“政治并非我的本行;我始终只愿薄尽绵力使人们少点儿愚昧,多点儿正直。”他不愿就政府形式问题去多费心机。理论上他喜欢共和国,但是他也认为共和国有缺陷。“如果要有钱的人答复——他们都要贵族政治。如果问人民——他们要民主政治。只有君主要君主政治。然而几乎整个地球全由君主统治着,这是怎么一会事呢?问耗子去吧,他们曾提议在猫儿头项上系个铃子。”
  伏尔泰差不多对国籍漠不关心,象个以四海为家的人,他几乎没有一般字意上的爱国心。他最痛恨战争,他也不信任人民:“人民从事理性活动的时候,一切便都完了。”“平等同时可以是世界上最自然不过,也是最梦幻一般的东西:最自然不过是它局限于权利的时候,最不自然则是它试图平分财富和权力的时候。”——他不但反对平分财富,也同样反对平分权力,这与对阶级悬殊很敏感的卢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卢梭(1712—1778年)祖籍法国,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工人家里。他幼年辍学,当过学徒、仆役、家庭教师,流浪过街头。他深刻了解下层人民的疾苦和社会的不平等,因此他的思想较为激进和革命。1754年,他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私有制,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产生了私有制,也产生了国家。国家是富人和强者阴谋的产物,扩大了贫富悬殊。卢梭人为人类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但他又不主张取消私有制,只要求进行比较平均的分配,以达到经济上平等的目的。1762年发表的《社会契约论》使他最终成为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
  卢梭将法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法,认为这是人天生就具有的法律规则,是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天赋人权”,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获得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另一种是实在法,就是人们为了幸福地共同生活,不至于相互冲突、仇杀而制定的法律。这法律必须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作为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绝不能成为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既给人们权利,也给人们义务,是为了保障天赋人权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说。他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制国家,主权属于生而自由于等的全体人民。如果统治者违反了民意,侵犯人权,破坏了大家都应遵守的社会契约和践踏了公共意志,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卢梭对法国的专制制度进行了更加严厉的批判。他指出,君主制本身必然导致君主的昏暴。卢梭理想中的民主制国家,是个小型的民主共和国。它实行直接民主,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因此无需议会制,以免人民成为议员的奴隶。卢梭进而推断说,既然每个公民都能参与立法,那么这个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就不应再分割了,所以他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然而卢梭也注意到了防止行政机关以个人意志代替人民意志的问题,他主张定期召开人民大会,由人民决定现存政府形式的存废和政府人员的去留,以保证政府官吏服从人民的意志。
  卢梭的《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在伏尔泰看来,简直就是主张回到野蛮人和动物的那种自然状态去。伏尔泰答复说:“迄今为止,没有人有你那种聪明诙谐,竟试图把我们变成畜生;读你的书让人想匍伏而行。”伏尔泰甚至骂卢梭是“第欧根尼发了疯的一条狗。”但是,当瑞士当局焚毁卢梭的该书时,伏尔泰也同样站出来反对,当卢梭逃亡时,伏尔泰还热诚地邀请卢梭来乐园住在一起。伏尔泰坚持他那著名的原则:“你说的话我一句也不同意,可是我将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与其说是体现了伏尔泰的民主思想或平等思想,还不如说体现的是一种贵族式的高傲。
  伏尔泰崇尚理性,反对暴力。这里又是那个固有的循环了:人确定制度,而制度又培育人。改变从哪里才能切入这一循环呢?伏尔泰和自由主义者认为:可以凭着理性教育人,改变人从而缓慢地、和平地破除这个环节;卢梭和激进分子则觉得打破这一环节,只有靠出于本能的激情行动才行;它们会破除旧制度,并受热诚的驱使建立新制度,然后自由、平等、博爱才能盛行于世。伏尔泰对此则持怀疑态度。他认为:人间的立法者出于他们的想象创造一个崭新的世界,因而塑造出种种乌托邦来。社会是时间的产物,并非是逻辑上的三段论式,过去的东西从门里被推出去时,它又从窗户钻了进来。 
  从伏尔泰与卢梭的分歧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血雨腥风。卢梭主张反抗压迫是人的天赋权利之一。但是,谁“在猫儿头项上系个铃子”呢?罗伯斯庇尔可以说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答了伏尔泰的这个问题。在危机过后,以卢梭的继承人自居的罗伯斯庇尔等人,也被送上了断头台。而在此之前的1791年,法国革命的另一个英雄人物,同样以卢梭的继承者自居的马拉被刺杀,刺杀者是曾被称颂为法国女英雄的夏洛蒂,理由是为了国家的安宁。1795年的宪法,削减了公民权利,恢复了财产等级制度。此后,法国的政体在共和与帝制之间几经反复。伏尔泰的预言似乎应验了——“过去的东西从门里被推出去时,它又从窗户钻了进来。”但是今天,卢梭的的平等精神最终还是更多地被人类保留了下来了。


  二,从攻占巴士底狱到拿破仑加冕

  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与英国革命很类似,路易十六面临财政危机 ,特权等级不肯做出利益让步,反对反对财政改革。路易十六为了使第三等级拿出更多的钱来,1789年5月5日,被迫召开已有175年没有召开的三级会议。
  第三等级反对按传统方式进行,即三个等级的代表分别开会,表决时每个等级只算一票,强烈要求三个等级一起开会,表决时按人数计票,以体现第三等级的双倍代表名额的作用。继而宣布,他们单独代表全国人民的国民议会,后改名为“制宪会议”,7月13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接管了政权,决定建立国民自卫军。7月14日,起义群众包围了象征封建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狱。为纪念这个日子,7月14日被定为法国的国庆日。
  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提出了“主权在民原则”,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值得一提的是《人权宣言》虽然彻底否定了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但同时又承认财产的不平等。随后制宪会议还制定了一些压制“人权”的法令,如禁止集会和游行的《戒严法》和禁止同行业工人结社的《列沙白里哀法》。1791年6月20日,国王出逃未遂。巴黎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国王、建立共和国的运动。制宪会议担心,废除国王会招致外国的武装干涉,还害怕废除君主制会引起新的革命和群众运动的进一步高涨。于是,“君主立宪派”在7月17日镇压了马尔斯校场上要求废除路易十六的集会,造成了死伤数百人的“马尔斯校场流血事件”,将共和运动镇压了下去。
  9月3日正式通过的《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年满25岁的男子每年缴纳直接税相当于3天工资者称“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低于这一数额者的“消极公民”无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当时法国在总数700多万的公民中,有近300万公民被剥夺了选举资格。根据宪法,10月1日新选出的立法议会开幕。在议会中,右翼主张君主立宪制的“斐扬派”占264席;左派“雅各宾派”有136席,其中占优势的是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影响较小的是雅各宾派中的“激进民主派”。议会中占有345个席位的多数派是“中间派”,他们比较倾向于右派。
  1792年2月,普、奥订立了进攻法国的军事同盟。扬言法国如不恢复王权、解散议会,各国君主就将诉诸战争。面对这种情况,路易十六将斐扬派内阁免职,任命主战的吉伦特派组织新内阁。宣战后法军节节败退,敌军侵入法国境内。路易十六又将吉伦特派内阁免职,重新起用斐扬派组阁。前线的军事失利、及立宪派内阁的无力,都引起了人民的极度不满。在雅各宾派的领袖罗伯斯庇尔、马拉等人领导下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再次起义,推翻斐扬派统治,逮捕路易十六国王。9月21日召开国民公会,次日宣布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新的共和政府中,吉伦特派掌握了政权。但当政的吉伦特派,害怕革命深入发展,与雅各宾派发生分裂。1792年的最后三个月,在如何处理国王的问题上,吉伦特派与雅各宾派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吉伦特派以《1791年宪法》为借口,反对审判国王。11月20日,在王宫秘密壁橱中发现了国王与外国宫廷相勾结的信件,证实了路易十六的叛国罪行。吉伦特派被迫同意审判国王。经过激烈辩论后,1793年1月14日,国民公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处死国王的决议。1月21日,路易十六被送上了断头台。
  面对普鲁士、奥地利、西班牙等7国组成“第一次反法同盟”,和国内西部发生的大规模的王党叛乱,投机商大肆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物价高涨和市场物资短缺的问题。而吉伦特派极力维护经济自由原则,对“限价运动”实行镇压。
  1793年5月31日—6月2日巴黎人民第三次起义,推翻了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上台后,无偿废除一切封建义务,使几十万无地农民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争取了农民的支持。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史称《1793年宪法》。取消了《1791年宪法》中“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降低了年龄限制,凡年满21岁的男子都有选举权。公民有人身、信仰、出版、请愿、结社等自由权利,当政府侵犯人民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1793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制宪法,是当时最激进、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由于当时激烈的斗争环境,这部宪法并没有实行。
  从7月下旬起,前线形势急剧恶化,反法同盟的军队又攻入法国领土,国内反革命叛乱进一步蔓延。9月5日国民公会通过决议,“将恐怖提上日程”。经济方面颁布了《全面限价法》、《严禁囤积垄断法》,政治方面,颁布了《嫌疑犯法》,实行以罗伯斯比尔为首的救国委员会集权制体。雅各宾派的恐怖政策,在一段时间里发挥了巨大作用。经济混乱得到克服,国内反革命叛乱大部被平息,到1794年初,全部干涉军都被赶出了国土,法军开始转入外线作战。
  1794年初,法国的危急局势扭转后,雅各宾派内部的分裂和斗争却加剧了。曾力主实行集权统治的丹东,敏感地察觉到了恐怖统治所带来的弊端,提出了“珍惜人类鲜血”的著名口号,最后丹东本人也被送上了断头台。罗伯斯庇尔的恐怖政策使得人人自危,最终1794年7月27日(热月9日),国民公会通过了逮捕罗伯斯庇尔、圣鞠斯特等人的决议,并将他们送上了断头台。这就是“热月政变”。热月政变后组织督政府的“热月党人”,主要是原丹东派成员,代表了法国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取消了雅各宾派的恐怖政策和激进措施。镇压了1795年4月和5月发生的饥饿暴动。也镇压了王党分子的暴动。热月党人实施的《1795年宪法》,删掉了《1793年宪法》中的政治民主词句。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督政府既打击王党分子,又打击民主势力。这样一个政权,无法实现对内稳定局势,对外应付战局的要求。
  督政府虽然在1797年10月取得了对第一次反法同盟的胜利,但是,在1798年拿破仑率军远征埃及时,英、俄、奥又组成了第二次反法同盟,督政府在战场上迭遭失败,处境十分困难。1799年10月拿破仑离开埃及,回到法国。于11月9日(雾月18日)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史称“雾月政变”。建立了以拿破仑为第一执政的临时政府。不久,公布了新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一切大权均由第一执政掌握,指名拿破仑为第一执政。执政府正式成立后,为实现稳定,拿破仑实行了一系列加强统治的措施。在政治上,首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体制。还建立了由他控制的军队、警察系统,他利用国家机器消灭反对派势力,逮捕和流放了许多民主派人士,平定了西部地区的王党叛乱。在经济方面,改革税收制度,取消地方税权,由中央统一管理;成立法兰西银行;实行保护关税政策,鼓励工商业发展和增加出口,等等;在军事上,打败了第—二次反法同盟对法国的包围和威胁,取得了全面胜利。
  在这一过程中,拿破仑的权力逐渐走向顶峰1802年5月8日,立法机关宣布他连任10年第一执政,8月2日,又宣布他为“终身”第一执政,4日又通过新宪法,规定第一执政临终前可以指定自己的继承人。1804年5月,法国终于修改宪法,宣布法国改制为帝国,拿破仑为皇帝,称拿破仑一世。

  1804年,罗马教皇庇护七世屈尊下就,来到法国为拿破仑举行加冕典礼,这在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此一千年前,赫赫有名的查理曼也是亲赴罗马接受教皇加冕,12月2日在巴黎圣母院举行加冕典礼时,拿破仑拒绝向教皇下跪,自己把皇冠从教皇手中夺过来戴在头上,随后又自己为皇后加冕。过去,人们常常把这当成是拿破仑自大、狂妄的举动,而没有注意到这其中的象征意义——现代国家,主权是最高权力,是绝对不允许教权、神权凌驾于主权之上的,哪怕它是君主立宪的现代国家主权。这是法国大革命中的近代“民族主义”也的体现。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再来源于教皇的加封,来源于“君权神授”或者是“朕即国家”,来源于“人民”或“民族”。国王如果背叛人民或民族,也可以因“叛国罪”而被送上断头台。
  早在拿破仑加冕之前的1798年,拿破仑就曾率军进驻罗马,迫使庇护六世放弃教皇国领土,并取消其世俗权力,成立罗马共和国。1800年庇护七世重建教皇国。拿破仑加冕5年后的1809年,拿破仑又将其并入法国版图。同时,还下令逮捕为他举行加冕典礼,又长期与他对立的梵蒂冈教皇庇护七世,将他软禁于枫丹白露。直到1814年才释放出来。 1年后拿破仑再次入侵罗马,这位教皇又被迫流亡到意大利北部的热那亚。
  从800年查理大帝加冕,到1804年拿破仑加冕,欧洲天主教走完了1000年的轮回。


  三,“代议制度”与美国革命

  要真正理解法国大革命,除了与英国革命对比之外,还有必要参照一下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受到不久前美国1776年革命的激励。对法国的改革者来说,美国呈现出的新社会、自由平等的政治世界的图景令人激动。尽管这两个年轻的共和国展示出相互的钦佩和热情,但是,事实上,美国的制度证明难以模仿。
  除了法国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有两百年的历史之外,美国还是一片富饶的土地,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一个小农场主;而在法国,这么普遍的财富分配是不可想象的:当法国革命政府没收了教会和流亡贵族的土地之后,不是重新分配给农民,而是卖给富有的平民,革命政府本身一直顽固地坚持自己有责任保护私有财产。而且,美国人由于他们的地理位置而没有外国入侵的威胁,而法国则暴露在那些强大的欧洲邻邦的攻击之下。普鲁士、奥地利以及后来的英国、俄国为支持法国国王反对叛乱的国民议会统治而进行的军事入侵,对大革命的命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当国家将沦陷于外族之手的危险,唤起了全民族爱国主义的反应,由此导致了军队大规模招募新兵以及人民总动员来支持这场战争。这种征兵行为和公民卷入战争的状况在十八世纪的欧洲是非常新奇的现象。它们对法国社会和世界舆论的影响是巨大的。此外,美国具有“天然的自由主义”(natural liberalism)传统。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早期美国的定居者都是为了逃避欧洲的封建与宗教迫害才抵达新大陆的。美国从一开始便不存在封建压迫与宗教压迫,不存在等级制度,不存在内部激烈的阶级对立,因此与欧洲、特别是与法国相比,自由主义在美国的发展要顺利得多。
  法国大革命前,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对自由与民主这两种制度的理解颇具乐观主义色彩。法国大革命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卢梭似乎对权力本身并无恐惧。卢梭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即权力由谁行使,属于谁的问题。但是,法国大革命的血腥,使这种良好的愿望破灭了。自由主义者贡斯当认为,卢梭将自由原则与人民主权的原则联系在一起,要求社会的“每一个体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完全转让给共同体(community)”这是其理论的一个致命弱点。在贡斯当看来,卢梭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托克维尔则把自由主义对大众民主的恐惧,系统表述为对“多数暴政”的恐惧。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问世后曾轰动一时。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有一种本能的反感。他坚定地认为如果民主制度在一个缺乏对民主制约的社会中建立,其结果必然是西方从未经历过的集权与专制;另一方面,他敏锐地观察到,由美国发韧的民主制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欧洲传统的君主制度将无法抵御民主制度的冲击。不管特权阶层对民主制的抵抗多么顽强,民主制将最终获得胜利。他注意到了美国社会与政治结构中,有许多制约多数暴政的因素。
  美国的民主没有堕落为多数暴政。美国的政治家们以一种冷静、审慎、实用主义的方式,将欧洲自由主义的诸多重要原则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从而开创了西方近代宪政主义的先河。在孟德斯鸠、托克维尔、洛克对法制与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孟德斯鸠的贡献是,将分权的思想与自由的概念联系起来,并具体提出三权分立的方案。美国宪法相当重视市民社会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在托克维尔的心目中,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这一点,是保证美国民主制度是一种自由主义民主的重大因素,也是保证任何民主不致堕落为多数暴政的重要因素。可以说,美国对自由主义的贡献最主要的是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美国宪法也是自由、法治、民主观念最早融合的实践方案。我们今天通俗所说的“美国式民主”,实际上是自由与民主的结合体。
  在18世纪的英美世界,民主的含义一如既往,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也就是说,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那称为共和国;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是“所有人统治所有人的政府”,统治者就是被统治者,被统治者也是统治者。但他们同时都意识到这种字面意义上的“直接民主”,只有在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和新英格兰城镇才能近似地实现;大范围的共同体不可能实行真正的“直接民主”。
  正是由于这种对“直接民主”的不信任,于是才有了英国人的发明——“代议制度”,就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事实上,18世纪的不列颠人往往把“民主制”和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都作为大不列颠混合政体或者说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混合政体(平衡政体)理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数世纪以来一直支配着西方的政治思想。根据的又是掌权者的人数是一人,少数人,或者多数人,做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理想的政体类型的划分:在君主制,是秩序或活力;在贵族制,是智慧;在民主制,是诚实和善良。但任一种单一的政体自身都不能保持稳定;无论统治者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都会贪婪地攫取更多的权力,使得每一种政体一直走向腐化堕落。君主制发展到极端而成为独裁政治;贵族制,位置处在中间,同时受到两个方向的拉力,造成派系与分裂;民主制,则由于人民试图掌握更多的权力,退化为无政府和动乱。混合或平衡政体的设计,则是把上述三种标准的政体形式包容在一种政治制度之内,相互制约。这样,每种政体所具有的那些好品质才能保持,并防止走向腐化堕落。
  这种平衡政府的理论在18世纪英国宪法中得到表达,由此它获得了自古以来未尝有过的活力和名声。当时英国社会分成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等级,他们在制度上分别体现为王位、上院和下院,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各处的理论家,都是以一种且敬且畏的心情看待18世纪英国宪法的。
  1776年时,多数美国革命者尽管他们正在做的事情是舍弃君主制,建立共和国,但他们都无意放弃这一深受欢迎的混合(平衡)政府理沦;虽然现在他们的新的共和国州政府是选举产生的,但在1776—1777年起草的几乎所有各州的新宪法中,革命者所创造的无非是平衡宪法的共和版本:代表一人的是惟一的州长,尽管他的权力受到相当的削弱;代表少数的是上院或称参议院;代表多数的是众议院,它权力极大,规模也超过从前。事实上,正是由于人民的众议院被授予了如此强大的权力,以至于有些美国人认为,尽管他们的新政府有一个州长,有另一个立法机构,但仍有很重的民主意味。
  有些州的革命者有意拒绝平衡政府的理论,宾西法尼亚尤其如此。1776年,宾州的激进势力提出,如果实行混合政府,设立州长和参议院,那意味着社会里存在君主的成分和贵族的成分,而这恰恰是共和革命假设要废除的东西。1776年宾州的民主宪法激起轩然大波,一直到十五年后宪法做了修改方告平息。围绕这部倾向激进的州宪法的辩论,使人们意识到,不能从传统意义上的混合(平衡)政府观念来理解州长、参议员。他们不得不完全丢开平衡政府的理论,而以其他理由证明可以有上院,即它绝非一种贵族制,而只是“人民的一种双重代表”,是把无法完全信任的立法权力分为两部分。
  随着1776年《独立宣言》的发表,美国摆脱了世袭君主制和贵族等级制度,迅速建立了(假设)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新的共和制政府。美国革命者所建立的政府,其中所有的部分,有时甚至还包括法官,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在人们眼里他们都只是以不同方式代表了人民。下院的成员不再是惟一的、完全的代表。美国政府里各级官员,任何机构,都是人民的有限的代理人。到处都是人民在统治,到处都不是人民在统治。人民,作为一个社会等级,被美国人从政府那里完全剔除了。
  不仅如此,很快他们把选举权利扩大到令许多欧洲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扩大投票权固然重要,但对于民主而言,比这更重要的是,革命时代美国人将普通百姓作为实际的统治者引入统治事务的方式。这正是美国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
  说到从“自然权利”到“人权”的“权利推定”,还需要特别提到“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利”是很难凭借“自然”来论证的。洛克是最早明确论证私有财产权利合法性的学者。事实上,尽管洛克经常列举“生命、自由、财产”作为天赋权利,但在他泛指任何权利的时候,也常常使用“财产权”一词。他把财产权当作典型的和最重要的权利。洛克在论证财产权利时,为了把它说成“自然权利”,起初用“上帝的赐予”来论证,但是,这样的论证显然有利于教会和君主为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辩护。这是从“自然权利”到“人权”的“权利推定”的困境。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写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里明显地是依据人权的先验推定,但是却将“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的权利”,或许正是出于此种考虑。后来,洛克又强调财产是“个人劳动”的产物。而现代,更多的人已经不再将财产权看成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或最基本人权。

  美国革命是美国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大事件。它在法律上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而且它还为美国人民界定了平等的信念以及宪政思想,在他们之前,任何民族,包括英国人,都没有按照他们的方式理解代表原则。这使美国成为现代世界第一个享有真正的民主政府和民主社会的民族,尽管与之矛盾的奴隶制一直到19世纪中叶也依然存在。
  1788年,詹姆斯·威尔逊谈到,世界“把光荣和幸福留给了美国,让它去建立一个政府,这里,上层建筑的基础和质料都可以由代表原则提供;还让它把代表这一重要的原则传播到政府的各个分支,各个部门。”美国人看到自己的政府如此新颖,与众不同,便想找到适合描述它的词。一些人称作“最民主的政府”,而另有一些人把它称作“民主共和国”,1788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指出:它的含义就是“一种代议制民主”。也就是我们今天经常提到的“美国式民主”,或“西方民主”。在它诞生的年代里,心惊胆战的保守派人士同样把“民主”一词用于贬义,只不过指责“民主”的理由与我们今天的有所不同罢了。

  与美国民主相比,直接民主的理想(当时叫做démocratie pure),在1789年的法国非常醒目,革命者对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共和国模式做了理想化的重构,使这种模式包含了公民对政治决策积极、一贯的参与,全身心地效力于共和国,保卫共和国,对荣誉、爱国、美德这些集体主义价值的高度认同。1789年的《人权宣言》,就是这种古代共和主义的理想的象征。革命宣告了“人民主权归于整个法兰西民族”的核心原则。在此之前,十八世纪的欧洲,人民主权被倾向于认为只具有象征的意义;人民永久性地把权力授予君主,授予一个既有世袭部分,又有选举部分的机构,就人为是实践了人民主权了。当国王勾结国外封建势力镇压革命,因叛国罪被送上了断头台后,法国人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一个主权民族,如何通过一套新的机构、程序和规则来表达它的意愿,行使它的权力?他们不得不面对政治代议制问题。
  随着国王的消失,先前君主行使的绝对权力却没有分散到各个机构中去,比如某一个或几个议院,行政机构,或者像英国政府那样的,由法官组成的某个机构,而是原封不动地移交给了国民议会,结果任何党派和领袖只要控制了国民议会,这种权力就成了它的囊中物。雅各宾派的极权民主,既是外部民众压力的结果,也是在宪法体系内缺乏有效的权力分割的结果,这一点使得国民议会与绝对君主如出一辙。1791年宪法中体现的选举机制给予了大约400万男性公民选举权,实践证明是难以操作的。为了使决策有效率,革命政府不得不沿袭旧制度下专制君主所惯用的模式,诉诸特殊的规定和法令,而这些严格意义上都是非法的。没有合法地位,实际只是革命党的最高行政机构的公安委员会,用自己迅速有效的干预,代替了国民议会中的讨论、协商。有人认为,法国新宪法最严重的结构缺陷是把立法行为抬得太高,损害了行政职能,这多半是对的。雅各宾派可以被视为是一群资产阶级精英,他们利用和背叛了革命运动中真正的无产阶级精神。雅各宾政府虽然口称忠于人权,但在1792年到1794年之间,却任意逮捕和杀害了成千上万的公民。迫害人们的宗教信仰,并以公共安全和集体利益为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并进行裁决——这是专制的“国家理性”的陈词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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