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谨行言信,入孝岀悌。确守廉洁,广施恩惠,闻义必从,有过必更。道人为善,不矜己长,莫揭人短,莫毀他能。处友必端,毋交匪类。
二要:精读诗书,博览史策,射御书数,闲以琴瑟,教饰子女,勤课耕织。严恭祭祀,礼待宾客,洒扫门庭,葺理庐室,条限依期,毋忝尔祖。
三要:贫而无谄,富而不骄。隆师重道,亲贤取益,奋发下惟,光前裕后。
四要:节朔往来,庆吊馈遗。患难相周,轻财重义。会聚尚齿,言行忠信。耕则逊畔,行则逊让,为人息争,和众集事。
凡岁时庙祭,悉依家礼而行,务将遗像悬于神主之后。而子孙有官者,各具本色,鲜明衣冠;无官者也各具新洁衣巾;如贫乏者随分排班行礼。祭毕依昭穆序齿而坐,不许喧哗失礼。所用祭品,自有轮流定额,每祭推族长一人为主,以下陪祭。如有子孙无故不与祭者,族长量行责罚。先人遗像要加意收藏,若年久颜色剥落、娟纸色烂即整之。
凡子孙有志读书者,如本房艰难不能供给,族长即率族中人有力量者为资助,以成其学,庶可显扬祖德。
凡子孙岀仕者,务以清亷为主,贪黩为戒;为商者,以勤谨为主,奢纵为戒;为农者亦然。如子孙不肖违戒者,众攻而责之。
凡有子孙能敦古道,躬行仁义,以厚风俗,当用则用,不得私蓄,不得私为借与。
凡有族人年七十以上者,其子孙殷富,自克饱暖幸也;或贫乏无以度日的,如族中人有力者量其薪米帛以救残喘,勿令转乎沟壑。
凡族人或遭盗贼、疾病、天灾、及婚不能娶者,族中有力之人扶持周济。如有不务本分职业,嗜酒淫赌生事者,一切不遵法约束者,定要众加责治,令其悔过自新乃止。
宋崇宁三年(1104)甲申岁,悦撰于奎关庵
岀自清雍正二年《浙江常山林氏族谱》和《仙游高坂林氏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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