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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人民奖励金就是高薪养廉         
发放人民奖励金就是高薪养廉
[ 作者:潘洪其    转贴自:文新传媒    点击数:800    更新时间:2009-01-04    文章录入:admin ]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房宁近日在接受人民网“人民议事厅”专访时表示,高薪养廉制度在中国目前不宜推行,减少官员腐败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要与官员退休后待遇挂钩。他建议,对那些清廉一生、谨慎一生的公务员,在他们退休时应该发放丰厚的“人民奖励金”。(人民网12月18日)

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促进官员清正廉洁,一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房宁先生身为社科院政治学所副所长,自然对这个课题有很深的研究。不过,读了他的上述言论,笔者感觉他对高薪养廉制度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因为他所说的给清廉官员提供合理的保障,在他们退休时为其发放丰厚的“人民奖励金”,其实就是一种高薪养廉的制度措施。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薪养廉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每月定期为官员提供“足额高薪”;另一种是每月从官员收入中扣除一笔钱作为“廉政保证金”(也叫“廉政公积金”),逐月逐年累计下来将是一笔“巨款”,官员只有在任职期内未出现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在退休时如数拿到这笔“巨款”。相较之下,后一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和“长期廉政”意识,因此是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显然,房宁提出的“人民奖励金制度”,与“廉政保证金制度”本质上是一回事,是高薪养廉制度之一种。

舆论和学界对高薪养廉制度还有另一种误解,认为贪官无一不是贪得无厌之人,再丰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他们的贪欲。但是,须知高薪养廉之“养”,并非指“保证”、“确保”,而是指“促进”、“有助于”。也就是说,为官员提供比社会普通水平相对高一些的薪酬待遇(而不是像国企高管的薪酬那样比普通百姓高出十几倍几十倍),尽管未必能够百分之百确保官员廉洁从政,但却有助于督促、推动官员廉洁从政。在这里,“高薪”不是“廉政”的充分条件与充要条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说“养病”,只是调养、休养,是治病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说只要养,病就能好。

由以上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可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出台并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官员制度、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实行这些配套制度,可以强化对官员的警示、监督、制约,并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亲属从业等“个人隐私”放在阳光下晾晒,这样才能使人民相信,那些最后拿到了“廉政保证金”的官员,的确是“清廉一生”、令人感佩的清官,而不是那种背地里早已捞得盆满钵满的贪官。

同时,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官员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就理当要承担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责任。为此,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那些胆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继续大搞腐败的官员,必须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严苛的追惩手段,才能强化“养廉”的效果,也才能让人民看到,人民奖励金也好,廉政保证金也罢,官员并非轻而易举就能享受高薪,他们为此要承受更高的风险,支付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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