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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为什么不能彻底?————在第三届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的发言         
舆论监督为什么不能彻底?————在第三届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的发言
[ 作者:龚是非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878    更新时间:2004-01-22    文章录入:admin ]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2003年以来,我们现实生活里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甚至在我去年蒙展江先生慨允,来这里参加“第二届舆论监督讨论会”的时候,还根本不敢想象。

  不揣冒昧,我想粗浅地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想强调,只有充分认识和确立舆论监督的主体,才能使舆论监督得到真正的完成。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新闻舆论监督的表现方式,主要是以“国家舆论”或者说“阶级舆论”为主导,而社会公众舆论,往往处于被引导的从属地位,我们已经习惯于讲“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也就是说,我们的传统平面媒介和影视媒介,基本上是在体制内文化濡染下,以体制内的特殊方式,来完成舆论监督的重任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很大问题,即舆论监督主体的缺位问题。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18日记者招待会上所言: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懈怠,才不会政亡人息。所以,媒介长期有意无意地模糊舆论监督的主体这个根本问题,其符合逻辑的结果便是,许多时候,媒介漠视公众舆论、压制公众舆论,甚至还要经常把“引导”(一定时期比如文革时是“欺骗”)公众舆论作为己任。不分青红皂白地“统一思想”和一律舆论的症结,就在于总是企图弱化、淡化舆论监督的主体。无形中,对舆论监督主体的故意模糊,使我们有意无意地赋予了作为工具的媒介以主体地位,媒介畸变为舆论监督权力的拥有者。

  现在,我们不能继续模糊下去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公众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民,也就是我们经常称呼的“人民”。在我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执政党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组织难以分离,使我们在舆论监督的理论上更应该注意:任何时候,新闻媒介都不能忽视公众舆论的主体是广大公民这个重要的事实,也不能违背新闻媒介的传统职业规则,就是忠实地、客观地反映广大人民的声音这个理论原则。否则,舆论监督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也失去了它的功能;“舆论”就会以一种虚伪的失真的方式,误导公众舆论,进而逐渐形成事实上的舆论一律,从而在本质上消灭“舆论监督”。

  我总觉得,对新闻舆论理论来说,这个根本性的“舆论监督”主体的问题,现在已经不能再以鸵鸟的姿态去面对。如果我们继续回避,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在这里奢谈什么舆论监督。比如,我们老生常谈的是,报纸(新闻传媒)是党和人民的喉舌。

  那么,今天的问题就逐渐显现了:到底是党的喉舌还是人民的喉舌?一个人不能有两个喉舌。要嘛是党的喉舌,要嘛是人民的喉舌。党当然不能等于人民。是“党的喉舌”,就是国家舆论或者阶级舆论的载体,此二者的主体就是党,此二者的“舆论监督”,总要有主要的监督客体。那么,“党的喉舌”的监督客体,当然主要不能是党自己;那就是非党群体。说得准确点,就是非党的公民群体。这样一推论,我总觉得很有点荒唐。当然,“党的喉舌”也可以自我监督,也就是说,可以使大多数党员的“舆论”(the public opinion)“监督”占少数的党的领导。

  但是,这只能是对党自己有效。如果扩展到整个国家,还非坚持说其主体可以完成自己对自己的“舆论监督”,那就有点强词夺理了。新闻媒介如果是“人民的喉舌”,其主体就是人民。人民监督谁呢?人民当然也可以和党一样,在一定条件下,自己监督自己。比如,11月5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被残酷杀害的那个姑娘,事后罪犯说,只要卷帘门一往上拉,他立即就跑。但是卷帘门却无耻地关下来了,全街200米长,无一人出来吭一声。新闻报道了这个事实,全国读者都愤怒。这就是自己监督自己。但是,更多的时候,作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制度拥有比资本主义社会甚至更进步的特质,那么,公众舆论的主体人民,当然是要监督执政者。至于怎样具体去操作监督,碰上各种阻碍怎么办?如果“监督”过分导致公众舆论失控,影响社会稳定怎么办?等等问题,我想,当今社会还有其他社会形式和国家政体的新闻实践形态作借鉴,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关键的是,舆论的表达和影响力,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理所应当的自然权力。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理由取消它,或者代表其主体行使这个权利。我们无法理解,17世纪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早就明确的“自由获知、自由表达和传播”的权利,在今天却难于实现。

  其实,我觉得,媒介不应该是特定群落的喉舌,媒介就是媒介,就是喉舌,是独立的喉舌。有声音它就响,并不预设前提,专门规定为特定对象而响、而传播。它不能属于特定对象,它是共有的。否则,“舆论监督”就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媒介就丧失了客观传声的功能,而沉沦为特定群落的工具,根本没有可行性。总之,我着重要强调一个理论问题:我们应该认识清楚,“公众舆论”是“舆论监督”的主力,而“公众舆论”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不需要谁去引导,自由引导着人民。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怎样实现舆论监督的问题。毋庸讳言,现在,我们的舆论监督还是困难重重。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具体的新闻从业者,面对许多自己无法违抗的干扰,相当难于实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去年,展江先生也在这里主持召开研讨会。会上,有山西《长治日报》的先生介绍长治第一书记吕日周怎么支持他们报社开展舆论监督。

  说实话,这样的舆论监督,就是我们现在的媒介最幸运和期待的“舆论监督”的最好状况。一般新闻媒介工作者,就希望碰上吕日周。《南方周末》的“吕日周”式主编去职,好几个被吕日周们养成了“新闻人”习惯的记者,就忍受不了,为了自己的理想而跟着去职。我们都清楚,很明显,舆论监督的希望寄托在个别人的执政品质上,是很荒唐的。且不说个人会变,就是不会变,个人不是神仙,也有很大的局限。长官意志下的舆论监督,绝对不是真正的舆论监督。《长治日报》不是“公众舆论”在监督长治执政者,而是吕日周利用体制舆论工具在自己“监督”自己。所以,我想,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最现实的问题是:可不可能有新闻不自由状态下的“舆论监督”?答案当然是绝对没有。那么,我们探讨舆论监督问题的时候,就离不开新闻自由的问题。在新闻自由还存在很多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从理论上更多地关注新闻自由问题。这个认识的逻辑秩序是成立的,我们不能倒因为果。只有有“新闻自由”的制度保证,才能够保证新闻媒介的独立,只有新闻媒介的独立,才能保证其客观;只有客观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是真正的“舆论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需要的不是舆论的监督,而是舆论的自由表达。媒介本身只是一个中介工具,没有谁赋予它权力来监督谁;媒介应该做到的就是,自由公正地表达舆论。至于有没有监督的功效,在今天,那要看舆论自由表达之后,被监督对象的自我取舍。只要有可能做到舆论自由表达和传播,就真正做到了现阶段的“舆论监督”。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各位专家都清楚它的历史来源。在今天,的确,这个概念存在太多的敏感和误会,可以说,它已经被妖魔化。有一些人害怕一旦这个观念提出来并施行,就会出现文革式的“四大自由”,诬蔑毁谤就会铺天盖地,人民就会不知所信,人心就会崩溃,社会就将动乱。所以,我今天提这个问题,先要强调一点,“新闻自由”不是信口雌黄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的,不要将“绝对”单单套在“自由”这个伟大神圣的概念上。那样的认识不是昧于历史的臆想,就是有点故意扰乱是非。所以,我认为,为了建立和保证真正的新闻自由,为了使新闻自由成为媒介和新闻从业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原则,我们首先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新闻法律。也就是说,新闻立法,是保证新闻自由的条件;没有新闻立法,实际上新闻自由就不可能实施。因此,就今天而言,新闻法的建构和实施,已经成了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绕不过去的一道门槛,有责任的人,不能再继续保持沉默。

  所以,我要和大家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这样的逻辑关系:必须迅速建立完整的新闻法律体系,才能够保证新闻自由的有序实现;必须保证新闻自由,才能保证媒介独立、客观、公正,也才能使舆论监督真正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问题,在今天,不是忙着去解决技术性的小修小补的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新闻立法的问题。新闻立法,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当然,有人担心,新闻出版法万一成了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操作难度更大的“恶法”怎么办?我想,在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倡导“依法治国”、保障《宪法》权威的今天,“恶法”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法”有不妥当之处,也应该有表达舆论来修正它的空间。

  第三个问题,我想针对孙志刚案,稍微详细地谈谈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

  孙志刚案,许多人看来,是网络舆论的一大胜利。案件的直接结果是,孙父得到没有公布的巨额赔偿。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上书人大,结果,国务院很快废止了82年颁布的违背宪法的《收容管理暂行条例》。有网络上的贴子,把这个果断的废止比喻为当年林肯解放黑奴的宣言,虽然有些言过其实,我们的确不能忽视这个废止对广大农民的解放意义。然而,我想说的是,这一次舆论监督是一次失败的胜利。且不说孙父得到的赔偿金额之大,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孙父把这笔钱的一部分用来为孙志刚修建了一座非常漂亮的坟墓),单单是在“条例”作用下,全国那么多失去生命的被收容者的家属,有哪一个象孙父那样“幸运”地得到如此巨额的赔偿呢?难道他们的生命就没有孙志刚值钱吗?因此,我想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为孙案欢呼。我们的媒介,没有完成舆论传播的任务,它们嘎然而止了,社会公正被打了很大的折扣。

  对孙志刚案,5月31日,我在杨支柱先生的“学而思”网站上发表了《孙志刚案将考验谁?》。在这篇不到四千字的短文里,我提出了三个考验:“现在,‘有关方面’在三博士、五专家、四教授就孙案的不同方面,分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后,依然没有任何表态。孙案会有什么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我已经发现,孙志刚案解决的过程和解决的结果,都将严峻地考验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

  “它将直接考验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者,也考验与此案相关的政府及部门:是不是、敢不敢真正公开信息,依法执法,而不是为了平民愤、为了应付社会舆论而执法。有没有勇气和坚定的意志,不和稀泥,彻查此案,把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的涉案人员全部挖出来。有没有真正确立执政党在《党章》中明言的‘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立场,以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举一反三,加快落实十六大号召,推进公民有序参与健全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在美国,上世纪60—70年代,一个杀人犯因为执法者始终没有告诉他,法律规定他有权利在审讯时,不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他被判死刑后提出了这一点,获得改判。结果,美国警察后来都被硬性规定,在抓捕到疑犯后的第一时间,必须说:‘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孙案的处理,会引发一个孙志刚们‘有权利’时代的到来吗?

  “其次,它还将考验我们的人民代表、我们的媒体、我们的专家学者等上层建筑和知识分子阶层。这个阶层的部分人,已经顺利通过了考验的第一关:他们出于良知,勇敢地向“有关部门”和民众,发出了异声,提出了怀疑,开展了分析。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也许,用不了多久,在不可见又无处不在的压力下,他们会偃旗息鼓,知趣地重新回归沉默;也许,他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在‘有关方面’半年一年地拖,久无回音、静等风头过去的情况下,倦怠了,麻木了,返回自己‘研究主义’的象牙之塔了;也许,孙案虽然解决得不如他们希望的那样合理,但也不象他们预料的那样不合理,他们见好就收,大局为重,以中国文化传统特有的宽容和对‘下不为例’的期待,结束现在这样有失君子之雅度的死抠。

  “这个阶层有特殊的毅力和勇气,坚韧地走下去;有神圣的理想照耀,宁愿耽误自己的前程,也一丝不苟地坚持,直到以孙案为肇始,给我们社会带来制度性的变革吗?有国外舆论,针对不屈不挠追究日本侵略历史的王选说:中国要是有十个王选,日本就会崩溃。倘使他们都将成为王选,为了正义、为了社会公理,永远不停止呐喊,结果会如何呢。

  “我最难以猜测的是,现实社会里的赵志刚、钱志刚、李志刚们,他们会怎样对待他们的同伴孙志刚之案的解决。假若,案件就如5月13日公布的那样,定为铁案了,‘有关方面’既不屑也不愿,对后来大家的各种疑问精心解惑,或干脆来个‘老子不开口,神仙难下手’;假若,孙案里的8个准‘孙志刚’们,在疑点多多的情况下,在搞不清楚、弄不明白有没有捏造伪证的前提下,不幸成为孙志刚第二乃至第九,要是有人再怀疑,‘有关部门’就严斥为‘别有用心、造谣污蔑’;假若,有真正公正的调查、不可移易的事实证明,孙案的一切疑虑皆可消释,事实的确就是如此,没有欺哄隐瞒:那么,面对这些,他们会如何反应呢?”

  在我提出这三个考验的时候,孙案还扑朔迷离,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6月上旬,孙案判决前后,我又写了近9000字的《问天——孙志刚案十万个为什么》,就孙案里的许多疑问提出质疑。

  现在,我可以这样说:我们都没有经受住考验,孙志刚案以一家欢乐他家愁的方式赢得了网络受众的欢呼或者无奈地接受。甚至,是以一个冤屈替罪另一个冤屈的形式来实现所谓的公正的。最典型的疑问是:比孙晚半个小时被非法收容的四川民工张明君,在自己惨遭毒打,被胁迫出手打孙志刚的情况下,居然被判15年;孙志刚身上的电警棍烧灼黑圈,至今也没有找到是谁干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三个社会阶层都没有经受住“考验”呢?第一个阶层没有经受住考验,原因在于现实社会事实上仍然没有真正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机制。第二个阶层没有经受住考验,原因比较复杂。借用喻国明先生昨天上午在会上所言,新闻人“应该以一种宗教式的虔诚和信仰,来对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可是,我却看到了许多掌握话语权的人,许多媒介从业者,在潜意识里的一种优越感。也许,很多人在这样的优越感下,觉得孙案到今天这个结果已经不错了,他们已经尽力了。其实,如果就这样解决孙案,如果容忍以后继续这样解决,我觉得媒介的“满足”和禁声,实在是奇耻大辱。我《十万个为什么》里提出的疑问,迄今还大部分没有答案,为什么媒介就放弃了舆论的传播和跟踪?第三个阶层没有经受住考验,那是现实中国的必然,在这里我不多说。

  显然,网络媒介的舆论,就象网络存在的虚幻性一样,被有的人故意虚幻化了。也就是说,网络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在今天,比起平面、电视媒介来讲,它的力量和公众认同度,还局限在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除了青年和知识分子以外,没有更多现实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认同,这就使得网络媒介的作用大大减退。如果孙志刚案件没有艾晓明女士、萧翰先生、贺卫方先生、许志永先生等社会“名流”的呼吁,它的结果就不会是今天这样。黄静案、郑恩宠案等今年以来发生的许多在网络上传播广泛的案件,迄今为止,都没有好的结果,便是有力的明证。而且,网络媒介的受众,和平面、电视媒介的受众相比,尤其是与报纸受众相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确定性。网络媒介的受众,往往以一种“玩”的心态上网。这样心态的受众,对舆论的传播和激起更强烈舆论的反弹力,都远远逊色于报纸媒介的受众。我们可以不恰当地说,这个受众群体,远远没有平面媒介受众那样的持久、固定和坚决,因为这个群体的声音和舆论,自然也就没有那样的力度。而网络信息或者舆论的传播,其随意性相对于平面媒介要大得多。网络中国家舆论和阶级舆论的载体,即大量官方的网站,并不提供敏感的舆论;而灰色的或者民间的自由网站,又使得许多习惯于体制文化下的人们,不能确切判断其舆论和新闻的真实性。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舆论监督效应的发挥。而且,网络媒介在新闻的经典意义上表现得非常充分,一个BBS论坛,往往有在一天之中,刚刚还很热门话题就发生转移的现象出现,这在平面媒介几乎是不可相信和想象的事情。

  最重要的是,现在网络媒介相对于平面、电视媒介的自由度,是以有关管理人员随意删除为代价的,这就使得敏感性的舆论完全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广泛传播,如此,网络的空间优势就被随意删除或者是恶意遏止性删除所消灭,当然,也就严重影响了舆论的效果。可见,网络舆论监督,能否彻底,也与新闻舆论表达和传播的自由度,成正比例关系。

  我想,不解决上述问题,不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网络舆论和网络新闻的权利,网络媒介舆论的监督作用,很难在更深广的意义上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连平面、电视媒介都无法坚持到底的“舆论监督”,网络媒介就更没有条件坚持到底,不论从网络媒介的从业者还是从网络媒介的受众来看,其舆论监督根本没有坚持到底的条件。孙志刚案,要不是勇敢的《南方都市报》打响了第一枪,要不是孙的同学开了一个纪念网站,会有后来的结果吗?可是,虽然我很欣赏昨天在这里介绍孙案采访的陈峰先生,但《南方都市报》的子弹,四月下旬以后,都哑火了,再也没有听见第二枪激动人心地响起,我感到非常遗憾。

  当然,网络舆论的作用,在今天几乎也是平面、电视媒介所无法取代的。网络众所周知的长处,我就不必在这里赘言了。我想提一点:在我们今天特定的社会形态下,网络舆论的存在和价值,是远远超过欧美国家的。我想这样来说,网络,其实是给执政者与民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大家都欢喜”的空间。在平面、电视媒介全部资源绝对地掌握在执政者手中的时候,虽然执政者也希望阶级舆论和国家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社会公众舆论,但是,百密一疏,事实上总有许多是不能代表的。而网络,它只提供一个资讯交流的平台,极端地说,网络本身仅仅是一个技术工具,它没有人为来左右来影响,它的参与者也是舆论的制造者,这一点和平面、电视媒介是绝对不同的。网络媒介没有非网络媒介意义的社长、台长、主编、编辑、记者等,网络的受众自己在接受、传播并完成着舆论。所以,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就大大高于非网络媒介。网络舆论在今天,应该说最接近真正的“社会公众舆论”,任何人,只要不是恶意诋毁,我们都得承认网络媒介舆论是社会公众舆论的忠实代表。

  对“大家都欢喜”的空间,我是这样理解的。在网络诞生以前,舆论的表现方式,在我们社会是很有限的。绝大部分舆论表达,是平面、电视媒介来完成的,其局限,在这里就不用多说了。其他方式,选举、上访、游行示威等,大家都知道,不到万不得已,是没有人随便采用那样的方式的,因为那样的方式危险性太大,表达舆论的成本太高,少有群体会欣然采用。我想,执政者也不喜欢那样的方式。但是,网络就在这个时候诞生了,这是上帝给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带来的礼物。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公民以很低的成本完成了自己的舆论自由表达,实际上,也是在以很低的成本来完成舆论监督。公民表达方便,没有什么危险,而政府当然也很高兴这样的方式。官员们不用象在王志“面对面”节目里那样,去面对怒气冲冲的公民(为什么怒气冲冲,就是因为平面、电视媒介经常拒绝或者篡改他们的舆论表达,一旦憋不住要面对官员,那当然怒气冲冲)。也就是说,网络提供的这个空间,让公民消了气(不论是喜气还是怒气),而执政者也了解到了真实的公众舆论。这个空间不会带来激烈的肢体冲突,不会一旦控制不住,舆论的表达就变成极端的解决形式,结果是暴力解决舆论,最后形成消灭舆论的“舆论一律”。更可贵的是,网络公众舆论在表达的过程中,慢慢会形成少数服从多数、谩骂服从理性的规则和习惯,这样的风气形成,其实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进步的必备条件,也是真正的舆论监督所应该具备的舆论规则。可以说,这个“大家都欢喜”的空间,是一个成本最低的民主政治演习场,对长期受封建文化潜移默化影响,习惯于或者为奴或者暴动的人们来说,网络提供的这个空间,是我们酝酿和催生社会民主政治的伊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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