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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独立反腐机构“权比天大”

作者:颜颖颛    转贴自:中国改革论坛    点击数:858


 

  权力与腐败就像孪生兄弟,总是相生并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曾说:“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免疫”。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但如今的新加坡却能在国际组织的清廉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廉政建设世界闻名。该国能在与“腐败怪圈”作斗争的过程中成效显著,独立且“大权在握”的反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光耀树起强势反腐大旗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

  上个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

  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到1952年之前,新加坡的所有腐败案都是由警察局的一个很小的部门———反贪污小组负责查处。可以想象,在人手不够和腐败横行的情况下,这个部门就像风雨里的小船,根本无法驾驭腐败的狂风怒涛。

  1952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间穿出一把利剑。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剑表示“威严与公正”。但是,反贪局创建初期,由于民众怀疑,担心遭到报复,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发挥很大功用。

  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誓言与腐败决裂,并授予反贪污调查局莫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

  反贪局可直接执法逮疑犯

  1963年,总理公署接管了反贪污调查局,这就意味着,该局不从属任何部门,局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理一人负责。

  李光耀意识到,反贪污调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该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这为反贪污调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

  《反贪污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反贪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

  根据《反贪污法》,反贪局拥有莫大权力———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有权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此外,反贪局甚至有权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暗地调查其活动。犯罪人职位越高,处罚越重。

  公务员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李光耀在回忆录里写道,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新加坡建设立下大功,深受李光耀器重。但反贪污调查局经过调查发现他曾受贿4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并希望李光耀帮忙压下此案。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说,“我帮了你,我们的党就完了!”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自杀前,郑章远留信给李光耀,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法律的尊重”。李光耀虽为老部下扼腕叹息,却仍然强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此事对新加坡官员震慑巨大。反贪局也成了该国公务员头上时刻悬着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被反贪局请去“喝咖啡”,滋味绝对不好受,后果也很严重。

  反贪污调查局“反腐精英”仅有90余人,他们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前者由四个调查小组组成,专门负责调查工作。而后者则是情报部门,负责收集资料以支持行动部调查。

  独立且权大的反贪局在反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被判徒刑3月。

  反贪局推动社会“反腐共识”

  独立反贪局的存在也推动了新加坡社会“反腐共识”的形成。有这样一个事例,一次,一名警察查处违章车辆,车主向警察塞钱希望免责,但警察一边拒绝说,“你不要害我”,一边再给车主加上一条行贿罪状。

  每年,反贪局都会提交反腐报告。该局每年也会接到民众近千起投诉和检举。这也锻就了贪污调查局快速断案的作风,从报案到移交法院最快7天就能完成。

  由于具有极高权限,反贪局调查可以触及任何达官贵人。李光耀本人也曾经受到指控,称他和儿子李显龙买房收回扣,消息出来公众大哗,当时的总理吴作栋立即下令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所谓“回扣”只是正常商业行为。对此,李光耀欣慰地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人能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