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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汉阴沈氏八世祖沈祖烈主持订立《沈氏家训》(二十条),为陕南汉阴沈氏与浙江余姚沈氏(四明沈氏)同宗通行家训。全文如下:
一、祭祀不可不殷也
祖宗往矣,所持以有子孙者,以其有时食之荐,拜祭之礼。岁时祭扫,必诚必敬;陈笾豆,视蠲洁,毋或怠。慎之哉!
二、侍亲不可不孝也
父母之恩,昊天罔极。人子事亲,必当冬温夏凊,昏定晨省,服劳奉养,以尽子职。苟或忤逆,天必殛之。
三、天显不可不念也
兄弟同气,姊妹连枝,宗族一本。凡属天伦,务宜和睦,毋以小忿而伤大义,毋以微利而启争端。
四、身者不可不修也
身者,家之基也。不修其身,何以齐家?必也正心诚意,克己复礼,毋为非礼之事,毋存非分之想。
五、持家不可不勤俭也
勤则业兴,俭则财足。居家务宜勤俭,毋事奢华,毋耽游惰。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六、尊卑不可不辨也
家门之间,亲而五服,疏而九族,皆祖宗一脉。凡遇尊长,坐必起立,步必徐行,庶彝伦有序。倚富欺贫、恃贵傲贱、恃才忽拙、恃强凌弱,均为祖宗罪人,慎之!
七、择师不可不慎也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子弟之贤否,系乎师之贤否。必择端方正直、学行兼优者为师,毋使匪人误我子弟。
八、教子不可不严也
子弟之正邪,视父母之严忽。严则入端方,忽则流于匪类。毋姑息,毋纵容,教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俾成有用之才。
九、养女不可不训也
女子四德,首重妇道。自幼教以贞静、柔顺、勤俭、贤淑,习女红,明礼法,毋使骄奢,毋令放诞,庶免他日贻讥于夫家。
十、择配不可不谨也
婚姻,人伦之始。必择门第相当、性情相投、家教淳厚者,毋贪财势,毋慕虚荣,免致终身之悔。
十一、交游不可不审也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必择善而从,毋与匪类为伍,毋交损友。否则,失身败行,累及父母兄弟,可不慎哉!
十二、志节贵乎坚贞也
人无论读书与否,皆以志节定人品。苟守之不定,纵情欲、行诈伪、损人利己,虽富贵学问,不足重也。善相士者,原在人之志行上定评,不徒狥俗。士先器识而后文艺,学者当三复斯言。
十三、志行不可刻薄也
置业毋容以勒掯,人过不可以显扬;用财须审乎义理,厚有厚报。若一味刻薄,必至损人,重则绝后裔,轻则生败子,可不畏哉!
十四、邻里不可不和也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毋以小隙构大怨,毋以微忿结世仇。父兄训诫子弟,子弟劝谏父兄,庶几里有仁风,乡邻多惠爱。
十五、输粮不可不先也
朝廷首重催科,守令黜陟,视征解完否。富者发囊,贫者称贷,以足正额,此保家之道。不然,浪费不免,桁杨亦难宽,慎之!
十六、穷难不可不周也
宗族日繁,有穷而倚赖、急而望救者。以宗视之,皆子孙也。无能者周济之,有能者提携之,使振其业,庶族属不致怨恫,祖宗含笑九泉。
十七、出仕不可不清也
居官者,民之父母。必清廉自守,秉公执法,毋贪墨,毋徇私,毋虐民。上不负国,下不负民,庶几无愧于祖宗。
十八、忍耐不可不讲也
好勇斗狠,以违父母,皆不忍所致。古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斯言足鉴。凡事忍三分,自然无祸。
十九、奢华游惰当惩也
奢华则败家,游惰则废业。凡我族人,务崇俭朴,毋事浮华,毋耽安逸。勤耕苦读,乃保家兴族之道。
二十、赌博不可不戒也
贪赌必负,负必至贱。无论朝廷功令可畏,即祖宗父兄之蝇积亦可惜。沉溺不返,妻号寒、子啼饥,必果忍乎?能不惧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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