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民族精神网 >> 文章 >> 强国之路 >> 政治改革 >> 正文  
  谈谈中国人眼里的“官”         
谈谈中国人眼里的“官”
[ 作者:愚梦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774    更新时间:2004-01-22    文章录入:admin ]


  在中国传统老百姓眼里,凡是“吃公粮”、“拿俸禄”、“领工资”的人就是“官”!现在一般人也把有一定职权的人统称为“当官的”,而对各类“官”的性质,产生他们的程序及应有的职能却不甚了了。实际上“有权的人”或“有职务的人”并非都是人们常规概念中的官员意义上的“官”。“官”是人们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则赋予某人有限的和受到一定制约的权力。
  我们按照赋予权力的程序和规则而言,可以将“官”划分为如下几种不同的存在形式:
  第一种是按多数认可规则,由所在一定辖区的公民或一个“独立组织系统”内的成员或他们推荐(选举)的代表,通过约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可以完全自由表达的状态下选举最高当权者的方式赋予的权力。一般这种最高权力被分别从三个方面赋予不同的人,一是最高立法权力,二是最高行政权力,三是最高司法监督权力。三者权力相互制衡,协调运作,最终委托人(选民)制约。
  在独立组织系统,比如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系统内部的其它次级权力则主要通过依法任命(主要针对政府部门的官员)、聘任(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或专职人员,如各类专家等)或考录等方式产生。理论上说这些人可以统称为政府公务员或组织职员,他们所处的层级不同,则所拥有的权力不同,但一般均是由他们的上级或上级委托的机构(各种委员会等)依法任命或聘用,他们接受来自上级和选民的监督;来自其它两个权力系统的监督。三个权力系统是各自独立的,其最高权力均无一例外地来自选民的直接授予。这就形成了一个选民(组织成员)——相互制衡又协调的最高权力——对应的各级次级职权——执行者——全体公民这样一个权力赋予和实施的闭环系统。并且三项独立权力之间又被合理地设计为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运作体系,加之每一个普通公民(组织成员)保留的几项自由权力,特别是选举(被选举)权,罢免权,公决权,以及通过言论、出版、结社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力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使选民可通过选举权和弹劾权的及时行使,有效地制约每一个最高当权者的言论和行为,并通过最高当权者依法制约和协调整个权力体系的正常运作。
  这样的权力赋予方式一般被用于公共权力的赋予和更换。社区公共权力的产生是社会管理权力赋予的最基本形式,也是被认为迄今人类社会最成功的权力赋予和运作形式。
  第二种是被任命的权力。被任命的权力产生于所在组织的最高当权者或最高权力机构对直属下级,如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任命。这种权力原则上只对任命它的上级或机构(如对应的委员会)负责,并严格按法规赋予的职责处理所辖职责范围的常规事务,按职能原则处理例外事务,按上级指示处理特殊事务。他们是典型的常规决策者和执行者。这种官员所拥有的权力完全因不同部门,不同级别而不同,它们仅仅是职能和职权范围的不同而已,其权力性质却没有本质的不同。
  这类官员在行使职权时只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服从上级,接受监督。其中依法行政是其权力行使的社会基础,服从上级意味着服从大局,接受监督则不仅指必须接受上级的监督,更重要是接受来自另外两个独立权力系统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来自选民(公民)的监督。而选民的监督是日常的、零星的、随时随地的、无孔不入的,甚至是不规则的,是让被监督者防不胜防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只有在形成公众舆论的倾向性以后才可能对其产生制约作用。而来自正规权力系统的监督则是经常性的,强制性的、规则的和有法可依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之所以发生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提示和调动另外两个权力发挥效力来实现日常监督和修复偏差的。可见只有言论自由的环境才能形成舆论,舆论形成趋向性才能影响立法、司法等正式权力发挥作用,没有言论、出版等的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舆论监督。所以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一旦民众失去了言论和出版等自由,社会就不可能有条件形成“倾向性舆论”,于是也就不可能真正体现民众监督政府的权力,即形成“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状态。一个社会一旦有了正常的舆论监督,再配合正规的司法运作和制衡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使社会出现的任何不利于多数公民的行为和潜在趋向得到及时的纠正,而不需要经常启动权力变更程序或立法程序来进行干预。只有在事态严重或长期得不到期望的结果时,才会因为社会舆论的强烈倾向性而动用立法手段,当立法也得不到有效执行时,选民就会利用弹劾权和选举权,使能够或承诺履行法律的人选举为新的最高当权者来执行他们的意志,而那些执行不力或不愿执行者将落选,以保证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愿望得到兑现。在紧急情况下,人民还可以动用他们拥有的弹劾权直接更换任何一个最高当权者,使法律得到有效地执行。新的最高当权者为了兑现对选民的承诺,就必然想方设法将属下的行为规范到符合选民利益或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来。所有被任命的各级官员也唯有按新主子的授意来行使职权,才可能保住自己的位置。可见这一类官员只须按我们前面提到的三个原则行事就行了。
  第三种是社群、工商组织及政治、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官”。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都不是“官”,而仅仅是与之相关的人群赋予他们的职权。其权力作用只限于所在组织的内部,其职权行使的原则是:不得损害组织外其他人的实际权益和名誉,或妨碍他人正常行使他们自己的正常权利;不得以暴力胁迫其成员从事任何违背他们真实意志或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危害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他们的产生一般是依赖其自身的社会威望,行业权威,或资产控制权力等等非政治因素决定的,也有极少数是通过组织成员选举或推荐的结果。他们与前两类“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是前述官员实施社会控制的中介和基础。同时也是一般民众沟通政府的桥梁。可以说他们是社会的中坚力量。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的“官”,因其产生的程序和途径不同,所赋予权力的来源不同,将具有巨大的本质差别。

 

  • 上一篇文章: 舆论监督为什么不能彻底?————在第三届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的发言

  • 下一篇文章: 以民为本,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文章
  • 觉不坚为坚,极烦恼所恼:…[75]

  • 田家炳:中国“百校之父”…[88]

  • 周恩来与陈云工作作风和行…[60]

  •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121]

  • 作之君·作之师·作之亲[126]

  •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毛泽东谈如何正确对待“冤…[15]

  • 民国完人谭延闿[17]

  • 民国大家之谭延闿[18]

  • 介绍12种读书笔记供参考[15]

  • 民国“不倒翁”谭延闿的“…[17]

  •  
     相 关 文 章
  • 中国崛起必须政治维新![6602]

  • 连战访问大陆的国际政治意…[5215]

  • 民主制度之外的政治,是没…[2629]

  • 执政党面临政治抉择[3747]

  • 西方官僚体系的权力扩张与…[2116]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  中华民族精神网
        站长:谢昭武 QQ:314877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