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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法”——别样的“杨绛先生”       
“尊法”——别样的“杨绛先生”
[ 作者:翟峰    转贴自:草根网    点击数:480    更新时间:2018-01-03    文章录入:admin ]

 

    近时,对享年105岁乘鹤西去、与时隔19年的其夫其女“我们仨”天堂相会的我国著名翻译家、文学家“杨绛先生”的报道及其生平轶事见睹国内各大报刊。

    其中,有从“最贤的妻,最才的女”的角度赞誉“杨绛先生”的,亦有从其亲笔撰写的被无数人引用的《围城》电视剧片头的旁白之角度赞誉其是“最懂《围城》的人”的。

    然而,引发笔者撰写此文的缘由,却在于“杨绛先生”不仅仅是一位“最懂法的人”,而且更是一位“尊法”的人!

    此话怎讲?

    从眼前海量的与撰写“杨绛先生”有关的读物中,我们不仅看到的是面对自家“一批总量逾百件的”私人信札和手稿将被拍卖而执意坚持打官司的“痴气”的杨绛,而且更看到的是为“成立基金资助困难学生”而不惜将自己与其夫“迄今已收到两人版税所得近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交给清华大学托管的“大气”的杨绛。

    由此,笔者想到了自己曾在早年读到的一则“一行尊法”的文言故事:“初,一行幼时家贫,邻有王姥儿,家甚殷富,奇一行,不惜金帛。前后济之数十万,一行常思报之。至开元中,承玄宗敬遇之,言无不可。未几,会王姥儿犯杀人罪,狱未具,姥诣一行求救之。一行曰‘姥要金帛,当十倍酬也;君上执法,难以情求,如何?’王姥戟手大骂曰:‘何用识此僧!’一行从而谢之,终不顾。”

    若将该“一行尊法”的文言故事白话为“一行和尚尊重法律”的现代故事,这就是--

    “从前,一行和尚小时候家里很穷,邻居家有一个姓王的老太太,前前后后救济了他几十万钱。到了开元年中,一行得到皇上的恩宠,不久王老太太的儿子犯了杀人罪还没有判刑,王老太太去请一行救她的儿子。一行说:‘老太太您要金银财宝,我应该以十倍来回报。但朝廷执法,我不好求情干扰’。王老太太指着他大骂说:‘我认识你这个和尚有什么用!’ 一行跟在王老太太身后并向她道歉,王老太太却始终没有再回头理睬他。”

    可见,该故事中的主人公“一行”,因受老妇的恩惠,却没有报答恩人,似乎有违于中华民族“有恩必报”的传统美德。

    然而,当国法与私情摆在“一行”面前让他选择之时,他则宁愿做一个“负心人”也要选择国法,故而引来了其恩人的“戟手大骂”。“一行”在“孰轻孰重”、“孰取孰舍”的“国法与私情”面前作出了“尊法”的正确选择,这在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

    本文作者写“一行”这个人物仅寥寥几笔,即栩栩如生地将其“为人知恩图报,恩怨分明,且能够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的‘尊法’品质”跃然纸上。

    于是,古人“一行”即成为中国古代文学塑造的“尊法”典型人物中影响甚广的一位。

    虽则,古人“一行”的“尊法”与今人的“尊法”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其彰显的“从心灵上对法律尊重的崇尚精神”,无论对于古人还是今人,却皆有“异曲同工”之妙--

    例如,杨绛在102岁的高龄时为“讨个说法”保全其与夫的私人信件免遭公开拍卖,于是在状告拍卖一方时即理直气壮地说:

    “我爸爸就是学法律的,我也懂法,知道法律一定会保护老百姓的通信秘密。”

    杨绛此次“痴气”地较真,与其父和其夫“痴气”地较真同一个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撤拍,不能只为自己。

    因为,这个案子凸显的意义不仅仅是维护她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更在于唤起全社会对于人格权的重视。

    可以说,这个案子既是对全民的一次旨在做一个不为利益所诱而坚守道德底线的人的道德教育,亦是对全民的一次意在做一个面对侵权绝不妥协并坚决采取法律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人的普法教育。

    这就是“我也懂法”的“痴气”的杨绛!

    这或许亦是杨绛为何是位女士但人们仍要尊称她为“先生”的真正缘由所在吧!

    而杨绛为“成立基金资助困难学生”而不惜在将自己与其夫“迄今已收到两人版税所得近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交给清华大学托管的“大气”又意味着什么呢?

    依笔者之见,此即意味着的绝非报已之小恩,而是报国家之“大恩“!

    为何这样说呢?

    众所周知,杨绛先生为“成立基金资助困难学生”,而将其与钱钟书先生的稿费和著作权皆交清华大学托管时已年迈102岁,而其女儿和丈夫皆早已先于她而去,她当时已深知“回家”与“我们仨”在“天堂团聚”的时日不会太久,故而她和家人能够获得因其稿酬版税基金资助的“困难学生”今后的“报恩”已无时日。

    故此,杨绛将自己与其夫“迄今已收到两人版税所得近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交给清华大学托管之“大气”, 即意味着以此激励受其基金资助的“困难学生”,在通过不懈努力成为国家栋梁之才之后,能够“力报”国家培养其成才之“大恩”!

    可见,杨绛“痴气”地“尊法”出于与其父“尊法”骨血的一脉相承。而杨绛“大气”地资助“困难学生”,则是为了激励更多的祖国后代,能够象她一样尊重法律,能够怀着对我国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通过百炼成才,通过对法律的崇尚和坚守,追求和实现“力报“国家培养其成才之“大恩”的更高境界。

    或许,此即为“我也懂法”的“尊法”之人“杨绛先生”以其所言所行而带给我们的深刻启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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