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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重视民族精神共同体的建构

作者:马俊毅    转贴自:《中国民族报》2016年4月22日    点击数:723


 

 

民族问题、民族工作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团结、民族和谐,关系到各民族是否能对国家建立牢固的认同,保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一向采取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全面促进发展的政策,尤其是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对口支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促进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民族理论也有所发展。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最新精神使我们认识到,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除了重视物质方面具象的内容之外,还应重视抽象的精神建设。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多次强调民族工作重在“人心”,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这说明,我国作为多民族的大国,在团结各族人民,培养各民族人民的凝聚力方面,精神层面的内涵建设十分重要;多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建构,必须要凝聚各民族的人心,建立人民对于“国家民族”及国家的牢固认同。

多民族国家的建构,除了具象的共同体的建构外,还要构建抽象的精神共同体。多民族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的概念,旨在对于构建多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抽象的精神内涵进行研究、解读和理论建构;其内容主要从共同性内涵和包容性内涵两大方面,论述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形成的政治哲学基础、具体构成、重要价值,并对其如何建构的路径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多民族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国民中共同形成、并得到认同的观念中的国家。其中包括:一是多民族国家人民在文化、道德、理念、价值观等方面形成的共享内容,二是在尊重多元和各民族人民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同体意识,三是国家通过公平正义和法律、制度实践、社会建设等在观念和价值上得到的各民族人民认同而形成的凝聚力。

在我国,关于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民族精神的讨论,学界以往研究一是比较单一地强调了文化认同;二是往往局限于“民族精神”的传统概念,没有扩展和深化到共同体精神的哲学层面。这导致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方面,有时存在“雾里看花”的感觉,原因是:文化不能涵盖和解释一切关于现代多民族国家建构的精神要素;而“民族精神”又往往不能避免民族主体在文化、血统等方面族裔性优越感的建构冲动,容易引发民族之间非理性的竞赛,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因此,民族精神共同体的提出十分必要。

多民族国家的精神共同体之形成,既需要共同性内涵的融汇形成,又需要包容性内涵的涵养生长。

一、共同性内涵

(一)民族的精神

第一,现代多民族国家在共同的历史、文化进程和国家构建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文化上的特性、共识及民族凝聚力,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首先,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族(如族群、民族),都是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发展而成的,都形成了独特的属于该民族的气质、文化风俗、价值观、伦理等,人们普遍以“民族精神”称之。也就是说,民族精神往往首先是来源于民族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积累。其次,当民族要建立国家时,民族精神又与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再次,民族精神也是动态发展和具有复合结构的,这在多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由于中华民族的广义性,实际上当我们论述民族精神时,可以将以上三个层面的民族精神都涵盖其中。

第二,以民族之文化、历史、精神上的有机联系为基础,在传统帝国向现代多民族国家转型及其建构进程中形成了民族特定的建构路径,这是特定国家爱国主义和国家认同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精神共同体的重要内涵。

以上得知,一方面,民族具有的精神内涵,避免国家认同的建构趋于抽象;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文化脉络中,会产生多样化的民族的建构路径,以及民族认同的建构实践。如果想象一种普世化的模式进行建构,就会产生与独特的国情、历史渊源、文化的违和。总之,多民族国家在历史文化上的紧密联系,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共同性的文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建构现代国家的实践独特的路径,形成的共识、历史经验、价值理念都成为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例如,关于中华民族精神共同体建构,除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中积淀的民族精神,我们一定要总结、继承我国民族民主革命阶段的中华民族精神,包括抗日战争,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缔造、建设新中国的过程中所锻造、积淀的宝贵精神等。可以说,中华民族精神共同体的建构将有效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并为批判其提供理论依据;更有力地说明我国不能盲目模仿他国政治体制和发展模式,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多民族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之人民的命运共同体意识

在多民族构建过程中,人民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以及革命斗争中累积的共同的经历、英雄人物、事迹,各民族共同奋斗的历史,这些逐渐打造了人民命运共同体。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人民,其之所以有别于前民族时代国家的“臣民”,核心在于人民主权。也就是说,一个民族的精神共同体的形成,既有来自文化历史渊源和民族伦理的内容,更不能缺少对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共同认同,而这种认同主权在民,人民对于该政治共同体有着“自愿”的认同。这也是作为现代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与前现代之国家认同或民族精神的本质区别。然而,相比单一民族的现代国家,现代多民族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和建构还面临着如何容纳多民族于一体、形成多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的问题。因此,必须在各民族之上建立一种“超民族认同”。现代多民族国家要整合各族人民形成命运共同体,使得各个民族、每个公民相互之间形成在精神上息息相通、守望相助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这是民族精神共同体的建构的必由路径。由此,中华民族精神共同体的建构与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密切联系。

(三)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之“善”的价值理念

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宗教、典章制度,思想家、英雄人物的精神遗产等构建了民族的自豪感,是形成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在以往有关民族精神的论述中,对于以上内容多从民族自信、自尊、自豪方面论述,较少从治理的角度进行。实际上,现代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对于国家的治理具有重要价值,而这种价值就在于精神共同体中形成的普遍认可的“善”。不同的文化会产生不同形式的“善”,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要像道德哲学一样,研究什么是“善”。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民主、公平、正义等成为政治哲学的基本要义,因此,任何民族、国家只要宣称其构建现代国家,那么,其关于“善”的政治理念中都必须包含着以上的基本要素。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民族、文化不同,以及进入现代国家的路径不同,每个国家也都在探索着适合自己的“善治”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将人类追求正义公正的“善”与本民族的“善”的资源结合,并融汇为民族精神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充分建立其多民族国家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共同的善,有“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儒家的仁治思想、以德治国的理念,等等。同时,我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形成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既有优秀的文化资源、伦理道德,以及有利于善治的传统经验、法律制度和政治理念,凝聚而成为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综上,能够形成共识、得到各族人民认同的“善”是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目前共同的“善”除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外,还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构中华民族精神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内容。

二、包容性内涵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观

现代多民族国家民族精神共同体,从国民心理认同的角度来讲,就是“观念中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建构实践中,对于民族的观念、形象,在宪法、学校课程、历史撰写、国家象征物、仪式等方面进行反复展现和强化,从而建立起国民对于民族、国家的正确认同。多民族国家必须建立共同性的联系,但同样需要包容性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这三观必须同时正确地建立,才能使得民众建立一致的、正确的“观念中的国家”,这是民族精神共同体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

(二)多元一体的文化认同与价值观

文化是民族精神共同体的重要载体,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所依托的文化不能是由处于多数地位的民族的文化构成,而是需要多民族文化共同构成;同时,还要包括长期在历史上形成的得到融会贯通、对于各个民族来说都已经广泛接受的共有文化内容。中华民族的文化共同体是指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文化上交流交融,形成了内容丰厚、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其中包含着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的文化精粹;而中华民族的精神共同体正是孕育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形成的文化体系之中,包涵着各民族文化和精神中的精华。文化结构既要有一体性,又要体现多元性,既要大力弘扬、推广国家官方通用语言,使得共有文化成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连接纽带与共享内容,又要包容、繁荣、发展各民族的多元文化,使得各民族的文化能够在包容的机制和环境中健康成长。我国目前应通过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包容多样、尊重差异,实现多元与一体的有机整合。

(三)国格、族格、人格之涵括统一

人们对于国家的认同,往往与对于形成国家的民族的认同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这两种认同有区别而不能相互替代。第一,在单一民族国家,当构成国家的人民与构成民族的人民边界重合,对于民族的认同与国家的认同重合性较高;但是,对于国家的认同除了对于国家的民族、历史渊源、国土的认同外,还要包括对国家的建构、合法性、政府、国家治理、宪法等的政治认同,二者依然是有区别的。第二,在多民族国家,国家层次的民族之下,还有亚层次民族,那么,民族认同包括对亚层次及国家层次民族的认同两个面向;国家认同依然包括对多民族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认同。第三,现代国家的根本特征在于民权,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包括人对于安全、尊严、幸福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和认同基础必须要包括国家对公民个体权利的有效保障。

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的构成,包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对于国家的价值、权利、尊严的认同与维护,包括对以各民族平等为核心的对于民族权利、尊严的认同与维护,包括以人人平等为核心的对于个体权利、尊严的认同与维护。这三者缺一不可、相互支撑。观念中的多民族国家,精神影像中的多民族国家因国格、族格、人格的三重统一将形成为一个稳定的认同结构而永续存在。如何实现这三重统一是目前世界所有多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

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拓展了以往学界聚焦于“文化认同”与“民族精神”的讨论和研究,对于多民族国家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体建设提出了更丰富的内容和更具体的建构路径,这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十分符合,体现在:首先,文化认同很重要,但不能止步于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三个小层次是逐步递进的。其次,紧接着,他又指出:“要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抓好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课,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在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祖国下一代的心田生根发芽。”这说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建立对于国家的认同,并且对于国家的认同是以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国家价值为核心内容的;这些价值含义丰富,包括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建构的一系列价值理念和立国之本。再次,对于文化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弘扬和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要去粗取精、推陈出新,努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积极做好双语教育、信教群众工作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这体现了多元一体,推陈出新的文化发展观,符合多民族国家趋向现代转型过程的发展规律。

有关民族精神共同体的理论探讨,与中央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指导思想方向一致。因此,民族精神共同体理论既是一种政治学理论上的探索,也可将尝试将其运用于我国,从而全面阐释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建设各民族精神家园”和“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并具体贯彻之,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建设明确一些具体的目标和构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