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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的集中与分散

作者:李江涛    转贴自:南方日报    点击数:1765


 

    权力问题是政治活动的核心,大多数的政治制度安排都是围绕着权力布局来设计的。公共权力采取何种模式运行,权力的产生、变更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以及如何处理权力的集中和分散问题,都是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公共权力的产生过程,实际上就是公民个人权利集中的过程。公民个人让渡部分权利,集中起来委托少数优秀公民行使,从而使权利变成权力。两者的区别在于:个人权利本身并不对他人产生强制性,并且可以依本人意愿放弃其权利的享有或实现;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力量,其权力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服从为前提,与个人意愿并无直接关系。个人权利集中后变成公共权力,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有益于全社会的福利。但这无疑存在着风险:过多地将个人权利集中起来,会压缩个人的活动空间,甚至会使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公共权力也存在着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层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权力的交叉和矛盾。高度集中的权力必然会加重中央政府的负担,并且会压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践表明其效果较差;而过于分散的权力又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形成诸侯割据的局面。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的权力基础在地方,由地方让渡部分权力给中央政府。而单一制国家的权力基础在中央,由中央分权给地方政府。但无论是哪一种国家体制,都需要妥善地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科学地界定不同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而不能搞“模糊哲学”。

  一段时期曾出现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实际上与权力的界定有关。权力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事权必须以财权、人事权为依托。如果在分权过程中将权、责、利割裂,权力的行使便会遇到阻碍。权力的相对完整性是保证社会合理运行的基本前提。很难设想,在一个行政区域中,本级政府只管干事情,财政则由上级政府负责。行政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属地管理”,虽然反映了权力完整性的客观要求,但如果仅仅是泛泛而谈,也是一个模糊概念。究竟“属地”是指哪一级政府的属地?就拿一个城市来说,它既归于中央政府管辖,也隶属于省、市政府,甚至城市内的区级政府也可以藉属地管理的口号提出权力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明确所谓属地的范围。

  公共权力始终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为了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因此,适当的分权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这里所说的分权,并不是割裂权力的完整性,而是实行层级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责。分权的目的不是分家,也不是互相独立。一般说来,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可从以下几点予以考虑:第一,重大事项权力集中,一般事项权力分散。例如,军事、外交的权力归中央政府。立法权主要在中央,省、市一级可在法治统一的原则下享有部分立法权。而区域经济发展计划、行政管理等事务,权力在地方政府;第二,决策权相对集中,管理权相对分散。在一级政府中,总体上要保证政令畅通和路线正确,过于分散的决策是很危险的,容易出现各自为政和目标冲突的现象,因而必须集中决策。但在社会管理方面,由于工作量很大,则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赋予各级、各部门管理者相应的权力与责任;第三,公共产品的生产与分配的权力集中,民间事务的权力分散。政府的权力设定应当遵循有限的原则,防止无边界地扩大公共权力,要给民间社会留出空间。目前实行的基层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也属于权力分散的一种形式,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而像国民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公共产品的提供,在区域(例如省、市一级)范围内应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防止政出多门,造成混乱。

  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也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以便更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作者系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研究员