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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应该为地震遇难者而降

作者:久泰平    转贴自:凤凰网    点击数:981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5月18日)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为地震逝去的遇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全国下半旗为遇难者致哀,在我国尚属首次,这一决定,很让人感动。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种形式,更体现着国家对生命的敬畏,对公民的尊重。
  全国下半旗为遇难者致哀,符合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5月12日14时28分,发生在四川汶川的大地震,震级达到了8级。是中国一九四九年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的强度、烈度都超过了一九七六年的唐山大地震。截至5月18日14时,汶川地震已造成32477人死亡,220109人受伤。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苍天哭泣,江河流泪,天地同悲,人神共哀。灾害更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人们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灾区,善良的心随着从灾区传来的每一个信息而焦虑而感动。中华民族和衷共济、众志成城的伟大精神力量在祖国的大地上流淌。每一个人都在寻找表达爱心的机会、方式。自然,我们想到了一直陪伴我们成长的五星红旗!她是我们所有感情的寄托。在今天全世界都为发生在中国的旷世灾难而哀伤之时,我们希望自己敬爱的国旗能为成千上万的地震死难者而下半旗致哀!
  全国下半旗为遇难者致哀,有法可依且早有呼吁。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有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人们还清楚地记得,1998年洪灾肆虐中国,损失惨重。感于此,学者郭光东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国旗为谁而降》一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为九八特大洪灾的死难者下半旗致哀。自此之后,每逢重大事故发生,就不断有人提议为死难者降半旗致哀。汶川发生强烈大地震后,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等这者以及众多网友强强烈建议国家以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这次建议不仅如愿了,而且全国哀悼日还破例定为三天,可谓既合法又合情理,必将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全国下半旗为遇难者致哀,也符合国际惯例。美国遭遇911事件以及“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等灾难后,总统签署法令全国下半旗致哀;俄罗斯遭遇人质死亡事件,全国下半旗致哀;巴厘岛爆炸后,澳大利亚降半旗致哀;西班牙“311”爆炸事件,欧洲国家都降半旗致哀……汶川发生强烈大地震后,秘鲁政府16日颁布最高政令,宣布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中国在汶川地震中的遇难者。这消息一出,令国人震惊和感动。这充分体现了同在地球村,人类心相通,全人类在灾难面前的团结互助精神。
  总之,国务院决定,设立全国哀悼日,全国下半旗为遇难者致哀,不仅能给予死难者的亲人以莫大的精神慰藉,体现全民族的强大凝聚力,而且更有助于增强每个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感,使人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从而激发为国奋斗的热情。衷心地希望从此“为死难者降半旗致哀”在中国形成一种惯例,这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对遇难同胞的真诚慰藉与祈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