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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申报制势在必行         
财产申报制势在必行
[ 作者:魏文彪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1828    更新时间:2005-04-23    文章录入:admin ]

据2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日前表示,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反腐败举措,《公务员法》(草案)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实现该法促进廉政的立法目的。

  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相对来说,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意义有限。官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而且,即便是收入申报制也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当中,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惩罚来说,将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极有必要。

  而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在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得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国外的申报制度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这无疑是对官员财产及行为进行天罗地网式的监控。这使得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没有隐私”、“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官员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其隐私权相对一般公民而言应当受到限制却也必要,因为官员“不是一般的公民”,其手中握有公权,因而人民有权通过了解他们的财产状况来洞悉、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权力行为。另外,因为权力天然具有易被滥用倾向,因而对官员应当实行“有罪推定”,即先假定其可能滥用权力,而对其行为及权利进行必要限制。限制、牺牲官员的部分“一般人权利”,对于实现社会正义而言是必要的。

  就世界范围而言,家庭财产申报制并不是新鲜事物。1883年英国议会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先后69次违犯国会有关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影响巨大,仅一个月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由此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

  要减少乃至杜绝腐败,就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官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无疑就属这样的有效制度之一,因而在公务员法中规定财产申报制度,或制订、施行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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