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中国“科普”的构建原则

中国“科普”的构建原则

作者:刘为民    转贴自:科学网    点击数:2043


现代国际社会关于“科普”的定义表达为“公众对科学的理解(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皇家学会、大不列颠皇家学会和英国科学促进会共同组建了“英国公众理解科学委员会”,致力于英国的科普事业,在成立前夕发布了报告《英国:公众理解科学》。该报告宣称:“公众对科学技术更好的了解,是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因素,……是整个国家重要的长远目标,必须持续不断地努力才能实现。”“增强公众对科学的理解,是保障整个国家福祉而迫切需要进行的一项工作。”1994年,美国总统签发了国家政策报告:《为了国家利益的科学》,提出了发展科学的5项“国家目标”,第五项就是作为科普主要职能的“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报告认为,“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美国应当成为一个科学普及的社会”。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普”是指“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其基本含义是“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使科学家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归纳建国50年的传统“科普”工作,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通过各种传媒向公众进行科学技术的宣传;(二)通过学校教育向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三)通过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传授和推广与生产密切关联的科学技术知识,尤其是实用技术。不难看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普”含义与现代国际社会对“科普”的理解是有区别、有侧重点的。在工作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果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据2003年9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与1998年的同项数据相比,认为“看风水”有道理的公众比例由51.2%降至38.6%,相信特异功能的公众比例由29.0%降至20.4%,相信生命轮回的公众比例由17.7%降至11.5%。尽管练习气功的公众数量和公众对气功的兴趣均呈下降趋势但特异功能表演仍有相当影响力,公众对气功的真伪分辨认识不清。同期,相信算命的公众比例下降了9个百分点但仍占到调查总数的四分之一强。近来电脑算命、传统“皇历”等等对公众行为、社会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而且花样翻新,数字迷信与烧香求神的“偶像”崇拜日益明显,蔚成风气,如“关老爷”、“财神爷”乃至革命领袖的“形象神化”等,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难怪在“非典”时期的南方山区,竟发生数万山民自发“围山”、放火铳逐“瘟神”的迷信闹剧。这充分说明我国“科普”工作与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历史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过去好多公众对于科学技术的认识还基本停留在实用的层面上;急功近利。要真正把科学作为一种思想方法和理性的人生观来改变、优化我们的生活,提升人们的生存质量,的确是路漫漫其“普”远兮,必“将上下而求索”。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广泛需求赋予科普事业新的历史使命,科普的内容和社会功能也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延伸。从党的“十五大”为促使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确立的“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纵观党在新时期制定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战略和目标,科普在其中举足轻重,大有作为。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内涵的中国科普,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进家庭,贴近生活,贴近大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的颁布、实施,揭开了我国科普事业的历史新篇章。近年来伴随科普事业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具体工作中也越来越多地遇到了中国“科普”管理业务与技术层面的特殊性、针对性、功利性与复杂性问题。尤其是怎样从纳入现代管理科学规范的角度,贯彻落实《科普法》的各项具体要求,还缺乏具有量化标准、操作性强的监测、评估办法。这些问题仅仅依靠过去传统的公众科普调查和常规的科普统计工作,都不能真正解决。根据《科普法》里关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只有通过建立对科普工作过程的跟踪监测,充分了解各地各层面各系统科普工作进展的真实情况,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最终提高科普工作的实效,落实《科普法》中的各项要求。因此,及时地开展科普法制监测工作并尽快建立科普法制监测信息系统,才能充分发挥执法功能与管理作用:动态跟踪我国《科普法》指导科普工作的实施进程、状态和目标的落实监督、评估及预测,为科普研究、教育和国家科普工作的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和坚实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我国的科普工作状况及相关信息,便于先进科普工作经验的传播和推广;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科普工作的监督作用,调动其参与科普活动的积极性。这都有助于督促地方政府扎扎实实地搞好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在科普法制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联系实际,逐渐摸索出以下有关构建原则:
  科学性与可比性相结合。既要能够反映科普工作的运行规律和时代发展特点,充分发挥监测指标体系对科普工作的引导作用。又要能够体现出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共性,具有横向可比性。例如选择科普网站方面的监测指标,就是考虑随着INTERNET的普及,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共享共建的可比性强;科普网站将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简洁性与可操作性突出。要保证切实可行,就应该尽量减少监测工作的烦琐手续和工作量,用尽可能少的指标来尽可能多地说明地方科普工作状况。例如在中小学科普工作中,可选择科技冬(夏)令营和科普讲座两项有代表性的科普工作进行监测,这并不是看不到中小学其他方面的科普工作,而是考虑这两项内容基本可以反映一个学校的整体科普工作状况,“窥一斑而知全豹”,并且实施起来比较容易。
  总之,建立我国科普工作的法制监测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还是一项开拓性的创新事业,牵扯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有关领导、科研部门与广大科普工作者的通力合作,不断实践,才能成功。
  (本文系与清华大学“科学技术社会研究中心”协作项目《我国公民科学素养与〈科普法〉执法研究》的成果报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