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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出现三大变化

作者:乔新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转贴自:解放日报    点击数:3772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中共中央在连续三年强化反腐败制度建设之后,出台的总结性实施规范。此前,中共中央相继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范。“纲要”在全面总结我国反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实施步骤,标志着反腐败战略思路的根本变化。

  首先,“纲要”的实施标志着反腐败制度建设从抽象原则向具体规范转换。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强调党的纯洁性,将反腐败作为重大任务常抓不懈。但是,几十年来,在反腐败方面,原则性规定多,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较少,虽然在某一时期根据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了一些反腐败的具体措施,但这些措施不配套,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纲要”明确指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并特别强调,“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具体到规范设计方面,“纲要”特别提出“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的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的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这些都标志着中央决心依靠法律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其次,从重视腐败的结果向重视腐败的过程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制度,对贪污渎职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强调对腐败结果的监控,而对腐败的过程却束手无策。譬如,刑法虽然规定了受贿罪,但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法律却难以有效制约,只有当公务员的犯罪行为日积月累,暴露出来以后,司法机关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责任。这种被动的反腐败制度设计,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都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希望通过建立关系网,规避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纲要”明确提出,反腐败工作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报规范,希望能够通过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大规模的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从“抓大放小”向防微杜渐转变。当前,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法律规定了一个比较高的惩罚起点,凡是没有逾越法律底线的,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从实施情况来看,刑法的反腐败设计固然有利于重点打击严重的贪污犯罪分子,但在腐败已经形成气候的前提下,惩治少数人并不足以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相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以为,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是由于过分贪婪,破坏了官场潜规则而招致牢狱之灾,因此,只要谨小慎微,贪图小利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纲要”从完善规范体系入手,建立了公开选举、信息披露,责任审计等一整套的反腐败规范运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反腐败抓大放小的问题。

  反腐败的问题,知易行难。相信随着“纲要”的不断落实,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只有将反腐败工作经常化、具体化、全民化,才不会半途而废,中国的廉政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