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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随想(四)         
中国随想(四)
[ 作者:胡星斗    转贴自:胡星斗中国问题学    点击数:1112    更新时间:2004-01-15    文章录入:111


                                   一

  教育是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是中国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社会上市场经济的实践红红火火,教室里计划经济的教育如火如荼,填鸭式,死记硬背,题海战术,单向的教,闭嘴的学,温顺听话的教育,陈旧的名词-----私有制剥削,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垄断资本主义,劳动价值论,按劳分配,姓公姓私,国有制的优点……,计划经济的观念大有借尸还魂之势。
  中国实行的是"死人"教育。教师是"教书匠",以匠人的心态去绳墨、要求鲜活的学生,培养无思想、无个性、温顺服从、只会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有用人才"。我们全盘照抄了苏联式的国家功利主义教育、精英教育,急功近利,忽视基础,忽视人文素质教育,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唯工具意识,唯实用技术,唯智育,唯考试,将教育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政校不分,校长为技术官僚,为政治附庸;管理衙门化,管理人员官员化,学校办"社会",无所不包;德育不重视培养基本的公民素质,时间浪费在做圣人的说教里;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劳动观念,据报道美国小学生平均每天参加课外劳动1.2小时,中国小学生仅0.2小时。特别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教育,提倡效忠奴化,师道尊严,不允许学生独立思考、有"旁门左道"的思想,以"话语霸权"压制学生的创造力。如此几千年,教育充当了专制主义的帮凶。那时,把百姓当作牲口,不厌其烦地进行着"牧民"教育。
  现代教育是怎样的呢?
  蔡元培提出"教育独立",提出囊括大典、网罗众家,"兼容并收主义","循思想自由原则,兼容并包",并指出:"有容乃大"。现代的教育就是宽容的教育、个性的教育、独立的教育;现代的大学就是"有容乃大"之学堂。 
  现代教育是圆桌教育,平等教育,个性教育,民主教育,是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创造性为基本训练的教育。它是训练人格独立的一般知识分子,成为人格完整的一般的人的教育,而不只是培养技术专家的教育;是面对普通人的教育,而不是圣人、精英的教育;它以科学的人道主义代替国家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代替畸形的发展,以民主法治代替奴役顺化。现代教育不是面向教师、试卷、分数,而是面向学生、能力、创造力。现代教育家应独立于现实政治。大学校长应由大学教育委员会、教授会选出,而不是由国家机关任命。学校的管理应交给教师会、董事会,监督应交给监视会、家长会。
  在中国,有独立个性的有创造性的人往往被淘汰,按部就班、性格圆滑的人往往青云直上,占尽风光,此即中国特有的优败劣胜现象。所以,(旧)中国的教育以培养劣者为己任,以出现优者为可耻,优者往往会遭到开除的厄运。
  中国不会出现思想大师,不会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繁荣。


                                   二


  缺乏法治是传统中国的痼疾。二千年来,我们只有"法制",即宰制、统治人民的法律,商鞅、韩非子就以法家著称,《唐律》还非常完备,但我们没有"法治",即没有注重保护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法治国。法制与法治两词,虽一字之差,但谬以千里。法治第一位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约束统治者的行为,第二位的是打击老百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而法制则是专门对付人民、压迫人民的,法律成为统治者的工具。
  中国古代有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统治者将法律视为工具、玩具,可以任意解释它、歪曲它、践踏它。
  胡适认为:宪法不应是一纸空文;侵犯人权,一者来自民间的个人和团体,另一来自政府机关。特别是要以宪法防范第二类。
  李大钊说:宪法"为国民之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的权威而设;为生人之幸福而设,非为偶像之位置而设","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
  陈独秀说:"政府一方面自己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在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
  罗隆基说:"法治的真义是执政者的守法"。
  胡适认为,宪政不是高不可攀的理想,而是现实生活的习惯。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民治的训练就是实行民治。并说:"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不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于'集思广益',使许多阿斗把他们的平凡常识凑起来也可以勉强对付;在于给多数平庸的人有个参加政治的机会,可以训练他们爱护自己的权利。"
  现代司法遵循米兰达规则:警察审讯时的口供不作为定罪的证据;律师在侦讯阶段就介入,以制约警察,但律师不得串供、包庇;审讯时要先告知被告有沉默的权力,可请律师,如请不起,国家将免费提供律师;审判前法官不介入,不先定罪,一切法庭上见。原告与被告、公民与政府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刑逼供,没有律师为被告辩护,法官受当权者意志的左右,不独立;未审判先定罪,审判流于形式,基本上没有民告官、民告政府的事,官、政府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臣民处于被统治的弱势地位,臣民就是草民。
  可以说,中国社会需经历三个转变:从农业社会转变为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从人治社会转变为民主法治社会,从古代中华文明转变为现代中华文明。所以,中国既要实现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的四个现代化,还要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盘的、整体的现代化;既要将人民从无产转变为有产、从劳动者转变为知识者,还要从旧社会的被统治者地位转变为真正的当家作主者;要从人治、专制、官有的古代文明转向民主、法治、公平的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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