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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政法大学纳税人诉讼研讨会上的发言——农民纳税人蒋石林起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研讨会         ★★★
在中国政法大学纳税人诉讼研讨会上的发言——农民纳税人蒋石林起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研讨会
[ 作者:胡星斗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10091    更新时间:2006-05-12    文章录入:admin ]

我认为,纳税人诉讼是解决经济学上“公地悲剧”的手段之一。大家知道,从古代的亚里斯多德,到现代的学者哈丁、奥尔逊都提出了公有地悲剧、被糟蹋破坏的问题,经济学上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建立集权的组织利维坦,二是像科斯所说的将公地私有化,三是通过NGO非政府组织管理公有事务。现在,我“发现”还有第四种办法解决公地悲剧,那就是纳税人诉讼和公益诉讼。

    其实,在发达国家早就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美国、日本的纳税人都可以就政府、官员的出差、招待、公款吃喝、浪费财政资金等提起公益诉讼,美国还规定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获胜后可以从被告所处罚的资金中分得百分之十几的利益,这样来鼓励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中国应当慢慢地放开纳税人诉讼,不会造成滥诉的局面。可以规定,在提起纳税人诉讼前,应当先通过人大代表、人大来监督财政;还可以通过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来监督,只有当一切手段都穷尽了,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纳税人公益诉讼在中国开展具有伟大的意义。它可以落实宪法中“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有对税收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这样把宪法中宣示的监督权落实为诉权。纳税人诉讼可遏制公有资产的流失,可遏制公有资金的流失,这一点在中国非常迫切。大家知道,我国每年“三公”消费巨大,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出国一年耗资9千余亿,几近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如何解决三公浪费,允许纳税人诉讼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纳税人诉讼还可以增强公民意识、纳税人的义务权利意识;可以起到私权制约公权的作用。大家知道,要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但是以公权制约公权,在我国还不太现实,即使设置了一种公权来监督另一种公权,那么怎样监督监督者呢还是一个问题,监督者本身也会腐败。所以,不能对以公权制约公权太看重,而应当开放私权对公权的制约,让纳税人都负起责任来,起诉违法违规的官员,那么中国建设法治、廉洁的社会就有希望了。

所以,我认为纳税人诉讼如果能够在中国慢慢兴起,那将是伟大的事件,具有伟大的意义。

 

2006.4.27

 

 

(胡星斗:010-89837944E-mailhuxingdou@huxingdou.com.cn胡星斗中国问题学http://www.huxingd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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