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为中国立法发展与司法改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地说,立法任务变得更为艰巨,司法改革变得更为紧迫。
一、立法发展依然是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从立法上讲,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重大成就。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性质的文件已经近四百四十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达九百多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已达九千多件。用成千上万来形容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毫不过分。
基于这些数字,有的学者便认为,中国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得太多了,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又普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因此得出结论说,中国应该放慢立法速度,提高执法水平。这种认识的前半部分,是颇有道理的。
我们的立法数量的确非常庞大,庞大的立法也的确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据有关法学家调查,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总量也只在30—50个之间,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进入司法官员进行裁判的视野,至少没有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得以实现。
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属性就是可诉性———可以进入诉讼,作为法院裁判案件和解决纠纷的依据。这种既有立法无法进入诉讼的情形,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于执法的忧虑,并提出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我们的立法已经够了。
尽管改革开放的二十年多年来我们的立法数量很大,但依然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有三十年的立法短缺。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量立法都是填补空白式的急就章。急就章的量度当然会很大,急就章的质量也就难免粗疏,所以,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就由以前的一个———“实现有法可依”,变化为两个:一是继续填补空白,实现有法可依;另一个就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对已有的立法进行完善,实现“有良法可依”。
这两个方面都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不可忽视的要求。从填补空白的意义上讲,作为市场经济基本依据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和颁布。
没有民法典,我们的物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都难以很好建立,我们市场经济中许多行为就没有法律的依据,我们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许多纠纷就没有司法裁决的准则。
从完善立法的意义上讲,我们在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市场交易,以及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立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它们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完善相关立法,又成为了我们立法上的重要任务。
二、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
一个时期以来,司法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司法改革的探索也众彩纷呈,然而司法改革似乎很难有效推展。为此,《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加以了特别的确认。这对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深入而有效的进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司法改革从表面上看可以找到很多切入点。我们可以从司法的内在程序入手,也可以从对于司法的外在监督入手。
从司法的程序来看,当然有许多值得改革的方面或环节。但是,司法程序的改革,只能使司法的过程变得更为合理,它并不能使司法在体制上获得革命性变革。因为它是局限于司法体制之内的修补。囿于既有的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完善的效用将会是有限的。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是过分强调司法监督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显然是舍本而逐末。
我们如果不从司法体制上作文章,一味地强调加强法律监督,结果也许会事与愿违。
我曾经看到一个资料说,英国向澳大利亚移民的时候,当初在英国出发的码头查点人数,根据人数支付运输费给船主。结果被运送的人大量死亡在途中。英国加强了所谓的监督措施,依然无效。后来,英国人将查点人头,支付运费的地点,改在到达澳大利亚的港口。情况一下子就改变了,死亡的人数锐减,甚至整船整船的人都无一伤亡。这一例子对于我们关于体制与监督的比较性思考,是非常有意义的。
再如分蛋糕的例证,也是这样。无论您怎么监督,要确保蛋糕被最均匀地分配总是困难的。其实,只要我们采取一个简单的措施,即切蛋糕者始终只能取最后一块蛋糕,问题也就很容易解决了。这不同样也是体制比监督更为首要的例证吗?
我在这里没有贬低监督或否定监督的意思,仅仅是想说明,我们需要把体制的设计与变革放到首要的位置,加以优先的考虑,我们的司法改革才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体制改革,将是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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