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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规则碰上了铁规则         
潜规则碰上了铁规则
[ 作者:木 木    转贴自:世纪中国    点击数:1769    更新时间:2004-06-27    文章录入:admin ]
写潜规则出了名的吴思先生,最近输了一场摸不着头脑的笔墨官司,自嘲是潜规则输给了横规则。到底是做守法公民服从判决呢,还是不服枉法判决而继续申诉,让他很犯难。其实,这场官司,不仅是吴思先生输了,也给他的潜规则理论划上了句号。南方的才子蔫烈山,猩猩惜猩猩,遥相呼应,写了一篇《多余的判决》。多余吗?我看未必。
  吴思先生也好,蔫烈山也好,都是读书人,知识很发达,但总是带有读书人的自以为是而又天真的呆气,或者说带有小资产阶级的幻想性。要说多余,吴思先生去应诉才是多余的,一审败诉后又上诉才是多余的。当然,以为破解了中国历史和社会的密码——潜规则,而自以为打赢这场官司就象是板上钉钉一样确凿无疑的想法,才是最大的多余。既然人家能够叫牛气得除了北京市宣传部谁也不怕的《北京青年报》停载,当然也一样能让法院判你败诉。反过来,法院如判你赢,岂不是等于宣判北京市宣传部败诉?你以为这是美国,法官可以判国防部输,判司法部输,判政府输,而它们也只好服从?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做做样子,摆摆姿态,并因此大做文章,宣传我们的法律是多么公正,这样的民告官例子,在我们这里也能找到几件。但这只是演戏,除了说明演戏外,还是演戏。凭吴思先生的智力和知识,他不难想到这一点,但他被他的小资产阶级的幻想蒙住了双眼,使他不愿意往这个方向稍稍想一想,而居然去相信什么法律和法院,相信什么正义和公正。所以,骗了吴思先生的,不是别人或别的,恰好是他自己的潜规则理论。
  任何社会都有潜规则,正如任何人都有潜意识一样。潜规则有很大效力,但最大的致命之处是怕光,所以属于“见光死”的东西,就如人的潜意识一旦明确就不成为潜意识一样。潜规则的存在和流行,恰恰是由“强权就是真理”这一铁规则真实存在所决定的,它与这一铁规则构成一定的利益互竞关系,但也是互补关系,谁都需要对方,谁也离不开谁。而宪法、法律、文件之类的明文规定,在中国根本就不是什么规则,就“规则”这个词本来的含义而言。一定要说是规则的话,那也只能命名为“戏规则”,是演戏用的,是强权者、特权者可任意取舍的东西,对己有用的和有利时就用,对己无用的和不利时就可废弃的语言垃圾。如果有人把强权就是真理看成是中国社会中的潜规则,是偷偷摸摸才能实行的东西,那他应该去看看哪一件强行拆迁不是在光天化日下干的,哪一次草菅人命的判决书不是公开的?“有枪就是草头王”、“官贵民贱”、“为我独尊”的特权是我们社会的铁规则和最高通行证,是上下都认同并奉行的。老百姓用血和泪凝成的信条“屈死不告状”,虽然表达的是无奈,但同样也是对铁规则的认同,并且最大的希望也只是希望会有对自己好一点的更大的强权——青天——的出现。如果强权就是真理是潜规则,那我们倒真应该庆幸了,因为这说明这个社会有了制约它的强“光”了。但问题是,就这么公开判了你,那又怎么样?枉法判决,你说了算?
  潜规则理论使吴思先生脱离了生活的真实,他已生活在半空中还不自知,他居然还从技术上去设计防止潜规则起作用的措施,真是可悲呀。
  其实,他应该清楚,法律是文明人玩的游戏,是那个连为争夺一个女人也要用公开公平决斗方式来解决的有骑士精神的民族才真正拥有的规则。因此,公平、公正、正义之类对我们社会而言,真是太遥远的东西,万万信不得的。台湾长期来有英美法系为基础,也经历了四、五十年,才有点样子。因此,法学家们从吴思案和许多类似的案中,应该从中引出一个根本问题,即法院、法官从理性人向法律人转变怎么才是可能的?或者说需要什么内外部条件和过程才能使之实现?根本的条件是什么?其实,有部美国电影叫《西点盘点》(可能是这个名字,记不清了)说明了法治存在的一个最后底线。
  当然,吴思先生、蔫烈山都是好人,但好人往往就是软弱的代名词,恰恰是强权铁规则得以充分存在的基础和前提。除了给沉重的历史增添更沉重的垫底,好人并不能推动历史进步。要说进步,现在能让你在法庭内过一场煞有介事的家家,法庭外嚷嚷一通程序啊,实体啊、证据呀,法理啊等等,让读书人嘴巴过过干瘾,就算很进步了。其他,就免谈了。不要说判决书的狗屁不通,不用法律条文判你又怎么样?法院上下充满蔑视几千年来人类通行的基本逻辑公理和常识,明着歪曲事实,甚至自己捏造事实的都有的是,那又怎么样?恰恰是这种人才掌握国家公器呀,不服不行啊。
  当然,我不是说吴思先生不应该揭示潜规则,也不是说他不应该申诉或抗争,而是说人们必须清楚要挑战的绝非是什么见不得阳光的潜规则,而是光天化日下的强权和特权,而且也必须明白这种挑战你不能预设自己一定会赢,必须打掉这种幻想;恰恰相反,你必须作好失败和牺牲的打算。不然,就算你写一百部潜规则,也抵不上半部《厚黑学》,也无损于强权和特权丝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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