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国家主权形态下的族群语言是从属于而非对等于国家通用语言的,这在民族国家历史较长的西方国家中已成为语言通则。在中国塑造其地位高于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的国家战略语言, 绝不意味着要消灭包括汉语在内的族群语言;恰恰相反,我们不仅要研究,而且要在保证中国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在中国民间大力保护各地的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的多样性。但是,诚如斯大林同志所说,“方言和习惯语是全民语言的支派,并且从属于全民语言”。今天我们也应当根据中国的实践,提升中国语的主体性,保留和丰富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的多样性。它们和中国语的关系是多样性和统一性,在统一性中展示多样性,在多样性中体现统一性的关系。“汉语”与“藏语”“维语”等在国家语言政策中都属于具有平等地位并从属于“国家通用语言”的族群语言,而中国语则是全体公民有义务采用的无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2. 法理上讲,多民族国家联合组建起统一主权的共和国家后,“民族”的内涵就由政治范畴转入文化范畴,民族身份就转为国家公民身份。从法权的角度分析,在统一的国家主权确定的条件下,民族自决权已让位于国家主权,这时,公民效忠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民族。与此相应的变化是,这时“民族分裂”已不能准确地表述“分裂国家”的含义,因为民族分合在这时已不是一个法权或说主权再造的过程,而是一个文化再造的过程。比如今天你可以说自己是汉族,明天你也可说自己是其他民族,这种角色转换只形成了新的文化类型,并不触及法律;但如果你说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或要分裂国家主权,那就要触及政治原则和触犯法律了。同理,这时的“民族自治”,也成了一个用于突出特定国家区域行政的概念,而不是突出特定民族的行政概念。在“公民国家”语境中,当个人的人权与公民权冲突时,公民权高于人权,因为这时的人权的主体即个人自决权为获得国家保护已在建国时自觉地让渡给了公民权;当民族宗教的权利和义务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公民权利和义务高于宗教权利和义务,国家只依法保护履行纳税和效忠国家等义务的公民的宗教权利;当民族选择权(而非“民族自决权”,国家建立后“民族自决权”自动消亡)与国家主权矛盾时,国家主权高于民族选择权。与此相应,国内的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在民族和地区中的主体地位就应自觉地让位于国家主体语言——这在中国就是以“汉语”为基础的国家通用语言即“中国语”或“国语”。黑格尔说得好:
如果把国家同巿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3. 在国家语言层面,将国语语境中的“汉语”与语族语境中的“汉语”分离开来,在保留语族语境中的“汉语”概念前提下,将目前事实上起着国语作用的“汉语”的概念,进一步推进并提升为“中国语”的概念,以此为起点塑造其在国家中的地位高于包括汉语在内的族群语言的国家战略语言,对于推进中国语言战略意义重大。
4. 国语的使用有助于国家认同。目前在台海两岸,同是中国语言,可台湾的“国语”与大陆的“汉语”在理论上并不对接,这也不利于推进两岸的主权认同。在中国境内,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的使用有利于地域族群认同,而不利于国家认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推广过“国语”和“国文”,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推广国家通用“普通话”和“语文”,这些都是塑造国家战略语言、提升全体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的有效实践。但是,比较而言,与“国语”“国文”“普通话”“语文”,甚至有人提出的“华语”等概念比较,“中国语(Chinese)”的概念具有更鲜明的国家认同和更明确的主权归属认同的内涵。主权归属认同是国家问题的实质,也是当代华人世界的政治认同的基本前提。因此,用“中国话”的概念替代事实上起着国语作用的“普通话”的概念,在保留族群语境中的“汉语”概念的同时,将“汉语”概念中具有“国语”语境的部分进一步提升为明确的“中国语”的概念,这对于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于中国统一大业的顺利完成,是有益的。
5.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推广基于汉语的“普通话”,这对于弱化汉语的族群性,强化其公民的通用性,使中国各民族从自在的族群认同过渡到自觉的国家认同,起到了巨大作用,它事实上完成了中国境内族群语言和地区方言向“新的语言”即公民通用语言的过渡。尽管如此,“普通话”在理论上还是欠缺国家主权认同的意识,其使用的结果往往成了族群意义上的“汉语”概念的同义反复。比如目前我们在对外需要强调语言的主权认同时,我们常用“对外汉语教学”,这实则是中国“普通话教学”的同义表述,但这样的结果无形中突出了族群认同,淡化了国家认同。这既不符合现代国家政治中各民族间通过对无差别的公民身份认同实现国家认同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而且还会延缓中国尚未完全实现的国家统一任务的完成。比如,有“汉语”,就得有“藏语”“维语”等不胜枚举的族群语言与之平行,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尊重各民族传统”,若深入分析,这种通过民族认同实现国家认同的做法并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在统一的国家中,不统一的民族自决权让位于统一的国家主权、不统一的民族身份让位于统一的公民身份、不统一的民族认同让位于统一的国家认同,不统一的地区和族群语言让位于统一的国家通用语言。试想,如果美国也要如此“尊重”各民族的“传统习惯”,那光一个地名就不是“双语”可以说得清楚的。但美国的主流媒体统一使用的“官方语言”只是英语,英语就是他们的“普通话”,就是他们的国家战略语言。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对此说得明明白白:“在这个国家,我们只有容纳一种语言的空间,这就是英语,因为我们将会看到,这个熔炉把我们的人民变成美国人,变成具有美国国民性的美国人,而不是成为在讲多种语言的寄宿处的居民。”
6.将具有语言认同积极作用的“普通话”的概念进一步向国家主权认同方向推进,将“普通话”概念提升为突出国家认同的“中国语”的概念,使“中国语”成为在国内其地位高于族群“方言”,在台海两岸有利于双方语言理论对接并由此推进国家主权认同,在国际上有利于祖国认同的统一的国家战略语言,维护中国的语言主权。
7.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为“中国语”概念提出作好了法律准备。该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里已将“普通话”归入“国语”即“国家通用语言”,将“汉字”进行规范性改造后使之成为“国家通用文字”即“国文”。它包括“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两部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国家推广普通话”,并将“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入受国家保护的公民权利,要求“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第三条、第四条)。“公民”概念就是中国境内高于所有族群身份的统一身份,与此相适应的语言形式只能是“中国语”。
8.“中国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只是中国语中的大方言。方言不是国家语言,它只不过是国家语言形成的必要元素。
英语中将中国百姓用“汉语”要想表达“中国语”的意思,更多地表述为“Chinese”。Chinese,英文的基本解释是“基于北京话的标准中国语”:
Chinese,the standard language of the Chinese,based on Peking speech.
而比较接近语族意义的“汉语”一词,英文则用“Mandarin”,该词英文的基本解释是“官方或大多数中国人说的主要方言”:
The official or main dialect of Chinese, spoken in about nine tenths of mainland China and comprising a standard northern, a southwestern, and southern variety.
既然国际上为我们准备好了只等我们利用而不需费力改造的现成语境,那我们就应当考虑与这种国际语境“接轨”:在对内对外主流电视报纸杂志中逐渐用“中国语(Chinese)”代替“普通话”的概念,以此对内将中国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提升为高于族群认同的主流意识,对外使国际社会对中国语言的理解减少不必要的歧义,使“中国语”成为用于提升公民国家认同和中国国际形象并因此被尊定为一的为全体公民通用的战略性语言。
9. 1965年7月16日,毛泽东阅中央美术学院教师闻立鹏、王式廓、李化吉关于美术院校使用模特问题给江青的信。毛泽东在信末批注:“齐白石、陈半丁之流,就花木而论,还不如清末某些画家。中国画家,就我见过的,只有一个徐悲鸿留下了人体素描。其余如齐白石、陈半丁之流,没有一个能画人物的。”
10.1965年6月11日,毛泽东在杭州接见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处成员时说:文艺座谈会我讲了话,放了空炮,以后二十几年没有整个抓文艺战线,结果长期以来照样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占统治地位,尽是那一套,劳动人民只是打武场、跑龙套。现在要改一改,让劳动人民当主人,才符合我们现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