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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政府仍有推进空间

作者:于平    转贴自:新京报    点击数:1688


昨天是北京市人大成立50周年纪念日。50年来,北京市人大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人代会及人大代表的工作为北京的城市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北京市人大的一些工作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审议,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集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等,这些工作赢得了广大市民的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过,细心的人也会发现,近年来,不仅仅是北京,全国不少地方人大所取得的成绩或进行的改革,大都体现在立法工作方面。当然,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关,集中精力做好立法工作理所当然。但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还有另外一项重要工作,那就是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当前和未来,这方面的工作仍有很大的推进空间。

  首先,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的范围还可以拓展。

  人大监督不仅要盯紧一些政府部门,更要对政府官员个人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经常性、事件性的监督。

  在监督官员个人的工作上,北京市人大的工作开展得比较早,从2000年始,市人大常委会就对一些重要官员开展了述职评议,就在前不久,副市长牛有成还向市人大做了述职报告。述职是人大监督官员的重要方式,今后应该让述职制度化,让更多官员都能接受人大的评议。

  除了述职之外,地方人大还可以考虑对官员进行事件性的监督。所谓事件性的监督,就是如果一些社会事件或公共事件可能牵涉到政府官员时,人大马上介入,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或亲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考虑对官员进行处理。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件牵涉具体官员,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突发性事件或事故,比如社会上关于某个官员的传闻,比如一些新闻批评报道涉及的官员等,这样的事件往往社会反响强烈,人大如果及时介入,将有利于加快事件的解决。

  其次,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力度还可以再加强。对于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目前人大主要的方式是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询问等等,这些方式缺乏硬性的监督力。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具有特定问题调查权,以及质询、撤职等刚性的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刚性的权力可以发挥其更大的威力。

  要想树立地方人大权威,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刚性的监督方式激活,对官员开展经常性的“异体问责”,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才会给政府及其官员造成现实的压力,使得官员兢兢业业,不敢懈怠。

  此外,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方式还可以进行创新。

  记得在去年9月,温州人大常委会联合当地的电视和报纸,主办舆论监督栏目,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效果很好。

  温州市人大的实践证明,人大监督的方式有着很大创新的空间。在当前人大代表非专职化以及地方人大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联合社会力量(如媒体、法律机构、民间组织等),共同开展对于政府的监督,是个好形式。

  强化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功能,要想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要有一定制度支持,比如工作经费的保证,内部机构的增设等,这些是强化监督的基本保证,也是亟待需要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