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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户口与公民权利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

作者:胡星斗    转贴自:作者赐稿    点击数:828



  一、户籍制度涉嫌违宪违法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由此衍生的城乡二元隔离的种种规定、法律和制度安排。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不仅违背“54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而且也涉嫌违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通过对居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人口登记,过去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人口的正常流动,如今在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等领域严重歧视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城乡隔离及地区隔离制度的形成。因此,我认为户口登记条例涉嫌违宪违法。

 

  二、户籍制度的危害

 

  (一)户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废除户籍制度、保障公民平等、实现迁徙自由却是在制度层面上消除隔离、走向统一、维护正义、实现和谐的开始。

  一些人主张保留户籍制度,打出的旗号是“城市需要论”和“稳定压倒一切论”。孰不知城市的繁荣稳定需要的不是户籍、隔离和仇恨,而是劳动力流动、平等竞争、和谐共生;孰不知当社会稳定压倒社会正义时,社会道德沦丧,政府威信丧失,弱势群体遭殃,社会仇恨滋生,这样的社会与稳定的目标南辕北辙。只有让正义压倒一切,正义得到伸张,良知得到唤醒,平等得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那么社会稳定就在其中了。

  现实中国的不和谐——特权、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城市差距、身份歧视、省籍歧视、就业歧视、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血汗工厂、农村贫困、城市犯罪、同命不同价、打工子弟学校、高考分数线差异,大多都与户籍制度有关。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事实上的严重不平等,如在求职方面,许多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报考公务员也只能是城市户口者;在求学方面,许多农业户口的子女在城市入学不得不交纳额外的费用,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丧失;现在农民子弟进入国家重点高校的机会仅为工人子弟的4分之一、党政干部子弟的31.7分之一;某校录取分数线,农民子弟平均高于干部子弟24分(电气工程)、29分(会计)、31分(计算机)、32分(电子)(见“我国教育公平的理论与现实”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中国的医疗卫生经费过于向城市倾斜,农民“小病撑、大病抗、重病等着见阎王”,中国的卫生公平性在世界191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4(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

  据研究,建国50多年来,农民对城市的无偿贡献折算成现值在20万亿元以上。另据《农民日报》报道,目前全国政协委员中仅1人是真正的农民。各级人大代表中仅9%是农民。目前,农村人的选举权只有城市人的四分之一,而在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黑人的选举权也达白人的五分之三。

  (二)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完全相悖离、相冲突。隔离型的户籍制度是秦汉专制时代的产物,那时“编户齐民”,目的是实行对臣民的严密控制[见附件一];辛亥革命后,中国人民实现了迁徙自由,农家子弟毛泽东得以走南闯北,在北大作图书管理员,不需办暂住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到了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重新被捡起,并且不断被强化,那时人民外出要凭介绍信,国家严格掌握户口迁移指标,夫妻即使长期分离,也难以“调动”到一起。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劳动力市场化、国民自由迁徙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落后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对市场经济的极大阻力——劳动力流动,被当作“盲流”;招聘人才,但不给落户口;在异地居住3天以上,要办暂住证。

  2003年之前实行的收容遣送制度每年让数百万人失去了自由,它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异曲同工——仅1958年,南非就逮捕了60万没有携带“居住证”、“迁移证”、“寻职证”、“身份证”的黑人。

  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暂住证制度本质上是封建“防民”思想在作祟,是把国民或者部分国民当作了“刁民”来对待。如果中国不能够从防范控制型管理转变为民本服务型管理,那么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不可能废除。

  (三)户籍制度是“三农”问题的祸根,严重阻碍了中国城市化的发展。户籍的制度安排,使得城市可以无限度地榨取农村的财富、富裕地区可以无限度地掠夺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而无须负责外地人的社会负担,不用考虑外地人的医疗、工伤、养老、子女教育问题,地方政府的人均GDP、人均财政支出也不包括外地人在内。有专家统计,每个农民工每年创造的剩余价值是1.9万元,全国有1~2亿农民工,每年创造的财富至少为数万亿人民币。可以说,中国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农民工的利益、放任农村越来越贫困为代价的。西方评论家认为,“中国的城市像西欧,中国的农村像非洲”,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如果不废除户籍制度,中国的“三农”问题就永远不可能解决。

  户籍制度制造了越来越大的城乡差距,十分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但严重妨碍了中国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导致我国城市化速度的极其缓慢。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率均高于工业化率,但中国正好相反,1978年时,中国的工业化率为50%,城市化率只有19%;目前,中国的工业化率在80%左右,而城市化率只有40%。据新华社2006年2月18日电,南京有百万农民工,但五年只落户了4~5人,每年不到1人,获得南京市户口的农民工不到百万分之一。1994年美国有城市1050 座,日本有城市667 座,均比当时中国的建制市要多,但他们的人口只有中国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四)户籍制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显然,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国际公约相违背。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例如孙志刚事件,虽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但其背后的根源——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歧视制度却依然故我。

  户籍制度、暂住证、歧视制度已经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对善良同胞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如今,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越来越具有民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罔顾正义、保留非法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纵容地方部门的贪婪与暴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