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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什么提议设立“宪法节”       
我为什么提议设立“宪法节”
[ 作者:侯欣一    转贴自:北京日报    点击数:1010    更新时间:2008-06-05    文章录入:admin ]

 


  先制宪,再开国。宪法是立国之本,因而“宪法节”与“国庆节”一样,承载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建议国家设立“宪法节”,主要是基于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考虑
  今年3月,作为一名来自于法制战线的政协委员,我向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提交了建议国家设立“宪法节”的提案。之所以提交这样一个提案,主要基于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考虑。在我国,要使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落实,就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并使已经制定的宪法得以良好实施。这是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政府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以此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有序;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调控者”,承担着纠正立法机关立法错误的任务,它不仅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还要求宪法之外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自己的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确保人民在自然状态下无法实现的福祉借助公共权力得以实现。
  宪法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违背宪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说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法治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状况与宪法的实施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尊重宪法的精神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尚有较大的距离,设立“宪法节”可以成为提升全社会重视宪法的一个契机
  在我国公民中,宪法的权威地位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这突出表现在:第一、宪法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够;第二、整个社会对宪法,以及宪法所包含的法治精神、民主、平等等观念认同不够;第三、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统一的法律秩序难以形成;第四、宪法的作用还主要在于宣示,尚未形成司法活动的基础,宪法的条文没有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这些问题使得宪法的观念和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行。
  回顾最近一二十年我国的普法工作可以发现,为了普及宪法知识,国家做了很多工作,如由国家出面组织的“一五”、“二五”普法活动均把普及宪法知识作为中心或核心,但这些工作以及工作方式尚未从根本上扭转整个社会对宪法的忽视。这从另一角度告诉我们,要想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权威,我们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设立“宪法节”就属于这种制度创新之一,并以此为契机提升整个社会对宪法的重视。
  ●将“宪法节”定于每年9月20日暗合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逻辑,对于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和法治意识是最好不过的
  在时间方面,我倾向于将“宪法节”定于每年的9月20日。这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通过日。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和走向与其第一部宪法关系极为密切,是一个国家宪政建设的源头。再有,我国的国庆日是10月1日,如将宪法节设定于9月20日,时间上刚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纪念节日链。先纪念宪法的颁布,再纪念共和国的建立,对于强化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时,先制宪,再开国,这种时间上的安排,也正好暗合了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政治逻辑,这对于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和法治意识是最好不过的。
  ●设立“宪法节”对于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的习惯具有重要的意义
  设立“宪法节”其意义大致有三:
  第一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的习惯。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也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通过每年一度的“宪法节”普及宪法知识,使宪法为广大民众所熟悉、掌握,进而发展到遵守和运用。
  第二提升整个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宪法与民主、法治密不可分,一个国家民众的民主精神和法治意识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中国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够,极大地制约着法治建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对此加以高度重视。如果设立“宪法节”,可以努力使宪法及宪法所包涵的价值——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形成全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
  第三提升国际形象。设立“宪法节”是国际社会的一种较为普遍的作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设有“宪法节”之类的节日,这些节日的设定对于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和民主观念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俄罗斯独立后,为改变苏联时期忽视宪法的弊端,抓住机会确定以每年的12月12日为国家的“宪法节”,经过数年努力,俄罗斯社会的宪法意识已有显著的提高。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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