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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证法的解读       
辩证法的解读
[ 作者:叶晓锜    转贴自:网络    点击数:536    更新时间:2017-09-04    文章录入:admin ]

 

 

不少人对辩证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辩证法讲对立统一,不知辩证法更讲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

一,辩证法的核心

在古希腊,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个命题都会发生它的“正题”和“反题”,在“正题”和“反题”的对立统一中走向更高进阶的“合题”。合题的意义在于,它既不是正题,也不是合题,更不是正题和反题的各一半,而是高于正题和反题的进阶和思想建构。

在康德的理性判断范畴表中,“全称”是“单个”和“特称”的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无限”是“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选言”是“假言”和“真言”的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必然”是“可能”和“或然”的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

黑格尔的逻辑学进一步展示了:理念在其“存在”范畴,以“质”和“量”的对立统一获得更高进阶的“尺度”,进而由“尺度”出发进入到“本质”范畴。在“本质”范畴,理念则由“实存”和“现象”的对立统一获得更高进阶的“现实”发展,并进而由“现实”出发进入“概念”范畴。而在“概念”范畴则由“存在”和“本质”的更高进阶,达到理念的自我意识和实现。

无论在古希腊,康德和黑格尔那里,我们都看到了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在于,它以对立统一达到思想的更高进阶,不断地求取新的思想高度和创立。

相当一个时期中,我们的教科哲学认为,对立统一是讲事物的矛盾斗争。这样的见解的关键是用矛盾斗争取代对立统一,把对立统一解释为矛盾斗争。而深入分析,对立统一和矛盾斗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概念意义。例如,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量和质的对立统一走向尺度,并不是量和质的矛盾斗争走向尺度。又如,正题和反题的对立统一走向更高进阶的合题,并不是正题和反题在矛盾斗争中谁赢得胜利。好多年来国内盛行的学生辩论会,常见正方和反方围绕一个命题激情争论地走向各自的偏执,这样的辩论会和对立统一走向更高进阶的辩证理念是完全相反的。

二,辩证法的方式。

辩证法是自然方式的,历史方式的,还是思维方式的?

教科哲学的见解是,辩证法是自然方式和历史方式的,是客观本体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也就说,辩证法是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的客观本体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主张了辩证法是事物发展的本体规律,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好比朱熹的“理”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事物的本体方式中。

我的见解是,辩证法并不是客观本体的自在方式。辩证法之所以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其原理是,辩证法是概念方式的,而不是自然方式和历史方式的。人类的头脑是用概念方式进行认识和统摄,使概念成为了一切事物规定的根本所在和全体所在,在这样的过程中辩证法以其概念方式的特质统摄一切,在自然,它给予了自然辩证法;在历史,它给予了历史辩证法。套用康德的话语,当心灵按照自身的概念方式整列一切经验材料时,它就会把自身的概念方式的辩证法赋予自然和历史,使我们不知不觉地深信辩证法是自然和历史的本体所在,普遍地存在一切事物中。

为什么说辩证法是概念方式的。

第一,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个别和共性的对立统一。如,当我们用“牛”这样一个符号方式的指称和对象联结,并以名称和性状的规定生成一个“牛”的概念时,这个“牛”的概念既相关于个别的被称之为“牛”的对象,又相关于一切可以被称之为“牛”的对象,并使自己成为一切被称之为“牛”的对象的共性所在或共相所在。由此,每一个概念都内涵着个别和共性的对立统一。

个别和共性的对立统一,进一步生成概念集合进阶的逻辑架构,即从个别概念到特殊概念,特殊概念到一般概念,一般概念到根本概念的共性集合进阶的概念逻辑。如,以牛、马、羊、骡、猪、鸡、鸭、鹅等概念的共性集合进阶,生成“家畜”这个更高进阶的概念构造;以微生物、植物、动物等概念的共性集合生成“生物”这个更高进阶的概念构造,等等。

第二,每一个概念的生成,在指称和对象的联结中,都拥有自身的指称和定义的概念规定,并同自身以外的概念规定相区别,是不允许“指鹿为马”的。这样,每一个概念都内涵了自我和非我的对立统一,并由此生成概念互为区别的自证和它证。这种自我和非我的对立统一,会进一步生成一种对称架构的逻辑方式,如,上与下的对称架构,左与右的对称架构,正与反的对称架构,有限和无限的对称架构,自由和必然的对称架构等等,等等。这样的逻辑方式,一方面,内涵了一种对称架构方式的对立统一;另一方面,驱动着概念在对称架构方式的对立统一中走向更高进阶的概念构造。

如此,对辩证法的勘察须深入到它的概念特质,即辩证法是概念方式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和精髓是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对立统一是概念的特质,生成概念进阶的逻辑运作。我们的头脑在概念方式的事物认识和建构中,会以对立统一和对立统一的更高进阶的思维方式,进行自然的和历史的勘察,对自然的和历史的过程,作出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的各种具体的解读和规律的表述,不知不觉地以为辩证法是一种客观本体的普遍规律,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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