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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的风险与防范         
合作的风险与防范
[ 作者:佚名    转贴自:网络    点击数:1928    更新时间:2004-02-28    文章录入:水木

 

  在经营的过程中,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能碰到需要与他人或他企业合作的问题,合作这个现象很正常,也很经常,但合作得好不容易。
  我以为,要想合作得好,首先要考虑合作的风险,事先防范了合作中可能碰到的风险,或把合作的风险消弭在合作之前,是合作成功的保障。

  细观“大兔子”提出的案例,我想提出下面几点看法供参考:

  1. 风险在哪里?

  抛却任何一方对道德的保证,大兔子所提出的这个合作案例的具体风险在哪里呢? 我看可能在下述两个方面:

  A. 甲方在产品通过初步设计阶段和样品实验期后、当接到大量定单时摆脱乙丙两方,另外请人再次进行设计“原程序”,以此代替乙丙两方前期的投入,当然也就是回避与乙丙两方在后期的“合作”与“分享”的风险。

  甲方可能这样做的内心很好理解,就是利用前期与乙丙两方合作的方法,降低前期投入的风险,但是在风险期过后,独享后期的成果。

  甲方这样做的可行性很强,因为甲方可以有灵活的准备和充分的时间来进行二次委托设计,当二次设计未完成时,甲方可以继续沿用一次乙丙设计成果,并不影响大批量的生产,继续延续与乙丙的合作,假想这种合作还是顺利和真诚的;但一旦二次设计成功,甲方只需向二次设计者支付有限的报酬,即可既摆脱与二次设计者的分成,也可摆脱与乙丙两方的继续合作与分成。甲方的投入成本将大幅降低,利益成倍提高。

  在利益的吸引下,甲方完全可能这样做。

  B. 乙丙两方无法控制甲方的后期实际产量。

  这也是对于乙丙两方来说的实际风险。因为在合作当中,甲方是以组织行为、即以公司与乙丙两方合作,而乙丙两方则是以个人行为与甲方进行合作,两个个体行为很难控制甲方的产量是可以理解的,在大兔子的思考中也流露出了对这方面的担心,这个担心确实是有必要的。

  2. 如何防范?

  对于上述的A类风险,无论乙丙两方是否对“原程序”保密,都无法防范这个风险;也就是说保密或公开“原程序”都无法有效地阻止甲方进行二次委托设计。
  对于上述的B类风险,如以目前三方的合作方式,乙丙两方也无法控制。

  我试想的防范办法:

  一、 乙丙两方固定回报法:

  乙丙方不要贪图后期生产利润的分成,与甲方合约固定回报,如实验机成功的回报,既而小批量试生产的回报,加之大生产合同签定后的固定回报;因为在实验机和小批量试生产阶段甲方还不易产生二次委托设计的行为,对于乙丙方在这个时期应该是相对安全的。但也不可不防甲方隐瞒大生产合同的可能。

  所以,固定回报法的目的是使甲方认为二次委托设计的成本将高于与乙丙固定回报的成本,使之坚定与乙丙两方的合作。

  这种合作方法的缺陷是乙丙两方可能减少与甲方合作中“可能的”后期分红。但这只是可能的减少,因为如果甲方后期进行二次委托设计的话,则乙丙两方将根本地丧失后期的分红。
  这个方法的前提是,对“原程序”保密;只有当甲方对乙丙两方付款后,乙丙方将“原程序”交付甲方,合作完毕。

  二、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

  若想从根本上消除三方合作的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以固定资产、现金和技术作为出资。

  此案例的提出者大兔子在案例中提出了“准股份公司”的说法,这是不准确的,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股份公司也完全不适合这个案例,更适合的合作方案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可以以固定资产投入,乙丙两方可以以专有技术投入,三方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而后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有效程序进行。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讲“原程序”应归公司所有,但也可考虑暂由某方保密,待某个时机再行公布于合作各方。

  我认为这个方案是最根本地消除合作风险的办法,一切依法进行,用法律来保护各方合作者。
  在日常具体的操作案例中,我也经常发现,有时大家总是试图以各种手段来防范合作的风险,但是我们应该知道,某些风险从根本上讲是无法以非法律手段有效防范的,如上述的两类风险;所以我建议凡在经营中试图与他人他公司合作者,一定要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来寻求防范风险的可能。不要以个人的“招数”来试图代替法律的保护。

  以上为几点浅显的看法,供大家实践中参考。不妥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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